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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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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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15民初2519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2019-03-13
原告:田X,男,漢族,住北京市大興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武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田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太平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太平洋公司依照雙方保險合同賠償車輛損失88362元;2.由太平洋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田X的妻子程春雁與太平洋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簽訂了財產保險合同,約定太平洋公司對車牌號為×××的小客車進行承保,項目為全險。2018年10月3日下午4點多,田X開車從家出發辦事,途徑董各莊村西口小橋,由東向西行駛,由于躲避行人,造成汽車前部與橋石欄柱相撞,汽車翻入溝內,田X左腿受傷。由于撞擊力度大,田X頭腦發暈,清醒后與前來施救的父母發生矛盾,經過親友勸解后和好,于第二天報案。后經鑒定涉案車輛損失為88362元。太平洋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諉,不愿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太平洋公司答辯稱:田X駕駛的車輛在太平洋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88362元,第三者責任險1000000元及交強險。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太平洋公司同意賠償田X的合理損失。但是事故發生之后田X離開現場并未及時報案,導致事故原因以及駕駛員狀態無法查明,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應由田X承擔,田X能通知其父母來到現場說明不存在不能報警的合法原因。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涂改痕跡,事故發生時間無法確定。出險地點為董各莊村,事故認定書為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高速路中隊出具,對其是否為管轄地交通隊太平洋公司有異議。田X的訴訟請求為車損險的全部保額,根據相關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若公司賠付保額,則涉案車輛應當歸太平洋公司所有。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進行了舉證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7月26日,田X通過電子投保方式為涉案車牌號為×××的大眾轎車在太平洋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車上責任險(駕駛員)、車上責任險(乘客),保險期間為2018年7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88362元。
田X稱:2018年10月3日下午4點多,田X開車途徑董各莊村西口小橋,由東向西行駛,由于躲避行人,造成汽車前部與橋石欄柱相撞翻入溝內,車體受損;由于撞擊力度大,田X頭腦發暈后被家人接走并沒有當場報警。
庭審中經詢問,田X稱:事故發生后,其頭腦發暈但沒有昏迷,除自己外沒有導致其他人員傷亡,因事發地點離家近,事發后其被家人發現后被家人帶回家,其左腿受傷,但傷情不重,當時沒有就醫也沒有報警,沒有在當天報警及報案的原因是身體原因;車輛當時輪胎朝上,其沒有能力對車輛進行處理,故在事發當天未對車輛進行任何處理。
田X于2018年10月4日報警并向太平洋公司報案。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高速路中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事故地點為大興區禮賢鎮董各莊村西口橋下;事故事實部分記載:“田X由東向西造成田X車輛前部與橋石欄柱相撞翻入溝內,車體受損,橋欄受損;田X稱發生事故時間為10月3日下午;事故責任為田X全責?!?br>田X稱其將涉案車輛送往4S店修理,維修人員告知其涉案車輛已經沒有維修價值,故未對涉案車輛進行維修。
太平洋公司向田X出具《機動車保險拒賠通知書》,拒絕對田X所涉本案事故進行賠付,拒賠依據為:依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
為證明太平洋公司已經對上述免責條款盡到了合理告知義務,太平洋公司提交了電子投保流程截圖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電子投保截圖顯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作為保單中的條款內容。在流程演示截圖中,太平洋公司首先向投保人的手機發送電子鏈接短信,需要投保人點擊鏈接,閱讀投保單、告知單、投保人信息、車輛信息、所選險種、保險條款、免責事項告知書(黑色加粗字體)等事項,每一步均需要點擊“我已閱知相關投保事項,清晰了解車險條款及免責事項”(黑色加粗加黑字體)后面的“確認”項,投保人均確認后,太平洋公司向投保人的手機發送驗證碼,之后需要將驗證碼告知太平洋公司的出單人員,之后進入繳費環節完成投保,繳費成功后,太平洋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電子發票、電子保單及保險條款,并發送短信提醒。田X認可上述電子投保流程且認可其是通過上述電子投保流程進行投保。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八條約定: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二十四條約定,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
本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故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依約履行。本案爭議焦點為太平洋公司所主張的免責條款是否對田X產生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該規范屬于命令性和禁止性規范。本案中,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記載,田X所駕駛車輛與橋石欄柱相撞后,翻入溝內,橋欄受損,田X自述其在事故發生后左腿受傷且傷情不重未就醫治療,故本案在事發當時顯然具備報警條件;田X應在事發時立即報警,不能擅自離開現場。同時,保險條款約定: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條款中所說的“依法采取措施”應理解為在具備報警(報險)條件下,應立即報警(報險),由交警或保險公司進一步確定事故的原因、性質、責任和損失程度。本案田X駕車碰撞橋石欄柱,并不是簡單的單方事故,田X當時所處的環境具備立即報警、報險的條件,但是卻違反了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沒有及時報警,而是遺棄車輛于事故現場,其本人離開事故現場回家,直至第二天方才報警、保險。田X主張其基于身體原因不能于事發當天報警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認定田X屬保險條款約定的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離開事故現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本案中,田X認可太平洋公司提交的電子投保流程截圖并認可其亦系通過上述電子投保流程進行投保。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之規定,可以認定太平洋公司已就相關責任免除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故責任免除條款應當作為約束雙方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的依據。綜上,田X在事故發生后未采取任何措施離開事故現場,屬于涉案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情況,故田X要求太平洋公司賠償車輛損失88362元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田X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5元,由田X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李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楊慧
書 記 員 劉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