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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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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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民終504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5層。
負責人: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男,漢族,某保險公司員工,住北京市房山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甲,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8)京7101民初11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依法駁回甲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一、車牌號為×××的車輛為二手車,甲投保時確認車輛行駛證車主為查某某,車輛損失險的保額為273156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涉案車輛在保險期間共發(fā)生過三次交通事故,前兩次事故均在二類維修廠維修,第三次事故為此次訴訟案件?,F(xiàn)場照片可以看出甲駕駛車輛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直接追撞前方公交車。事故后,甲將車先拖至百得利奔馳4S店,接待看到車輛損失程度后不予接待,老舊車型無維修價值,未讓車輛進廠。后甲又將車輛拖至利星行奔馳4S店,4S店接待看到車輛損失情況就知道沒有維修價值,并對甲說明車輛不維修將收取停車費,甲同意后將車輛停放至利星行奔馳4S店。涉案車輛的損失如果在二類維修廠維修,價值在10萬元左右,經過某保險公司核實涉案車輛2009年5月注冊登記,二手車市場的價值在10萬元左右,如果車輛發(fā)生推定全損甲就能額外得到17萬元。甲存在很大的嫌疑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根據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的約定,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某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二、一審法院判決牌號為×××的奔馳牌車輛歸某保險公司所有,因車輛登記車主為查某某,并不是被上訴人甲,所以甲并沒有車輛的支配權,這可以說明甲對車輛沒有保險利益。三、此案涉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甲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是推斷和猜測,并無有效證據證明。甲與車主查某某達成合議,同意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后,車輛所有權歸于甲。
甲一審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向甲支付保險賠償金273156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18432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人傷500元,共計292088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甲車輛在4S店延期理賠而產生的停車費等相關費用(具體費用以4S店出具的賬單為準)。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2月27日,甲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車牌號為×××的奔馳牌小客車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其中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73156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2月28日,0時起至2018年2月27日24時止。保險單特別約定欄注明“車主約定:本保險車輛車主:查某某”。2017年12月24日,甲駕駛車牌號為×××的奔馳牌小客車與張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號大客車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次渠潞西路與西站街路口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交管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甲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車上受傷人員為王某某。事發(fā)當日甲與王某某經某保險公司定損員任某某主持簽訂車險小額人傷案件現(xiàn)場快速處理協(xié)議書,約定甲向傷者王某某一次性支付500元。賠償款已當場付清,今后無涉。×××號大客車經維修產生維修費18432元,甲通過其個人賬戶支付了該維修費用。雙方均確認保險車輛×××沒有維修價值。
2018年5月22日,×××車主查某某曾作為原告起訴某保險公司至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做出(2018)京7101民初66號民事裁定,認定相關賠償費用系甲支付,查某某與某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查某某亦非被保險人,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不是適格的原告主體,依法裁定駁回查某某的起訴。
庭審中,甲表示如某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則放棄車輛所有權,殘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甲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本案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雙方均確認保險車輛已經達到全損標準,已無維修價值,故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向甲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273156元;事故發(fā)生后,甲已經代為賠償?shù)谌呷松頁p失500元,賠償?shù)谌哕囕v損失18432元,故上述費用某保險公司亦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向甲支付,因此甲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上述費用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關于甲主張的停車費,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且甲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故該院不予支持。因甲表示車輛理賠后放棄車輛所有權,殘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故該院對此不持異議。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甲支付汽車損失保險金273156元、車輛維修費18432元、第三者人身損失500元,以上共計292088元;二、車牌號為×××的奔馳牌小客車歸某保險公司所有;三、駁回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二審期間,依法補充查明: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認可涉案保險車輛在機動車損失項下的保險價值為273156元,并稱如果發(fā)生全損,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273156元。某保險公司認可273156元系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后的金額,并非新車購置價,新車購置價為60多萬元。
某保險公司對于應當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向甲支付第三者人身損失500元以及三者車輛維修費18432元沒有異議。
某保險公司稱其于2017年12月份告知甲涉案車輛已無維修價值,但是某保險公司并未進行定損。
2018年5月22日,×××車主查某某曾作為原告起訴某保險公司至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做出(2018)京7101民初66號民事裁定,認定相關賠償費用系甲支付,查某某與某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查某某亦非被保險人,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不是適格的原告主體,依法裁定駁回查某某的起訴。查某某在該案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某保險公司向查某某支付保險賠償金273156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18432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人傷500元,共計292088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查某某車輛在4S店延期理賠而產生的停車費等相關費用(具體費用以4S店出具的賬單為準)。
甲認可涉案車輛的所有人為查某某。二審中,查某某到庭陳述稱,其對某保險公司將車輛損失項下的保險賠償金273156元支付給甲無異議,在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其同意涉案車輛(車架號:LEXXXM8KXXXX24891,發(fā)動機號30963661)所有權歸屬于某保險公司。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向甲支付保險賠償金273156元。對此,本院認為應當支付,理由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爆F(xiàn)雙方均認可涉案車輛的保險價值為273156元,涉案車輛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的保險金額為273156元,現(xiàn)某保險公司已確認涉案車輛沒有維修的必要,而其亦長期未對涉案車輛進行定損,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涉案車輛發(fā)生全損并無不當。因各方均確認涉案車輛的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相等,因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應當支付的保險賠償金為273156元。二、車主查某某曾經以相同的事實、理由和請求在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起訴過某保險公司,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以查某某與某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查某某亦非被保險人為由裁定駁回查某某的起訴。本案中,甲雖然并非涉案車輛的車主,但是某保險公司在甲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時并無異議,并且已經承保,而車輛所有人查某某亦到庭對于某保險公司向甲支付機動車損失險項下的保險賠償金無異議,亦同意在某保險公司向甲支付完畢機動車損失險項下的賠償金后涉案車輛的所有權歸屬于某保險公司,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向甲支付保險賠償金273156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北景钢?,本院已經認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向甲支付保險金額273156元,并且該金額等于保險價值,在此前提下,一審法院判決涉案車輛的所有權歸某保險公司所有并無不當。
某保險公司關于甲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上訴理由并無有效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關于涉案車輛的市場價值為10萬元左右的上訴理由并無有效證據證明,亦與其二審中的陳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68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常潔
審 判 員 梁睿
審 判 員 陰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竇磊
書 記 員 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