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郭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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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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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11民終30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山西省長治市。
負責人:宋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山西晶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男,漢族,山西省孝義市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男,住山西省孝義市,系孝義市勝溪湖街道辦事處河底村民委員會推薦。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郭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2018)晉1181民初8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被上訴人郭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上訴人不承擔山西省孝義市人民法院(2018)晉1181民初870號民事判決多判的61675.87元部分;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一)原審認定×××/×××車損為62580元的依據為山西省孝義司法鑒定中心晉孝司鑒字[2018]法字第9號司法鑒定意見。該鑒定為郭X單方申請,鑒定依據中并沒有附錄該車輛的現場分解照片。經庭審質證,被上訴人車輛已經修復,未能提供該車輛的修復發票和修理明細,故該車損認定不能如實反映受損情況和修復情況。該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認定該車輛實際損失的依據。上訴人對該車也進行了定損,損失為14497.13元。原審法院多判62580元-14497.13元=48082.87元。(二)原審認定×××/×××的車損為18850元的依據為該車的修理費明細。該車損未經合法鑒定機構鑒定,且該修理費明細加蓋修理單位的印章屬于單位內部使用的印章,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未開具正式發票。故×××/×××車損認定不能如實反映當時的受損情況和修復情況,不能作為認定該車輛實際損失的依據。上訴人對該車損也進行了定損,該車輛損失5257元。原審法院多判18850元-5257元=13593元。
郭X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關于答辯人的車輛損失,原審中答辯人提供了孝義市司法鑒定中心晉孝司鑒字[2018]法字第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損失經鑒定修復費用需62580元,原審中上訴人雖然對該報告有異議,但并未向法院提出對車損價格的重新鑒定,應視為其對自身權利的放棄和對鑒定報告的認可,原審認定無誤。2.關于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事故發生后,經交口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負本次事故的全部任,后經交警大隊主持調解,答辯人與第三人達成調解協議,內容為事故兩車輛修理費均由答辯人承擔支付,答辯人的吊車費施救費等費用自行承擔,后答辯人向偉偉電焊修理部支付了第三人車輛的修理費18850元,上訴人訴稱其對該車輛有定損,但答辯人并未收到上訴人方的任何關于該損失的通知,故原審認定無誤。
郭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95430元(包括對方車輛修理費18850元、本車車輛修理費62580元、施救費1萬元、鑒定費4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半掛牽引車系原告購買車輛,掛靠孝義市義峰運輸有限公司從事運輸。2016年11月22日、12月17日×××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商業險(不計免賠)。交強險保險期限從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商業險的保險限從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為2000元。商業險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32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100萬元。交強險與商業險保單在被保險人一欄內均載明為“孝義市義峰運輸有限公司”,并約定車輛第一受益人為“一汽財務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9日17時許,原告駕駛××××××載煤從交口縣城向桃紅坡方向行駛途中,行至孝石線73KM+700彎道路段時,因違法超車致與相對方向由孔繁斌駕駛的××××××側碰,后原告車輛側翻在路面外,發生致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山西省交口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事故當日作出第D001414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經交警大隊調解原告與對方司機于2017年5月8日達成如下協議:兩輛車車損均由原告承擔支付;××××××車施救費由原告自行承擔。
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1萬元,并于2017年5月14日支付對方車輛修理費18850元。2018年1月22日經原告委托,山西省孝義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晉孝司鑒[2018]法字第9號司法鑒定意見,結論為××××××車損62580元。原告花費鑒定費4000元。現原告訴至該院。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點:1.原告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2.原告訴請之損失是否合理,應否支持。
關于焦點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笨梢妼τ谪敭a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不同于一般合同當事人固定,可依據保險利益、保險標的變化而發生轉變。本案中保單所載被保險人是孝義市義峰運輸有限公司,孝義市義峰運輸有限公司并出具證明,確認原告郭X系車輛實際所有人,由郭X承受××××××車一切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保險賠款。孝義市義峰運輸有限公司對×××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反之原告郭X實際擁有標的物,對×××車輛具有保險利益,可以行使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關于被保險人確定的第一受益人“一汽財務有限公司”。因一汽財務有限公司系車輛銷售公司,本案保單確認其為第一受益人,本意在于在×××車輛發生毀損、滅失時,一汽財務有限公司可優先收回價款。本案中×××車輛已修復完好,對一汽財務有限公司未造成實際損害。且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已依法向一汽財務有限公司發出參加訴訟通知書,通知其于15日內作出是否參加訴訟的意思表示,一汽財務有限公司逾期未予答復,放棄參加訴訟。故原告郭X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關于爭議焦點2,根據交警大隊責任認定,原告郭X負事故主要責任,理應承擔全部事故損失。雖原告與事故對方選擇調解解決糾紛,應事先告知被告某保險公司,然原告與事故對方達成之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采信。原告實際支付對方車輛修理費18850元,予以確認。關于×××車輛損失,原、被告均提交了相應證據,均非直接損失證明,原告提交之鑒定意見系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作出的,其證明力優于被告自身確定的損失,故采信鑒定結論確定的損失62580元。鑒定費用4000元屬原告自行造成的損失,不予確認。故原告的損失為:支付對方車輛修理費18850元,自身車損62580元,施救費1萬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返還原告事故對方車輛車損2000元,余款1685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返還原告。原告的車損62580、施救費1萬元,共計72580元,由被告在商業車損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因均未超過責任限額,被告總計應支付原告9143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郭X事故賠償款及車損共計91430元,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郭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8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086元、原告郭X負擔100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同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審認定車損是否正確。
關于××××××號車損失:第一,郭X所舉孝義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第二,某保險公司所舉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系其在一審過程中單方制作,且明確載明“估計價格”“報價”欄目為“保險人內部詢報價使用”,“被保險人(三者)”一欄并無被保險人或第三者簽章確認。第三,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其在案涉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于2017年5月8日處理完畢后及時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郭X有權尋求自力救濟,其于2018年1月22日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對其車損進行鑒定具有正當性。綜上,某保險公司所舉車損確認書不足以反駁郭X所舉鑒定意見且未申請重新鑒定,故一審采信該鑒定意見于法有據。
關于××××××號車損失:交口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就案涉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屬其職責范圍,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事故責任認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對其效力應予確認;某保險公司無證據推翻郭X所舉其已履行調解協議即已支付××××××號車修理費用的收據和修理明細,應認定郭X已向第三者賠償,某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向郭X賠償保險金。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4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馬興華
審判員 潘 文
審判員 張曉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張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