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責任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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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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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9民終74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3
上訴人(原審原告):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區。
法定代表人: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浙江震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舟山市岱山縣。
負責人: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甲,浙江京衡(浙江自貿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浙江京衡(浙江自貿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洲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2018)浙0902民初10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本案不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宏洲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陳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甲到庭就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發表了各自意見并接受法庭詢問。鑒定人輕工業杭州機電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機電研究院)鑒定人員張衛民、李劍敏、吳恩寧到庭接受質詢。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宏洲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杭州機電研究院在鑒定時并沒有見到斷裂的減速機高速軸,也沒有查到斷裂軸所在減速機的設計與計算資料,在沒有見到實物以及對材料進行分析的情況下,僅靠理論分析得出的鑒定結論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也不具備科學性和客觀性。《鑒定報告》并沒有論證疲勞壽命達到極限是涉案事故唯一的、確定性的原因,也未排除其他因素引起事故,那怎么又能確定性的認定“疲勞壽命達到極限”是涉案事故唯一原因呢一審判決錯誤采信杭州機電研究院的《鑒定報告》結論。2、本次起重機吊臂墜毀事故是上訴人無法控制、不可預料的,屬于保單約定的承保風險。在上訴人證明了涉案事故屬于“意外事故”后,對于事故具體原因的舉證責任則應由被上訴人承擔。但在上訴人(原審)起訴前,被上訴人未提供任何公估報告,直到一審開庭時才提供一份公估報告,且無檢驗人員簽名,也無檢驗人員出庭接受質證。應認為被上訴人并未完成證明事故原因的義務,但原審判決錯誤的分配了事故原因的舉證責任,將事故原因的舉證責任全部由上訴人承擔,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保險法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3、一審判決錯誤認定被上訴人已經按照《保險法》規定就涉案保單條款中免除或減輕其保險責任的條款,向上訴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被上訴人并未履行法定的提示、明確說明義務,保單中的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請求依法予以糾正。4、一審判決,沒有認定被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是因為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還是屬于保險責任的情況下存在除外責任的情形。即使減速機高速軸斷裂是因疲勞壽命達到極限且非因外力因素,被保險人至多可以依照責任免除條款扣除高速軸斷裂的損失,但對于鋼絲繩、齒輪、吊臂、塔身、鋼結構變形等仍需要承擔保險賠償責任。5、上訴人已舉證涉案事故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但一審法院未對上訴人的損失進行審理認定,屬于事實查明不清,且程序違法。綜上,請求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全部上訴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事故的發生無外力作用,系設備自身原因引發,而非意外事故所致,本次事故損失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答辯人不負賠償責任。上訴人雖對鑒定結論提出種種質疑和否定,但就是沒有指出事故的具體原因,以證明設備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且上訴人對損壞的設備進行了改造式的修理,以至于最后連損壞的實物都沒有保存下來,只能憑借原始照片進行鑒定,此責任應由上訴人承擔,答辯人不應對上訴人自身保養維修不善導致的設備損失承擔責任。2、答辯人已根據《保險法》規定,對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部分,向上訴人作出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就該條款的內容向上訴人作出了明確說明,免責條款依法生效。3、本案的相關保險標的物是大型起重設備,屬于特種設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特種設備發生損壞事故后,應向監管部門報告,并由監管部門出具詳細的事故調查報告,但上訴人并未依法行事,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上訴人自行承擔。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宏洲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涉案塔吊吊臂墜落造成的損失人民幣3100788.08元,并自事故發生之日的2016年3月29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宏洲公司一審訴稱,2015年3月27日,宏洲公司兩次就所有的機器設備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一切險,某保險公司出具了編號為PQXXX01533090000000016的保單,保險金額1150萬元(包括船塢塔吊的保險金額人民幣4344969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3月31日零時至2016年3月30日24時。2016年3月29日,宏洲公司在使用塔吊設備吊運“長運昌海”輪工作舷梯時突發意外,吊車大臂急速下墜,鋼絲繩發出聲響,直至吊臂砸落地面。事故造成塔身部分斷裂、平衡臂和吊臂變形、轉柱本體傾斜、鋼絲繩脫落、位于3級塔身的變幅機構減速齒輪箱第一組齒輪軸(高速軸)斷裂等損失。事故發生后,宏洲公司共產生了塔吊拆除、修理、檢驗等費用合計人民幣3100788.08元。根據某保險公司財產一切險保單條款第五條規定:在保險期間內,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物質損失或滅失,保險人應當負賠償責任。但宏洲公司的賠償請求遭到某保險公司拒絕。
一審法院審理后對宏洲公司訴稱的涉案船塢塔吊設備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一切險,保險金額1150萬元(包括船塢塔吊的保險金額人民幣4344969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3月31日零時至2016年3月30日24時,以及涉案船塢塔吊設備于2016年3月29日在吊運“長運昌海”輪工作舷梯時發生斷裂,且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的事實,因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故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另查明,宏洲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一切險條款(2009版)》關于保險責任第五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關于“責任免除”第七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七)項“保險標的內在或潛在缺陷、自然磨損、自然損耗、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物質本身變化、霉爛、受潮、鼠咬、蟲蛀、鳥啄、氧化、銹蝕、滲漏、烘培”;第八條第(二)項“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造成保險標的本身的損失”,第(五)項:“非外力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在宏洲公司出具的《財產一切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中亦對上述責任免除部分的條款加蓋印章予以確認,其中投保人聲明載明:“保險人已對上述責任免除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和告知,本人對上述免責條款的內容、概念和法律后果均已明了,并接受上述條款”。
一審法院認為,宏洲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財產一切險條款(2009版)》財產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是涉案事故保險標的是否屬于“自然磨損”即非外力因素所致;二是某保險公司在訂立涉案保險合同時是否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依法向作為投保人的宏洲公司作出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或以書面形式明確說明,即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關于第一個問題,涉案保險標的事故雖發生于保險期間,但無論是某保險公司委托的上海恒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量公估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或是經宏洲公司申請由法院委托的杭州機電研究院作出的鑒定報告,均否認了外力因素作用所致。就二份鑒定結論的效力而言,公估報告因法院委托鑒定而失去證據效力,但就時間上分析,公估報告在涉案事故發生后的次日公估師即赴現場查勘,所掌握的第一手資料相對權威,對第二份鑒定報告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基礎參照性作用,因宏洲公司對損壞的塔吊進行了修理,鑒定人員只能依照公估人員拍攝的斷裂軸和減速機的照片及說明等進行定性分析,據此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可予以采納。宏洲公司雖提出鑒定人員沒有見到斷裂的減速機高速軸,也沒有查到斷裂軸所在減速機的設計與計算資料,僅靠公估公司提供的照片進行定性分析,詳細的強度計算校核及斷裂軸的分析均無法進行,因此認為鑒定結論不具備科學性和客觀性。鑒于宏洲公司未在第一時間申請質監部門保全相關證據,亦未能提供足以推翻鑒定結論的證據,又未申請鑒定人到庭接受質詢,故對宏洲公司就鑒定報告提出的異議不予采納,即認定涉案事故排除外力因素所致。關于第二個問題,《財產一切險條款(2009版)》雖系格式合同,但當某保險公司向宏洲公司出具了《財產一切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宏洲公司在其中投保人聲明一欄加蓋了公司印章的情形下,足以認定某保險公司通過書面形式向宏洲公司履行了明確的說明義務,該責任免除條款對宏洲公司具有拘束力。宏洲公司主張公司印章系某保險公司業務員自行加蓋一節未予舉證,不予采信。綜上,宏洲公司的賠償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對某保險公司辯稱的拒絕賠償理由依法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宏洲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803元,減半收取7901元,鑒定費85000元(已由宏洲公司支付給鑒定機構),均由宏洲公司負擔。
雙方當事人二審未提交新的證據。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2015年3月,宏洲公司就其所有的機械設備等財產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一切險(2009版)并繳納保費;2015年3月27日,某保險公司簽發《財產一切險(2009版)保險單》,雙方財產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同日,某保險公司另外附紙向宏洲公司出具了《財產一切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一份兩頁,明確載明:就財產一切險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責任免除內容明確說明如下……;投保人聲明欄載明:保險人已對上述責任免除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和告知,本人對上述免責條款的內容、概念和法律后果均已明了,并同意接受上述條款。宏洲公司在投保人聲明一欄加蓋了公司印章。
公司印章是公司法人意志的體現,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宏洲公司在某保險公司另行單獨制作的《財產一切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投保人聲明欄蓋章,應認為某保險公司已向宏洲公司說明和告知了免責條款的含義和法律后果,履行了就免責條款向被保險人進行充分說明和提示的義務,該責任免除條款對宏洲公司具有拘束力。宏洲公司上訴稱某保險公司并未履行法定的提示、明確說明義務,保單中的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缺乏事實依據,對該節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案涉保險標的物船塢塔吊于2016年3月29日發生斷裂事故。同月31日,某保險公司委托的恒量公估公司檢驗人員即赴事故現場進行查勘。同年6月20日,恒量公估公司通過電子郵箱向宏洲公司告知,事故系維保人員疏忽或技術不善所致,本次事故非財產一切險責任,保單責任不成立。對此宏洲公司提出異議,就此雙方經數次交流協商無果。2018年3月19日,宏洲公司提起訴訟并申請對事故原因進行鑒定,原審法院經按法定程序搖號確定鑒定機構即杭州機電研究院。因宏洲公司已對現場(船塢塔吊)進行了改造式的修理,斷裂的部件已被宏洲公司遺棄,事故現場已無法還原。鑒定機構鑒定專家根據現場勘查情況、調閱的資料(部分設備圖紙、保養記錄、特檢機構的檢驗資料)及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結合恒量公估公司檢驗人員在事故現場進行查勘時的記錄、拍攝的照片等資料,結合專業知識,在綜合技術分析基礎上出具了鑒定報告。二審期間,經宏洲公司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對鑒定過程及結論的科學依據進行了充分的闡述和解釋。本院認為,該《鑒定報告》程序合法,作出的“發生事故的原因是變幅機構減速機高速軸的疲勞壽命達到極限而導致斷裂”結論,客觀真實,即事故系機械設備自身原因所致。在現有的證據材料尚不能推翻或否定該鑒定結論情況下,對該鑒定報告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訟爭雙方爭議焦點是本案船塢塔吊斷裂事故是否屬于某保險公司保險責任范圍。財產一切險承保的是除保險單列明的除外責任范圍外的一切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資損壞或滅失,除非保險人證明損失是屬于除外責任范圍,否則所有損失均屬于保險責任內。作為保險合同組成部分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產一切險條款(2009版)》中關于“責任免除”第八條第(五)項、《財產一切險“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第一條第二款第五項均載明,非外力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案涉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即委托恒量公估公司保險事故原因和損失進行調查,并依據恒量公估公司作出的“事故系維保人員疏忽或技術不善所致”,認為事故損失“非外力造成”,屬于除外責任范圍,因此拒絕賠償。應認為訴訟前,某保險公司已初步完成了免責的證明責任。訴訟中,原審法院依據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報告》,認定涉案事故排除外力因素所致,并依據訟爭雙方在保險合同中“非外力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之約定,認定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宏洲公司上訴主張涉案事故屬于“意外事故”,屬于保單約定的承保風險,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關于船塢塔吊各部件損失賠償問題。根據宏洲公司訴稱和《鑒定報告》認定,案涉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物船塢塔吊塔身部分斷裂,平衡臂和吊臂變形,轉柱本體傾斜,鋼絲繩脫落,變幅機構減速齒輪箱的高速齒輪軸斷裂,即船塢塔吊本身受到破壞。宏洲公司向保險人投保時提交的《財產保險投保標的明細單》載明:船塢塔吊保險金額4344969元,即宏洲公司是將船塢塔吊設備整體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并非是將塔吊中的塔身、平衡臂、高速軸或其他某一部件等單獨向保險人投保。現受損對象即為船塢塔吊的本身,原審依據保險合同有關免責條款約定,在認定涉案事故排除外力因素所致,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同時,對事故造成的船塢塔吊各個部件具體損失金額不再認定,并判決駁回宏洲公司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宏洲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803元,由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羅邦良
審 判 員 許旭濤
審 判 員 熊俊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龔 楊
書 記 員 趙璐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