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馬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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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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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民終911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內蒙古通遼市經濟技術開發區#-/-106。
主要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天津法政牛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漢族,津科電纜有限公司職工,住天津市靜海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2018)津0118民初57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馬XX156615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本案起訴時距事故發生已經4年多時間,導致上訴人對車輛的實際損失情況無法準確把握,一審法院僅依據上訴人單方委托評估單位作出的評估結論認定車輛損失與事實不符。評估報告中至少存在253910元的損失并非本次事故造成。且被上訴人馬XX對于如此重大的損失在長達4年的時間里不主張權利違背常理,馬XX存在一定的過錯。
馬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馬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車損408425元、評估費20000元、施救費2100元;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3月4日0時30分,王志國駕駛馬XX所有的津K×××××號小型客車行駛至津濱大道輔路時,其車由于躲避自行車撞擊萬后喜停放的津L×××××號輕型貨車后部,津L×××××號貨車由于慣性向前移動其車前部又與程旭停放的津D×××××號輕型貨車尾部相撞,致三方車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東麗支隊張貴莊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志國負事故全部責任,萬后喜、程旭不負事故責任。2013年10月25日,馬XX將其所有的津K×××××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限額為17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10月28日19時45分起至2014年10月28日19時45分止。事故后馬XX的車損經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受損車物定損評估辦公室(天津市東麗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為408425元,馬XX支付評估費20000元。
馬XX提交天津韓聯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的證明一份,證明2015年9月20日某保險公司曾去該修理廠托運事故車輛回通遼或沈陽修理,因車輛已經進入物價評估車損,被撞部位及發動機拆解,未將事故車輛拖走。天津韓聯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還向一審法院提交一份給馬XX修車前后過程證明材料,證明自事故發生后至2016年6月27日事故車輛修復的全部過程。且通過馬XX提交的與某保險公司客服人員的通話記錄及通話錄音可證明,馬XX最后一次與保險公司客服人員商討理賠事宜是在2017年4月13日。東勝利出具證明一份,證明其于2017年5月8日開車拉著馬XX去某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現事故車輛修復后仍在修理廠未提。
一審法院認為,馬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保險合同訂立后,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馬XX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訴訟時效有中斷情形,馬XX的訴訟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馬XX的車損是經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受損車物定損評估辦公室(天津市東麗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評估,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該評估不被采信的證據,故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不予支持。馬XX主張某保險公司賠付車損408425元、評估費20000元、施救費2100元,證據充分,予以支持。關于評估費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應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評估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馬XX車損408425元、評估費20000元、施救費2100元,合計430525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7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天津市東麗區價格認證中心對本案車輛損失作出的評估結論書能否作為定案依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結論書不予認可,應提供證據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應當圍繞鑒定機構的鑒定資格、鑒定程序、鑒定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科學性及公正性來進行,但上訴人提供的事故現場照片不足以反駁該評估結論書,故天津市東麗區價格認證中心作為專業的鑒定機構作出的評估結論書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要求按照其單方評估的價格進行賠償,不具有客觀性,其該項主張缺少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評估費問題,該費用系被上訴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上訴人承擔。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少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主張的施救費,亦屬于上訴人的賠償范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0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吉堂
代理審判員 豆 艷
代理審判員 劉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孔嬌陽
書 記 員 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