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湖南長運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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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終289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09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11號。
負責人:曲XX,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湖南綱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南長運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
法定代表人:許XX,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湖南眾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湖南長運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運達物流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2018)湘0103民初67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2018)湘0103民初673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求;2.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間接損失均由上訴人在保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明顯屬于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本次事故中只是對乙苯本身造成了損失,乙苯泄漏所造成的環(huán)境污染所產(chǎn)生的一系列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一審法院的判決違背了保險合同的約定,沒有法律依據(jù)。二、一審法院在車損險內(nèi)認定保險公司需賠付被上訴人25325元,屬于事實認定不清,證據(jù)不足。一是被上訴人將標的車輛從韶關拖運至長沙的拖車費10000元明顯屬于不必要的合理費用,因為車輛可以在韶關進行維修;二是事故發(fā)生后車輛就在韶關就近的修理廠進行搶修,并且搶修費用僅1100元,可見標的車輛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損失并不大;三是對于被上訴人花費的公路救援拖車費、吊車費13225元、停車費1000元,明顯不屬于車損賠償范疇,一審法院的判決沒任何證據(jù)支持。
長運達物流公司辯稱,一、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保險公司事先擬定的格式合同,關于間接損失商業(yè)三責險免賠的條款系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情況下,該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對其承保湘A×××××車輛發(fā)生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范圍內(nèi)應承擔賠償責任。二、發(fā)生保險事故后,長運達物流公司為防止或減少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屬于保險人的賠償范圍。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長運達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賠償長運達物流公司2000元;2.判令平安財險長沙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長運達物流公司259074.4元,在機動車輛損失責任險內(nèi)賠償1100元;3.判令甲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19日3時27分許,嚴政委駕駛湘A×××××/湘H×××××的重型廂式半掛車由南往北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駛至1998公里+700米處時,在超越前方同向同車道行駛車光明駕駛粵A×××××/粵A×××××號重型半掛罐式車的過程中,其車身右側碰刮前車尾部左側,碰刮發(fā)生后,兩車失控碰撞道路右側護欄,粵A×××××/粵A×××××號重型半掛罐式車所載“乙苯”泄露,造成車光明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相關道路設施受損及道路環(huán)境受污染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湘A×××××/湘H×××××的重型廂式半掛車駕駛員嚴政委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粵A×××××/粵A×××××號重型半掛罐式車駕駛員車光明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長運達物流公司支付了公路路產(chǎn)賠償款185260.2元(含單面波形鋼板6700元、立柱3360元、防阻塊405元、化學物品污染改性瀝青砼路面173600元、熱熔路面標線1195元)、對粵A×××××/粵A×××××號重型半掛罐式車的應急搶救費27000元及該車所載“乙苯”泄露的危廢處理費21889.2元、本車高速公路救援拖車費吊車費13225元、本車停車費拖車費1400元、本車事故車輛搶修費1100元、將本車拖至長沙指定修理廠的拖車費10000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一、湘A×××××/湘H×××××的重型廂式半掛車登記車主為長運達物流公司,湘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的三責險、不計免賠險、保險金額445000元的車損險、指定專修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湘H×××××(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未投保。二、駕駛員嚴政委具有A2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車輛具有道路運輸證。三、長運達物流公司提交定損報告、維修清單、維修費發(fā)票合計217316元,證明從韶關拖車到長沙指定修理廠的拖車費10000元具有合理性;甲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jù)證明目的不予認可,一審法院經(jīng)審查后對此予以認定。四、長運達物流公司陳述,停車費拖車費1400元中,停車前15天免費,15天后又用去停車費400元,拖車費1000元,甲保險公司陳述對停車費、拖車費各自金額不知情。五、長運達物流公司提交一張收據(jù),擬證明本車轉貨搬運、過磅、保管費2300元,因非正式發(fā)票,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六、訴訟中,長運達物流公司陳述,高速公路救援拖車費吊車費13225元、將本車拖車至長沙指定修理廠的拖車費10000元、事故車輛搶修費1100元、本車停車費拖車費1400元,應在車損險范圍內(nèi)賠償。甲保險公司辯稱,車損險賠償范圍只針對車輛本身,因事故造成的車輛自身的損失,保險人才進行賠償。七、甲保險公司提交了交強險保單、三責險保單、《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保險條款、《投保人聲明》,擬證明雙方約定了保險免責事由,投保人收到了免責條款,三責險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約定了各項間接損失不屬于理賠范圍。長運達物流公司對此不予認可。經(jīng)查,交強險保單、三責險保單、《投保人聲明》均有長運達物流公司蓋章,保單中的投保人聲明第2條為“本投保人確認已收到了《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且貴公司已向本投保人詳細介紹了條款內(nèi)容,特別就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nèi)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nèi)容作了明確說明,本投保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因保險人的明確說明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投保人聲明》內(nèi)容為:“保險人已通過上述書面形式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nèi)容向本人作了書面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nèi)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尊敬的客戶,為了處分保障您的權益,請您將以下黑體字內(nèi)容,在方格內(nèi)進行手書,以表明您已了解投保內(nèi)容,并自愿投保: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但長運達物流公司僅在該《投保人聲明》蓋章,并無經(jīng)辦人員的手書內(nèi)容。《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2014版)》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責任的第六條內(nèi)容為,“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七條內(nèi)容為“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所支付的必要費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shù)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責任的第二十二條內(nèi)容為“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的直接損毀,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內(nèi)容為“下列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yè)、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chǎn)、通訊或網(wǎng)絡中斷、電壓變化、數(shù)據(jù)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一、長運達物流公司依約支付保險費后,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chǎn)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第十五條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chǎn)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郑海ㄒ唬┚S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shù)能囕v重置費用;(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shù)冉?jīng)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jīng)營活動所產(chǎn)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四)非經(jīng)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chǎn)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一審法院認定長運達物流公司財產(chǎn)損失如下:1.應急搶救費27000元;2.粵A×××××/粵A×××××號重型半掛罐式車所載“乙苯”泄露的危廢處理費21889.2元;3、公路路產(chǎn)賠償款185260.2元(含單面波形鋼板6700元、立柱3360元、防阻塊405元、化學物品污染改性瀝青砼路面173600元、熱熔路面標線1195元);4、本車高速公路救援拖車費吊車費13225元;5、將本車拖車至長沙指定修理廠的拖車費10000元;6、本車事故車輛搶修費1100元;7、本車停車費拖車費1400元中,拖車費系必要費用,予以認定,停車費非必要費用,長運達物流公司陳述停車費400元,甲保險公司未提出異議,一審法院認定拖車費1000元;8、本車轉貨搬運、過磅、保管費2300元,不予認定。綜上,長運達物流公司財產(chǎn)損失為259474.4元。甲保險公司辯稱,化學物品污染改性瀝青砼路面173600元、危廢處理費21889.2元等系間接損失,依據(jù)合同約定,不予賠償。其一,甲保險公司雖然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但《投保人聲明》方格內(nèi),并無長運達物流公司經(jīng)辦人員手書確認或該公司另行出具書面文本確認,甲保險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其二,免責條款中未明確約定,化學物品污染改性瀝青砼路面、危廢處理費等系間接損失。其三,本次事故發(fā)生在高速公路,對方車輛所載貨物系化學物品“乙苯”,化學物品污染改性瀝青砼路面173600元、危廢處理費21889.2元均系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必要、合理費用。故,對甲保險公司的辯解,不予采信。三、長運達物流公司對主車湘A×××××(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交強險和三責險、不計免賠險、車損險,未對掛車湘H×××××(重型集裝箱半掛車)進行投保。因主車、掛車系同時運行的整體,掛車依附于主車運行,長運達物流公司未對掛車投保,則甲保險公司需在主車的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交強險范圍內(nèi)財產(chǎn)項下,甲保險公司應賠償2000元。車損險范圍內(nèi),甲保險公司應賠償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以及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所支付的必要費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本車的高速公路救援拖車費吊車費13225元、將本車拖車至長沙指定修理廠的拖車費10000元、本車事故車輛搶修費1100元、本車停車費拖車費1400元中的拖車費1000元,合計25325元,均屬于上述賠償范疇,故,甲保險公司應在車損險范圍內(nèi)賠償25325元。三責險范圍內(nèi),甲保險公司應賠償232149.4元(應急搶救費27000元+危廢處理費21889.2元+公路路產(chǎn)賠償款185260.2元-2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限甲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財產(chǎn)項下賠償湖南長運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2000元;二、限甲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輛損失責任險范圍賠償湖南長運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25325元;三、限甲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湖南長運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232149.4元;四、駁回湖南長運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5232元,減半收取2616元,由湖南長運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承擔1308元,甲保險公司承擔1308元。該受理費系湖南長運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預繳,由甲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湖南長運達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jù)雙方在二審中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歸納為:1.甲保險公司主張對“乙苯”泄漏造成的環(huán)境污染損失不予賠償?shù)纳显V理由能否成立;2.甲保險公司應否在車損險內(nèi)賠付長運達物流公司拖車費、施救費等費用。
關于焦點一,本院認為,雖然甲保險公司提交了長運達物流公司在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欄簽字蓋章的證據(jù),但由于該投保人聲明系格式條款,并非投保人手書或自行出具,因此,甲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人聲明不足以證明保險人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解釋說明義務,何況,免責條款中也未明確約定化學物品污染改性瀝青砼路面、危廢處理費等系間接損失。因此,一審法院判決甲保險公司對該項損失予以賠償,并無不當。
關于焦點二,本院認為,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七條已明確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所支付的必要費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shù)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故一審法院認定將本車拖車至指定修理廠的拖車費、搶修費等費用屬于賠償范圍,判決甲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32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釗作俊
審判員 唐珍枝
審判員 劉忠二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王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