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鐘XX,原審被告虞城縣和諧物流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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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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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終字第26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0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周正玉,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廣臣,河南六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鐘XX,男,
委托代理人陳法制,河南卓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永峰,河南卓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虞城縣和諧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亞峰,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國慶,該公司員工。
與被上訴人鐘XX,原審被告虞城縣和諧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諧物流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鐘XX于2015年3月19日向虞城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乙保險公司、和諧物流公司賠償醫療費、繼續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02600元。該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虞民初字第587號民事判決,乙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9月17日,鐘XX駕駛和諧物流公司的豫NXXX88號(豫NXXX3掛)重型半掛車輛行駛至江蘇省無錫市錢橋鎮錢威路與江海路交叉口西200米處(無錫市薔薇路與江海路往東200米),鐘XX在下車時踩空跌倒受傷。鐘XX受傷后,被送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O一醫院救治,花費醫療費用509.2元;后轉至虞城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26天,支付醫療費11998.66元,門診花費醫療費用360元。經鑒定,鐘XX的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并需后續治療費6000元、一人護理80天。鐘XX駕駛和諧物流公司的豫NXXX88號(豫NXXX3掛)重型半掛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另查明,鐘XX雖系農業戶口,但其自2013年6月8日在虞城縣城關鎮新建路北段租房生活居住。2014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391.45元/年;2014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5726.12元/年;《2015年河南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職工平均工資為45832元/年,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為28472元/年。
原審法院認為:鐘XX于2014年9月17日駕駛和諧物流公司的豫NXXX88號(豫NXXX3掛)重型半掛車,行駛至江蘇省無錫市錢橋鎮錢威路與江海路交叉口西200米處時(無錫市薔薇路與江海路往東200米),鐘XX在下車時踩空跌倒意外受傷;鐘XX駕駛和諧物流公司的豫NXXX88號(豫NXXX3掛)重型半掛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庭審中乙保險公司所稱鐘XX是從車上往下跳時不慎摔傷,不屬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乙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因鐘XX是在下車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駕駛員上下車均屬于駕駛過程,該種情形不屬于保險合同規定的免責條款,故乙保險公司應承擔對鐘XX的賠償責任,對于超出駕駛員保險限額的部分,由和諧物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參考《河南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規定及上述約定,乙保險公司應賠償鐘XX醫療費用12867.86元,后續治療費6000元;鐘XX其他各項損失為:1、誤工費18207.23元(45832元/年÷365天×145天,145天為定殘前一天);2、護理費6240.43元(28472元/年÷365天×80天);3、住院伙食費1300元(50元/天×26天);4、營養費260元(10元/天×26天);5、殘疾賠償金48782.9元(24391.45元/年×20年×10%,十級傷殘系數為10%);6、交通費酌情支持800元;鐘XX因意外事故造成十級傷殘,雖然給其精神上帶來一定的傷害,鐘XX與乙保險公司之間屬于保險合同糾紛,鐘XX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該院不予支持,以上醫療費及其他損失共計94458.42元。因和諧物流公司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有駕駛員意外傷害險,保險金額為100000元,足以賠償鐘XX的損失,故和諧物流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但鐘XX的鑒定費1900元,應由其承擔。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虞城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鐘XX醫療費及其他經濟損失共計94458.42元(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戶名鐘XX,開戶行:郵政銀行虞城縣支行,賬號:6217994910035XXXXXX);二、駁回鐘XX其他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52元、鑒定費1900元,共計4252,由和諧物流公司負擔。
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上訴稱:1、本案事故發生后雖然乙保險公司人員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告知鐘XX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報案,原審法院僅憑鐘XX的陳述認定事實,乙保險公司不予以認可。2、鐘XX下車時所受到的傷害,乙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鐘XX辯稱:1、本案事故發生后乙保險公司人員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進行了現場勘察,鐘XX下車時發生意外事故受傷,事實清楚。2、事故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駕駛員上下車的過程均屬于駕駛操作機動車的必要動作,在此過程中受到的意外傷害,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雙方合同約定予以賠償。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和諧物流公司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對被上訴人鐘XX的賠償責任當事人對爭議焦點均無異議和補充,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被上訴人鐘XX,原審被告和諧物流公司二審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鐘XX駕駛車輛下車過程中發生意外受傷,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向乙保險公司報案,該公司人員到達現場,進行了現場勘察,鐘XX下車時發生意外事故受傷,事實清楚,予以確認。事故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駕駛員上下車的過程應屬駕駛操作機動車的必要動作,在此過程中受到的意外傷害,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雙方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判決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6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一宇
審判員 高紀平
審判員 許長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 劉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