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大理興榮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8)云29民終122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馬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云南展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芮X,云南展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理興榮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楊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XX,云南峻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大理興榮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榮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8)云2901民初18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2月19日接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蘇XX、芮X、被上訴人興榮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熊XX對案件事實進行了核實。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大理市人民法院(2018)云2901民初187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興榮公司損失64340元;2、本案的一、二審全部案件受理費均由興榮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涉案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錯誤。首先,興榮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并繳納了保險費、接收了保險單,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合法有效合同。而保險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內容之一,是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行使索賠權利和保險人承擔賠償義務的重要依據,本案興榮公司提交的證據《保險單》上“特別約定”和“重要提示”欄均顯示:被保險人對保險條款全部內容均無異議,合同生效并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某保險公司與興榮公司簽訂的商業險保險合同條款,被保險車輛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九條第(四)項“違反安全裝載規定”保險人免除責任的情形,故出險事故車輛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其次,一審判決已查明,洱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夏彥松駕駛的云L×××××號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的規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任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第三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對“責任免除”條款均以黑體加粗字體標識,在保險單中又作了特別提示,興榮公司作為一家專門從事貨運及汽車租賃的企業,對與車輛保險相關的合同內容應當是清晰明了的,其接收了保險單并交納了保險費,符合免責條款有效的法律規定。所以,某保險公司與興榮公司關于違法超載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有效,某保險公司不應當賠償云L×××××號車輛的損失。2、一審判決對云L×××××號車輛的損失金額認定錯誤。興榮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云L×××××號車輛維修費、施救費票據及其修理費爭議調解書均顯示:該車輛產生的損失為117765元,一審判決認定為119438元無事實依據。3、本案系因興榮公司要求保險人承擔超出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而起,故案件受理費應當由興榮公司承擔。本次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作為云L×××××號車輛的保險人,積極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愿意對事故造成的車上人員【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50000元】和第三者車輛損失(14340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興榮公司辯稱,興榮公司并未在保險條款上簽字確認,免責條款對興榮公司不產生效力。一審判決對云L×××××號車輛的損失金額認定正確。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興榮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興榮公司在本案機動車交通事故中投保車輛機動車損失保險金119438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金50000元,云L×××××號車輛施救費800元,維修費16151元,合計186389元;2、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3月24日,興榮公司為云L×××××號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50000元/座)、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元、盜搶險、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率(包含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盜搶險),保險期限為2016年3月24日15時起至2017年3月24日15時止。興榮公司向某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27914.05元。2016年11月20日,駕駛員夏彥松(持“B2”類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云L×××××號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沿寧鳳線由北向南行駛至肇事路段,遇駕駛員古熙良(持“C1”類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云L×××××號輕型普通貨車由南向北對向行駛時,云L×××××號車下坡轉右彎時車輛失控與云L×××××號車相剮擦后向左側翻,造成兩車輛受損,駕駛員夏彥松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洱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洱公交認字【2017】第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夏彥松駕駛超載、行駛系不合格的機動車、超速行駛,其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認定駕駛員夏彥松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古熙良無責任。事故發生時云L×××××號車處于保險期內,駕駛員夏彥松具有駕駛證。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了定損,出具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云L×××××號定損金額111065元,出具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云L×××××號車定損金額15933.41元。云L×××××號車輛由大理市鳳儀興鑫汽車修理廠進行修理,修復后因拖欠修理費,大理市鳳儀興鑫汽車修理廠向一審法院起訴,經一審法院(2018)云2901民初543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云L×××××號車的修理費為117765元。云L×××××號車由大理奧眾商貿有限公司修理,產生修理費16151元。某保險公司在向興榮公司提出理賠時,某保險公司擬按照特殊案件報批省級公司賠付本車車輛損失及不免賠三者車損失10%賠付119438元,但未獲得省級公司批準。某保險公司索賠未果,遂向一審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保險制度最大的功能在于將個人生活中因遭受各種人身危險、財產危險及對他人的責任危險所產生的損失,在共同團體中分攤消化,其經濟功能在于減少社會問題,維持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繁榮。興榮公司將云L×××××號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包含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險等在內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交納了保險費用,保險合同成立。當云L×××××號紅巖牌重型自卸貨車出現保險事故,按照保險合同的不計免賠險約定,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向興榮公司賠償損失。某保險公司認為其有權根據保險合同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九條的約定進行抗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規定,應認定涉案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九條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一款“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應對其就上述涉案免責條款的內容向興榮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由于某保險公司并沒有進行相應的舉證,故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即認定某保險公司并沒有就上述涉案免責條款的內容向興榮公司進行明確說明。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的規定,上述涉案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興榮公司進行賠償。關于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給興榮公司損失的數額問題。興榮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的損失合計119438元(包括興榮公司云L×××××號車輛維修費111065元、云L×××××號車維修費15933.41元),由于某保險公司承保云L×××××號車輛的商業保險中的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420000元,且不計免賠率,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該賠償限額內向興榮公司賠償119438元。根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第三十八條約定,某保險公司對云L×××××號車的司機在保險限額50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某保險公司對三者車云L×××××號車輛的損失在定損限額15933.41元內承擔9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14340元。前述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給興榮公司的損失費合計183778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賠償大理興榮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損失183778元。二、駁回大理興榮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028元,減半收取201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興榮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有異議,認為一審認定的某保險公司擬按照特殊案件報批省級公司賠付本車車輛損失及不免賠三者車損失10%賠付119438元,此金額包含第三者損失費用的10%。被上訴人興榮公司對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無異議。本院認為,因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實其異議,故本院對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條款對于興榮公司是否生效、本案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興榮公司損失的數額。
本院認為,興榮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關于某保險公司的責任免除條款對于興榮公司是否生效及本案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車輛不得超載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規定,某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亦對該免責條款進行加黑加粗以作提示,且興榮公司并非第一次為車輛投保車損險,對車輛違反安全裝載固定導致的車損屬于免責事由應系明知,故該免責條款對興榮公司有效。涉案車輛超載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已被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符合雙方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九條第(四)項的約定,故某保險公司關于不應賠償云L×××××號車輛的損失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應賠償興榮公司損失的數額問題。根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第三十八條約定,某保險公司對云1613**號車的司機在保險限額50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某保險公司對三者車云L×××××號車輛的損失在定損限額15933.41元內承擔9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14340元。故某保險公司應賠償興榮公司損失費為64340元。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8)云2901民初1872號民事判決;
二、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被上訴人大理興榮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損失64340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大理興榮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028元,減半收取201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814元,被上訴人大理興榮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2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028元,由被上訴人大理興榮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蘇春平
審判員 胡代勇
審判員 馬克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馬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