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田縣漢德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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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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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3民終8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5
上訴人(原審原告):福建大田縣漢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縣-3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425084309XXXX。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400660363XXXX。
主要負責人:魏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女,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福建大田縣漢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德物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2018)閩0322民初58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漢德物流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仙游縣人民法院(2018)閩0322民初5889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3550元給予漢德物流公司。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涉案鑒定費、檢測費等均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全額承擔。一審法院認定漢德物流公司為本車和駕駛員姚光澤支出的乙醇檢測費、車輛速度鑒定費、技術性能鑒定費合計4100元,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理賠。但又認定漢德物流公司為朱建查、章春嬌支付的鑒定費、檢測費合計9450元應按責任比例計算是顯然錯誤的。漢德物流公司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涉案鑒定費、檢測費等(包含漢德物流公司為朱建查、章春嬌支付的)均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二、某保險公司對責任比例條款未履行提示及說明義務,也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涉案責任比例條款依法無效,某保險公司應全額承擔上述費用。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根據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第五十條規定,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同時,檢驗、鑒定費也不屬于法定賠償項目,因此涉案相關的鑒定費及檢測費用應當由交警部門承擔而不是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二、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可以確認被上訴人在簽訂保險合同以及投保人聲明中,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被上訴人已經向投保人盡到了免責條款告知義務。三、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被上訴人公司不予承擔。
漢德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及施救費1435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5月3日,漢德物流公司就其所有的閩G×××××號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險(含不計免賠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9220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100萬元。2018年1月27日凌晨,朱建查無駕駛證駕駛未開啟前照燈的無號牌電動二輪輕便摩托車承載章春嬌沿東大路自仙游縣第一中學往仙游縣北一環路方向行駛,6時19分許,行經肇事設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路段,遇左轉彎交通信號燈為紅燈時,未能在停止線以外等候,反而駕車闖紅燈左轉彎駛入北一環路往仙游縣大濟鎮方向行駛,適遇姚光澤駕駛左前霧燈不亮的閩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G×××××號重型專項作業半掛車沿北一環路自仙港大道往仙游縣大濟鎮方向通過交叉路口至肇事處,致閩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前部與無號牌電動二輪輕便摩托車尾部在北一環路自仙港大道往仙游縣大濟鎮方向路右第二機動車道內發生碰撞,造成朱建查、章春嬌二人當場死亡及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仙游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朱建查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姚光澤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章春嬌無責任。漢德物流公司因本次事故支出以下費用:章春嬌死亡原因鑒定費2000元、乙醇檢測費300元;朱建查死亡原因鑒定費2000元、乙醇檢測費300元;朱建查的車輛技術性能及參數鑒定費750元、車輛速度鑒定費2300元;朱建查的車輛駕駛人鑒定費1800元;姚光澤乙醇檢測費300元;閩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閩G×××××號重型專項作業半掛車速度鑒定費2300元、技術性能鑒定費1500元。因某保險公司未能合理理賠,故漢德物流公司于2018年8月9日訴至一審法院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一、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1.本案所涉的保險合同,當事人締約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無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合法有效。漢德物流公司依約交付了各投保險種的保險費,某保險公司就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涉案這些鑒定費、檢測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2.雖然《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規定“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但該規定屬于部門規章,效力不及于法律,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法律作為裁判依據,而不能適用部門規章。而且在實踐中,這些費用確實也是由當事人交納的。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對涉案鑒定費、檢測費承擔賠償責任。二、關于賠償金額的問題。1.根據上述第一點的分析,漢德物流公司為本車和駕駛員姚光澤支出的乙醇檢測費300元、車輛速度鑒定費2300元、技術性能鑒定費1500元,合計4100元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理賠。本次事故造成第三者朱建查、章春嬌死亡,仙游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朱建查承擔本事故主要責任,姚光澤承擔次要責任,章春嬌無責任,故朱建查、章春嬌的鑒定費、檢測費合計9450元(章春嬌死亡原因鑒定費2000元+乙醇檢測費300元+朱建查死亡原因鑒定費2000元+乙醇檢測費300元+朱建查的車輛技術性能及參數鑒定費750元+車輛速度鑒定費2300元+朱建查的車輛駕駛人鑒定費18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30%,即9450元×30%=2835元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其余的70%應由朱建查家屬自行承擔,不應由某保險公司賠付。2.現場清理費800元的收據一審法院不予認定,故對該費用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的金額為4100元+2835元=6935元。漢德物流公司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駁回。某保險公司答辯意見中的合理部分一審法院予以采納。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一審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給福建大田縣漢德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6935元。二、駁回福建大田縣漢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9元,減半收取計79.5元,由福建大田縣漢德物流有限公司負擔41.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8元。
本案二審期間,漢德物流公司沒有提交新證據。某保險公司提供以下證據:投保單一份、投保人聲明一份,證明:被上訴人提供的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可以確認某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在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中,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某保險公司已經向投保人盡到了免責條款告知義務。
漢德物流公司質證認為,因一審時被上訴人沒有提供這些證據,二審才提供,不屬于新的證據,不予質證。而且其中的投保人聲明落款時間與投保單的時間不一致,投保單時間是2017年5月3日,而被上訴人提供的投保人聲明時間卻為2017年2月17日,故漢德物流公司認為投保人聲明不是本案車輛的。
本院審查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供投保人聲明落款時間與投保單的時間不一致,無法證實其主張。
在審理過程中,各方對原審查明的事實沒有異議。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事實,予以確認。對有異議的事實,將結合爭議焦點進行分析。
本院認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根據上訴人漢德物流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分析如下: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涉案的鑒定費、檢測費均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均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一審法院認定朱建查、章春嬌的鑒定費、檢測費按比例承擔不當,予以糾正。二、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保險合同證實鑒定費、檢測費屬于其責任免除的范圍,也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其將保險合同給付投保人,同時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就本案投保車輛已經盡到明確告知義務,故其應當對本案的鑒定費、檢測費等費用承擔付款責任。
綜上所述,漢德物流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2018)閩0322民初5889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給福建大田縣漢德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13550元。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79.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9元,均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荔瓊
審判員 王力勇
審判員 林容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員 吳雨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