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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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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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寧01民終188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
負責人:鞏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男,漢族,系該公司職員,住內蒙古自治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XX,男,漢族,個體,住寧夏回族自治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2019)寧0106民初9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審查和詢問雙方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對證據和事實進行了核對,認為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本案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金鳳區人民法院(2019)寧0106民初907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2.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中上訴人提交了被上訴人的行駛證照片、現場照片等證據,均已能充分證明被上訴人車輛確實發生了改裝。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被上訴人車輛改裝致車輛危險程度增加并未通知保險人。被上訴人違反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故保險人依據法律的規定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葉XX答辯稱,應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葉XX一審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損65000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施救費400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共計:69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4月24日,原告委托他人代辦機動車保險事宜,為×××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原告為被保險人,保險金額分別為10萬元、5萬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被告出具的《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損失險第九條載明“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導致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2018年10月28日,×××車輛在寧夏銀川市××園發生事故。經被告核定,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為車輛損失65000元,施救費4000元。后被告以原告將車輛進行改裝導致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為由,拒絕對原告的上述損失進行賠付。故原告以權益受損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形成的財產保險合同真實、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機動車損失險第九條第(五)項雖列明了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但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原告系委托他人代辦保險事宜,本人并未親自到場,投保單及免責告知單上原告的簽名也不是本人所簽,《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也系被告郵寄至張恒處,由張恒轉交原告,被告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在承保時向原告明確釋明了該條款的內容,故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且被告主張原告存在改裝行為致使車輛危險程度增加,但并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故被告主張對原告損失免責的辯解,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葉XX車輛損失65000元、施救費4000元,共計6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與葉XX存在財產保險合同關系不持異議,雙方均應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就免責條款向葉XX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原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在承保時向葉XX明確釋明了免責條款的內容,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對某保險公司免責的辯解不予采信并無不當。二審期間,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對其上訴請求予以支持,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2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馬少駿
審判員 王文花
審判員 解 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書記員 尉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