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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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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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155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銅陵市。
主要負責人:黃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米XX,天津盈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天津市薊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天津沃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2018)津0119民初124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賠償車損17958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1.涉訴車輛損失評估數額與上訴人定損的17958元相差較大,且被上訴人未提供維修費發票。2.施救費數額明顯過高。3.鑒定費系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李XX辯稱,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1.鑒定報告系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程序合法,結論客觀有效。2.施救費系被上訴人的實際支出,上訴人應當予以賠償。3.鑒定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上訴人應當承擔。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68174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一審法院予以確認。1.關于津R×××××號機動車的損失數額。李XX主張事故造成津R×××××號機動車損失數額為61595元,并提交了天津天樂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予以證明。一審法院認為,李XX提交的評估報告能夠證明評估機構具有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的合法資質,某保險公司對報告中載明的損失數額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報告具有不足以采信的情形,一審法院對該評估報告予以采信。2.關于評估費與施救費。評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某保險公司主張施救費用過高,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一審法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3.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李XX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李XX向一審法院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2018年7月6日4時55分,案外人王文朋駕駛津R×××××號機動車沿津圍公路由北向南行使至幌劉莊村口處時,與前方順行王春輝駕駛車牌號為津C×××××號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兩車損壞、無人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文朋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春輝不負事故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在賠償被保險車輛損失時,應先扣除事故對方車輛交強險賠償限額。一審法院認為,李XX為津R×××××號機動車投保商業保險,保險人應對被保險車輛的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追償。
綜上,當事人雙方訂立的機動車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XX損失68174元,某保險公司理應予以賠償。一審法院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X保險金6817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04元,減半收取計752元,由人民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上訴人為證明涉訴車輛的車損數額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被上訴人的質證意見是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該證據是上訴人單方認定的數額,故不認可證明目的。被上訴人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交了一張維修費發票,上訴人的質證意見是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據的關聯性和證明目的。
另,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是上訴人應當賠償的車損數額。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其車輛損失,提供了一審法院委托的具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及維修費發票,相互印證,客觀真實,證明了車輛損失數額,本院對此予以采信。上訴人提交的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系單方作出的車損認定,本院對此不予采信。上訴人的該項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是上訴人是否應當賠償評估費。評估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事故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上訴人不予賠償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三是施救費數額問題。被上訴人所支出的施救費用系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為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未突破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且被上訴人提交的施救費發票的備注欄中載明的被施救車輛的號碼亦與本案涉訴車輛一致,故一審法院據此判決上訴人承擔涉訴車輛的施救費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康 艷
代理審判員 姜紀超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安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