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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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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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民終9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王向陽,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河南瀛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XX,男,漢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河南揚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2018)豫1402民初109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被上訴人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某保險公司對宋XX的車輛損失及評估費259400元不承擔給付責任,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宋XX承擔。事實和理由:從《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的內容來看,機動車損失險屬于主險,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屬于附加險,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后才可以投保附加發動機涉水損失險。本案中,宋XX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未投保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對于涉案車輛發動機總成損失255900元、評估費3500元屬于發動機涉水損失險的保險責任,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給付責任。某保險公司提交了宋XX簽字的投保單,宋XX對簽字的真實性無異議。投保人聲明內容充分說明某保險公司對免除保險人的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合法有效。因此,即使不考慮宋XX是否投保了發動機涉水損失險,某保險公司也不應承擔給付責任。
宋XX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宋XX車輛損失費26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18日14時25分,宋XX駕駛其名下豫N×××××號梅賽德斯-奔馳轎車行駛至商丘市××路鋼材市場時,因暴雨導致路面積水,行駛時車輛被水淹導致車輛嚴重損壞的后果。宋XX及時進行了報案,某保險公司于同日同時進行了出險和查勘,認定為水淹車,提醒宋XX不要二次啟動車輛。保險代抄單特別約定:若車牌、發動機號、車輛架號、初登日期等信息與行駛證或實際不符,為非被保險車輛,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同時,保單載明雙方爭議解決方式為“訴訟”。2018年7月21日,經原審法院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涉案車輛的評估報告,認定2018年4月13日豫N×××××號車輛發動機總成損失價值為255900元,宋XX支出評估費3500元。事故發生時,宋XX駕、行證合法有效;訴訟前,雙方當事人與修理廠三方之間曾達成包修協議,但修理廠因修復金額為48000元不能對宋XX的車輛進行修復,該協議未能實際履行。豫N×××××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475844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另查明,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保險責任第(四)項載明:雷擊、暴風、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車輛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豫N×××××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依約購買了車輛損失險含不計免賠,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應對等和平衡。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保險責任第(四)項載明:雷擊、暴風、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車輛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本案,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條款出現兩種對雙方相反和截然不同的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理應作出對保險人不利的解釋。綜上,宋XX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發動機損失255900元和支出評估費3500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豫N×××××號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宋XX車損及評估費2594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600元。由原告宋XX負擔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595元。
本案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相同。另查明:涉案豫N×××××號車輛未投保發動機涉水損失險。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涉案車輛損失是否屬于某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本案中宋XX駕駛的涉案車輛是在行使過程中被水淹,致使發動機總成受損,從本案查明的事實可知,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未投保發動機涉水損失險。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屬于附加險,其保險條款顯示保險責任是“保險期間內,投保了本附加險的被保險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因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的直接損毀,保險人負責賠償”。本案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于免除保險人保險責任的情形,原審中某保險公司亦提交了宋XX簽名的投保單和保險條款。綜合本案案情,宋XX知曉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于保險人免責情形,又未投保附加險發動機涉水損失險,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及評估費承擔給付責任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原審認定部分事實不清,判決結果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2018)豫1402民初10989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宋XX的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7790元,由被上訴人宋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克風
審判員 高紀平
審判員 寧傳正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辛魯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