某保險公司、胡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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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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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270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099163XXXX。
負責人:姚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河南眾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女,漢族,住河南省鄲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河南陳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6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被上訴人胡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胡XX本案損失5406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胡XX承擔。事實和理由:1.胡XX一審未提交事故證明,不能證明案涉車輛系水淹所致,就該車損與保險合同之間的關系,胡XX還應承擔舉證責任。天氣證明的截圖不能確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車損是否因路面積水造成不確定。2.本案保險合同受益人是鹿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胡XX不具備保險利益請求權。車損險屬于商業保險,應保護雙方的合同權利,由第一受益人出具授權書。
胡XX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理由如下:1.本案事故系暴雨所致的車輛損害,為單方事故,不需要提供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證明或事故認定。在本案車輛損失發生時,胡XX已經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進行報案,足以證明車輛損失的事實。在一審中,胡XX已經提交了2018年8月18日周口天氣狀況相關證明,證明當天天降暴雨,降水量達到了140毫米,能夠證明車輛損失與天降大雨具有直接因果關系。2.胡XX在一審中已經提交了本案保險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鹿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所出具的授權書,依法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胡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車輛損失費、施救費、鑒定費共計5406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胡XX為其豫P×××××號小型轎車車輛在人民財險公司投有車輛損失險,保額金額為449900元,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19日0時起至2018年8月18日24時止。2018年8月18日,胡XX駕駛豫P×××××車由于積水過深導致車輛被淹,后及時向人民財險公司進行了電話報險。事故發生后,經胡XX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河南天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的車損評估報告顯示,豫P×××××號小型轎車因本案事故損失價值為51000元,胡XX為此支出評估費3060元。因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車輛損失不予賠償,為此雙方釀成糾紛。豫P×××××號轎車的商業險保單顯示,該車應屬在鹿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按揭貸款購買,鹿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給胡XX出具保險理賠授權證明,同意人民財險公司將本次保險事故的保險賠償金直接支付給胡XX。一審法院認為,胡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胡XX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并產生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理賠責任。胡XX訴請的車輛損失51000元,由評估報告予以證明,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當庭辯稱,因胡XX未為其車輛投保涉水險,車輛涉水產生的損失又不在車輛損失險賠償范圍,因此,對胡XX訴請的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理賠責任。但庭審中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針對車輛損失險的免賠事由(機動車涉水導致的車輛損失,車輛損失險不予賠償),其對胡XX盡到了明確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對胡XX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辯稱理由,亦不予采信。胡XX訴請車輛損失5100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胡XX訴請的車輛評估費損失3060元屬為查明或確定事故標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由人民財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承擔。鑒于涉案車輛損失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一受益人鹿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胡XX出具有保險理賠授權證明,故胡XX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及鑒定費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胡XX車輛損失、評估費損失共計5406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5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訴辯情況,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1.胡XX在本案中有無保險利益請求權。2.一審中胡XX提交的證據能否證明車輛損失的真實情況,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付責任。
第一,胡XX名下按揭貸款購買的車輛豫P×××××號小型轎車,貸款人鹿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給胡XX出具了保險理賠授權證明,可以認定胡XX作為車主取得了案涉保險利益的請求權。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案保險合同受益人和請求權應為鹿邑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二,胡XX的案涉車輛未發生交通事故,其主張因天降暴雨、路面積水為由對車損申請鑒定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一二審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向胡XX就案涉商業險免責條款作出了明確提示和說明,一審判決認定有關本案的免責條款對胡XX不發生效力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案涉機動車損失保險的商業險保險限額內承擔胡XX豫P×××××號小型轎車損失54060元的賠付責任。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2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沈華秋
審 判 員 智衛東
審 判 員 曹春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永波
書 記 員 周 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