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星威恒科技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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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3民終2021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28
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星威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華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5862XXXXU。
法定代表人:文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廣東金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廣東金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892225XXXX。
負責人:郭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凡X,廣東同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XX,廣東同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深圳市星威恒科技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9民初7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市星威恒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償深圳市星威恒科技有限公司維修費122720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判決結果:駁回深圳市星威恒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382元,由深圳市星威恒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上訴人深圳市星威恒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38542元;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理由詳見上訴狀)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一審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本院經二審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一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本案在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為由拒絕賠付理由是否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因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4條規定,車輛保險中保險人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未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而主張不予賠付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能夠舉證證明未及時通知義務不影響保險事故責任認定的除外。在本案中,雙方在交強險保單和機動車保險單中均約定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險人或者駕駛人員必須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作為被保險人的上訴人應當立即或者及時向被上訴人報案,涉案事故發生于2017年10月4日的凌晨2時許,上訴人在時隔9個多小時才報案,也未能舉證證明其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因上訴人未及時報案客觀上逃避了對其駕駛員在事發當時身體狀況的檢測,導致無法確定其在事發時是否存在酒駕、毒駕等免責情形,對保險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認定存在影響。被上訴人以此為由拒絕賠付,符合法律規定和雙方的約定,一審法院據此駁回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理賠款的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上訴人深圳市星威恒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原審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64.0元,由上訴人深圳市星威恒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 溯
審判員 鄧 婧
審判員 夏 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徐楚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