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周口市鑫匯大件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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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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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230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許昌市魏武路與天瑞街交叉口六合花園小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000744055XXXX。
負責人:蘇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口市鑫匯大件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原國際商貿城)。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698706XXXX。
法定代表人:王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扶溝縣大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口市鑫匯大件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周口大件汽運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范XX,被上訴人周口大件汽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2019)豫1602民初8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改判上訴人不應當承擔判決款86501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1、被保險車輛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于2015年9月2日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認定記載該車駕駛人于海威疲勞駕駛且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質量的30%違反《道交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依據該車輛事故發生時投保的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車機動車綜合險2009版,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五)項,保險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通道路安全法》規定中的有關機動車裝載規定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本案中的2萬元墊付款審查事實有誤,該墊付款2萬元并非本案被上訴人所支付給事故受害方,實際系駕駛人于海威個人墊付,在前期判決書中已經得到核實,以此周口大件汽運公司不享有任何權利請求,該2萬元墊款上訴人只負責賠償70%的責任,上訴人已經前期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墊付方。
被上訴人周口大件汽運公司辯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2萬元墊付款,屬于保險公司應當理賠的范圍,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口大件汽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周口大件汽運公司保險金:車輛損失65700元、前期墊付的賠償金6320元、路產及施救費14481元,共計86501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9月2日23時35分許,于海威駕駛豫P×××××/浙KJ4**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普通半掛車途徑S13練杭高速公路往練市方向40公里+600米附近時,車輛碰撞前方停于硬路肩內的粵B×××××號重型廂式貨車,造成在硬路肩內活動的粵B×××××號車駕駛員蔣明受傷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蔣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9月3日0時44分死亡。經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湖州支隊直屬大隊作出浙公高湖直認字〔2015〕第100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于海威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蔣明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在本次事故中,周口大件汽運公司通過司機于海威向死者家屬墊付20000元的賠償款,周口大件汽運公司損失車損75000元,賠償路產損失5490元,支付施救費10600元。在周口大件汽運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理賠中,某保險公司僅對周口大件汽運公司墊付的20000元理賠13680元,下余6320元未理賠。
另查明,周口大件汽運公司所有的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且不計免賠,車損險每次絕對免賠額2000元。本案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在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周口大件汽運公司通過其雇傭的司機于海威向事故中的死者蔣明家屬墊付的20000元賠償款,在死者蔣明家屬在深圳法院主張權利起訴中,已經把周口大件汽運公司墊付的20000元賠償款從本案某保險公司的應賠付給死者蔣明家屬的賠償款中沖減掉,故周口大件汽運公司在本案中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20000元墊付款有事實依據,但某保險公司僅向周口大件汽運公司理賠13680原沒有法律依據,余款6320元也應向周口大件汽運公司繼續賠付;本案周口大件汽運公司主張的車輛損失75000元已經某保險公司定損;在本次事故中周口大件汽運公司支出賠償的路產損失5490元、施救費10600元,某保險公司也應依據保險合同向周口大件汽運公司繼續賠付。因本次事故造成蔣明死亡,蔣明的家屬已經在深圳法院提起訴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粵03民終359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本案所涉及的商業險賠償因本案周口大件汽運公司超載應減少賠償10%的份額,該判決系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并已生效履行,故在本案中周口大件汽運公司的損失也應相應的減少10%的份額,周口大件汽運公司在本案提起訴訟時已經對訴求減去10%的免賠率。某保險公司辯稱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付責任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認定。
綜上所述,對周口大件汽運公司請求的車輛損失費、墊付賠償余款、路產損失、施救費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即車輛損失費67500元【(75000元-絕對免賠額2000元)×90%】、墊付賠償余款6320元(20000元-13680元)、路產損失4941元(5490元×90%)、施救費9540元(10600元×90%)。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88301元【車輛損失費67500元+墊付賠償余款6320元+路產損失4941元+施救費9540元】,應以周口市鑫匯大件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請求的86501元為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保險限額賠付周口市鑫匯大件汽車運輸有限公司86501元。
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向法庭提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周口大件汽運公司司機于海威向死者家屬墊付的2萬元賠償款是否應當在本次某保險公司向周口大件汽運公司賠償款中扣除。
評析如下:依據一審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在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周口大件汽運公司通過其雇傭的司機于海威向事故中的死者蔣明家屬墊付的20000元賠償款,在死者蔣明家屬在深圳法院主張權利起訴中,已經把周口大件汽運公司墊付的20000元賠償款從本案某保險公司的應賠付給死者蔣明家屬的賠償款中沖減掉。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證據不足,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處結果適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6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登印
審 判 員 呂文靜
審 判 員 朱雪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申亮亮
書 記 員 劉世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