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馬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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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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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465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薊州區、25號。
主要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男,漢族,住天津市寶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X,寶坻區鼎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馬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5民初17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不服金額21970元),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26日,上訴人見到涉訴車輛,發現部分受損部件并未更換,且所有配件并無修復驗車照片,但評估單位在評估車輛時仍將配件更換處理有違事實,故不認可評估意見。
馬XX辯稱,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馬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立即賠償馬XX保險金103,956元(包含保險車輛損失98,625元、施救費400元、評估費4,931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馬XX、某保險公司不持異議的證據和事實,予以確認。對雙方有異議的保險車輛實際損失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如下:天津中檢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檢公司)為專業的第三方鑒定機構,與本案并無利害關系,其接受馬XX、某保險公司委托(一審法院組織)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出具的鑒定意見較天津吉祥和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祥和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更具有客觀性。根據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傳喚中檢公司鑒定人員孫富權、謝彤輝出庭作證。就某保險公司質疑、發問的3大類21項配件更換問題,鑒定人員提供某保險公司、馬XX委托的現場見證、監督人員李賀洋、周立濤簽字確認的查勘報告、清單,證明雙方認可可見殘值的配件更換情況,并認可就未見殘值項目按照雙方提供影像資料認定,而且鑒定人員逐項就保險車輛查勘情況、殘值勘驗、配件更換勘驗結果、配件更換標準作出明確、合理陳述,提供對應的勘驗照片進行核實。據此,中檢公司出具的鑒定意見,鑒定程序合法,整體內容客觀,除中檢公司確認受損但馬XX未更換且能繼續使用的發電機外,一審法院對鑒定意見其余部分予以采信,由此認定保險車輛實際損失為62890-1400=61,490元。
一審法院認為,馬XX、某保險公司間訂立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發生墜落碰撞的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范圍,某保險公司應在承保的車損險責任范圍內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賠償。馬XX作為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所有人,具有車損險保險金請求權,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就涉案車輛的損失,中檢公司作為專業的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機構,與雙方不存在利害關系,獨立、客觀完成事故車輛查勘、定損。定損過程中,已通知馬XX、某保險公司到場全程見證、監督,依照合法的鑒定操作規定,逐件比對勘查結果,據行業定損依據,認定保險車輛損失。而且,某保險公司委派人員已現場對中檢公司的初步鑒定意見和后續鑒定方式予以確認,中檢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認可的基礎上作出的鑒定意見,具有客觀性,對某保險公司具有約束力。在上述情形下出具的完整鑒定意見,具有合法性、客觀性。本案中,應某保險公司申請,中檢公司出庭接受質詢,其作出的配件更換依據解釋(除發電機配件外)說明合理、具體,依據充分,一審法院對其作出的車輛損失價格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當庭否認先前已認可的定損依據,已構成反言,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就發電機損失,中檢公司雖認定受損需更換,但其明確表示該配件復勘時未更換,短期內亦可使用,結合車輛折舊和使用情況,一審法院確認該配件損失不應計入實際損失之中,應予以剔除。保險車輛的損失,扣除發電機外,為61,490元。某保險公司主張回收舊件,因鑒定結論已扣除損壞殘值價值,其此項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馬XX主張的施救費,因保險車輛受損嚴重,需要施救,結合車輛類型、施救路況,依照天津市道路救援拖運收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一審法院對其主張的施救費400元,予以確認。馬XX主張的鑒定費,因吉祥和公司的鑒定意見未被采信,不具有客觀性,一審法院對此不予采信。上述損失合計為61,890元,在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車損險責任范圍和賠償限額內,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馬XX保險金61,890元;二、駁回馬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2,380元,減半計取為1,190元(馬XX已繳納),由馬XX負擔59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600元(此款由某保險公司給付馬XX,給付時間同上)。本案鑒定人出庭費用(含誤工補貼、交通費等)1,600元(某保險公司已交納),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應當賠償的車損數額。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其車輛損失,提供了一審法院委托的具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復勘后出具的鑒定意見及維修費發票予以證明。一審法院根據中檢公司復勘后的鑒定意見,結合涉訴車輛的實際修理情況,扣除未更換的發電機部分損失后,認定車輛實際損失數額為61490元,理據充分,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雖不認可鑒定意見,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主張,且鑒定人員一審出庭接受質詢時已就上訴人有異議的車輛損失部分予以了詳細的闡述,故本院認為,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炳正
審 判 員 史軍鋒
審 判 員 張 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張紅星
書 記 員 黃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