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綿陽市好運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川07民終35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綿陽高新區。
負責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四川天府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綿陽市好運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綿陽市涪城區。
法定代表人:甲。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四川巨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綿陽市好運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運通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綿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川0792民初19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楊X,被上訴人好運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判并改判上訴人不予支付承運人責任保險理賠款400000元、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理賠款10000元,并確定對于機動車損失保險理賠款上訴人墊付后享有代位追償權;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關于本案承運人責任保險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保險內容認定錯誤,應予改判。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設置的保險目的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從事道路客運或城市客運服務承運人提供的車上人員事故責任補充保險,其旨在保障和彌補作為承運人的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無法通過第三者責任保險或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而實現的部分,并應當以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的事故責任為賠償成立前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七條第一款明確將一審法院作為判決基礎的承運人合同責任剔除在外。另有《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根據駕駛人員在事故中做負責,保險人對每次事故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的免賠10%?!备M一步明確保險責任的承擔前提是一事故中所負責任的比例來確定。而本次事故中被上訴人綿陽市好運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聘請的駕駛員唐水平無責,故作為保險人的上訴人不應當承擔賠償或墊付的保險責任。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保險代位追償權產生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之一就是損害事故發生的原因及受損的標的都屬于保險責任范圍。而本案所爭議的險種為道路承運人責任保險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該兩種險種都是以被保險人在意外事故中的責任為理賠前提,且保險條款也做出明確約定。3.本案中訴請的機動車損失系第三者侵權,本應由侵權人及其承保保險公司負擔,作為保險人的上訴人是基于保險責任約定承擔的是墊付責任,當然應當享有代為追償權,而一審法院并未予以確定。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有關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導致判決錯誤,應當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好運通公司答辯稱:1.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中,就責任免除第七條第一項約定為:“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該約定中的“合同責任”是指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它具有一定懲罰性。乘客家屬以“客運合同第302條,即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為由訴至管轄法院,后一、二審法院均以“客運接通第302條”及“最高司法解釋第17條”的法律規定判決答辯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被上訴人在爭議事故中承擔的是“法律責任”,而非“合同責任”。2.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中約定“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擔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若再繼續推理則應為“在事故中無責任,免賠比例為0%”。所以,該條款約定的意義在于,當駕駛人員自身存在過錯時,可以適當的減輕保險人的保險賠償責任,而并非是上訴人所主張,只有在承擔事故責任的前提下才能進行賠付。3.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第六、七條中列明的情形,并不包含本案案涉情形及條件。4.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中,就保險責任第三條約定列明:“在保險起見,……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以及賠償處理第二十條第(三)項約定列明,“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三)人民法院判決;……”。答辯人在事故中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損害賠償金額,經法院判決后依法履行,符合“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中的約定。
上訴人好運通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在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40萬元;2.判令被告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46002元;3.判令被告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萬元;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2018年1月8日凌晨,唐水平駕駛的川B×××××號小型汽車搭載楊釨涵及江明,在經過綿陽城區高水喬馬特十字路口時與賴武駕駛的川A×××××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楊釨涵死亡、川B×××××號小型汽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綿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作出認定:1、賴武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唐水平、江明、楊釨涵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川A×××××小型汽車的保險公司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對川B×××××號小型汽車的受損情況進行了確認,確認川B×××××號小型汽車受損嚴重,作報廢處理的損失費及施救費合計41306元。2018年2月7日,川B×××××號小型汽車予以報廢注銷。
2018年4月9日,張艷(楊釨涵母親)等向涪城區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好運通公司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請求原告好運通公司賠償應賠償張艷等因楊釨涵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案經涪城區人民法院一審、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原告好運通公司因楊釨涵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647375.5元,扣除已支付的148930元,還應賠償498445.5元。
同時查明,川B×××××號小型汽車系登記在原告好運通公司名下,用于出租車運輸。原告好運通公司為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1、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每人限額40萬元;2、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46002元(不計免賠);3、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保險金額為1萬元/座(不計免賠)。且交通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內。
雙方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約定:在保險期間內,旅客乘坐的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險單中列明的客運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旅客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其中免責條款約定了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
雙方機動車損失保險約定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
雙方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約定為:在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庭審中,原告好運通公司明確承運人責任保險及車上人員險僅為賠償因楊釨涵受害所產生的保險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是否應當理賠問題。楊釨涵作為川B×××××號小型汽車的旅客在接受客運服務期間遭受人身傷亡,按照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認定原告好運通公司應當對旅客承擔賠償責任,損失總金額為647375.5元。該損失符合原、被告雙方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對于被告辯稱原告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不應理賠的抗辯意見。該院認為,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賠償的范圍系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并非交通事故產生的事故責任。經濟賠償的責任來源既可能是直接侵權的過錯所致,也可能是履行合同中未能保障安全而產生的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將經濟賠償責任理解為事故責任,不符合合同約定,該院不予采信。由于原告好運通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超過了承運人責任險最大限額,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支付承運人責任理賠款金額為40萬元。
關于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問題。楊釨涵作為車上人員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也確認了原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情形符合雙方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應當理賠的約定。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關于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無責,不應賠償的抗辯理由。如前所述,系損害賠償責任與交通事故責任的理解差異,該院不予采信。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1萬元。
關于車輛損失險問題。原告好運通公司的川B×××××號小型汽車在事故發生后經事故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予以了現場勘驗,認定車輛已毀損嚴重,車輛施救費及損失費合計41306元。被告對此雖不予認可,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反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奔暗谝话倭惆藯l“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钡囊幎?,原告所舉證據對車輛的實際損失達到了高度可能性,該院予以認可。原告主張車輛損失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46002元予以賠償,該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的規定,原、被告在保險合同中未約定保險標的價值,故應當按照損害發生時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予以賠償,原告的該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故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金額應為41306元。
因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已確認由原告好運通公司向楊釨涵的近親屬予以賠償相應損失,損失總金額為647375.5元。已超過了承運人責任保險及車上人員險的理賠總額,故被告人壽保險公司應當將理賠款支付給本案原告好運通公司。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好運通公司承運人責任保險理賠款400000元、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理賠款1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理賠款41306元,合計451306元;二、駁回原告好運通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070元,由原告好運通公司負擔7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000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雙方訴辯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點:一、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應否理賠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二、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應否理賠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現分述如下:
一、關于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應否理賠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問題。首先,道路運輸業是一個風險行業,而僅有機動車第三人責任險往往使旅客或貨主得不到應有或及時的賠償。同時,部分承運人在發生重、特大事故后賠付能力不足,不僅乘客或貨主無法得到賠償,而且承運人也面臨倒閉的厄運,為了保護道路運輸經營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才設置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以彌補機動車第三人責任險的不足。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主張案涉被保險車輛在事故中沒有責任則不予理賠的理由,有悖該險種設置的初衷。其次,依照案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一項“在保險期間內,旅客乘坐的被保險人提供的保險單中列明的客運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旅客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钡募s定,可知該條款并未約定保險人僅對被保險人的事故責任承擔理賠責任,而是對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都承擔理賠責任。結合本案好運通公司已被生效判決確定應當向楊釨涵基于運輸合同關系承擔賠償責任。而該賠償責任屬于基于合同關系的經濟賠償責任。再次,依照案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的約定可以看出被保險人在事故中存在的責任越小,保險公司理賠越多。雖未寫明不負責任的不予免賠,但能據此認定其理賠原則。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應承擔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理賠責任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于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相應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應否理賠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問題。從案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三章第三十九條“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責任……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的內容來看,并未明確約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保險公司就不需要承擔保險責任的內容,且該條款處于“保險責任”內容之下,而非“責任免除”內容之下。同時,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在于發生事故時能夠及時得到補償,避免或減少財產上遭受損失,如果保險人動輒規避責任,那么投保人的合同目的將無法實現,而且上訴人主張機動車駕駛者在無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與鼓勵機動車駕駛者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道而馳,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會風險的締約目的。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應當理賠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某保險公司于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相應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追償權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钡囊幎?,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2)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已給付保險金(3)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結合本案,案涉交通事故系第三人侵權,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某保險公司在對好運通公司給付保險金后,應當享有在給付保險金額范圍內對第三人的代位追償權。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琳堤
審 判 員 李華峰
審 判 員 李 維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歐泳如
書 記 員 顧鴻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