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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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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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終2740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05
上訴人(原審原告):四川省蜀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縣。
法定代表人: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成都市郫都區安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四川省成都市郫縣。
負責人:周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四川盛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尚XX,男,漢族,住成都市郫都區。
原審第三人:嚴X,男,漢族,住四川省丹棱縣。
上訴人四川省蜀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蜀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尚XX、嚴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49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蜀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4944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20萬元賠償費用。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真實合法有效,雙方應遵守誠實原則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故保險期內,投保車輛發生事故而致人員和財產受損,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相關賠償義務;2.保險公司只向上訴人出具了書面保單,未向上訴人出具相應的保險合同書,更未就保險合同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關系予以明確釋明,且該保險合同書屬于格式條款合同;3.在車輛和人員損失險中,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是為了使投保的車輛和人員損失得到保障。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保險公司是否向上訴人賠償,不以事故車輛駕駛員是否承擔責任為條件。即使投保車輛方不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仍可對第三者責任方代位行使追償權,在賠償被保險人后獲得救濟;4.尚XX、嚴X二人已明確保險公司的賠款項由上訴人領受,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把保險合同之訴錯誤地認為屬侵權責任之訴,故請求二審改判由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向上訴人賠償兩個座位險的損失限額人民幣貳拾萬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1.投保單及投保人聲明均顯示被上訴人已交付條款,投保單證明對被上訴人對保險條款內容已盡到明確說明義務;2.本案不應適用《保險法》第六十條。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系專屬于人身的債權,不可轉讓。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只限于受害人、受害人的被扶養人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故本案中被保險人并不享有對第三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也就不享有代位求償的權益,尚XX、嚴X可自行向第三者主張權利。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尚XX述稱,上訴人購買的是座位險,在車輛座位上發生的危險,保險公司應當賠償。
原審第三人嚴X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蜀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責令某保險公司賠付給蜀順公司川A×××××學號車座位險人民幣20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16年6月7日蜀順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川A×××××學號車機動車保險,蜀順公司簽署某保險公司向其說明了保險條款內容的投保人聲明。2016年6月8日某保險公司向蜀順公司出具《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保險單》,正式訂立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承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機動車全車盜搶保險、機動車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率險。保費共計2786.87元。其中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賠償限額100000元;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賠償限額100000元/座,共4座。2.2016年10月24日17時13分許,何金海駕駛川A×××××號小型汽車沿國道317線由郫筒鎮往安德鎮方向行駛,越過道路中心線,與相對方向由嚴X駕駛并搭載教練員尚XX的川A×××××學號教練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嚴X、尚XX受傷,何金海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由何金海承擔全部責任。嚴X獲得川A×××××號車的交強險賠償款醫療費5000元、殘疾賠償金52410元、誤工費2590元,共計60000元。嚴X以教育培訓糾紛為案由起訴蜀順公司,嚴X獲得蜀順公司按法院判決支付的賠償款126341.57元。3.2018年9月4日蜀順公司與尚XX簽署《協議》,由蜀順公司全權處理川A×××××學號教練車保險理賠事宜,所獲得保險收益全部歸蜀順公司所有。
一審法院認定以上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有:《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蜀順公司與尚XX簽訂的《協議》、嚴X出具的《承諾書》、郫都區法院執行完畢通知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行駛證、身份證明、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由有過錯一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川A×××××學號車一方在案涉交通事故中不承擔事故責任,川A×××××學號車一方所受損失,應由事故責任方及為事故責任方提供保險的保險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蜀順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川A×××××學號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是指川A×××××學號車一方在發生事故中對其自己車上傷亡人員,按其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由保險人在承保限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保險險種。由于川A×××××學號車一方在案涉交通事故中不承擔事故責任,不成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得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險種保險利益的條件。3.案涉《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保險單》所附保險條款,雖為格式條款,但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已在出具保單前向蜀順公司做出提示說明。同時,格式條款中關于按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內容,只能作出一種解釋,且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責任、排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權利的無效情形。蜀順公司作為專業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公司,應當具備機動車保險險種及其保險條款的常識。綜上,蜀順公司訴訟請求主張的座位險保險利益,實為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利益。因其投保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事故責任,保險人沒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事實基礎。某保險公司對蜀順公司不負有支付保險賠款的合同義務。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四川省蜀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00元,由四川省蜀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中,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以下新證據: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5918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上訴人對嚴X在另案中支付的126341.57元系基于教育培訓合同產生的違約責任,并非基于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款項。上訴人蜀順公司質證稱對該判決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該判決列明的責任是按照人身損害進行賠償的。原審第三人尚XX質證稱對該判決書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本院認為該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雙方當事人對于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1.《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三章“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A24H2014102JZ03保險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
嚴X起訴蜀順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經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3日作出(2017)川0124民初5918號民事判決。判決認定,蜀順公司與嚴X具有教育培訓合同關系,應當在駕駛培訓中保證學員的人身財產安全,蜀順公司的教練員尚XX指導嚴X駕駛川A×××××學號教練車進行駕駛培訓,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嚴X受傷,屬于蜀順公司違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判決蜀順公司支付嚴X各項損失費用共計126341.57元。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有以下兩個,現評議如下:
一、關于案涉保險條款的效力。蜀順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未向其交付保險條款,且未就相關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應屬無效。但案涉《商業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明確載明:“本人所填寫的投保單已附保險條款,并且保險人已將保險條款的內容,尤其是免除保險人責任、免賠率與免賠額、投保人義務、賠償處理、退保金計算的條款的內容和法律后果,向本人進行了明確說明,本人對保險條款已認真閱讀并充分理解。”蜀順公司對此亦蓋章予以認可,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將條款內容交付蜀順公司,并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案涉保險條款對雙方產生法律效力。
二、關于川A×××××號車輛人員和財產損失是否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保險范圍。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三十八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三十九條“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由有過錯一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之規定,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所負的事故賠償責任。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對于車上人員遭受的人身傷害是否具有法定的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是被保險人能否獲得保險賠償的主要依據。本案中,案外人何金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川A×××××學號車一方不承擔事故責任,故川A×××××學號車一方無需對車上人員尚XX和嚴X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應由事故責任方及為事故責任方提供保險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蜀順公司稱其已對車上人員嚴X賠付了126341.57元,并為尚XX墊付30000元醫療費,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先行賠付,后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但《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所涉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所負的事故賠償責任。由于川A×××××學號車一方無需對車上人員尚XX和嚴X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故保險標的未因第三者遭受損害,不適用《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且根據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5918號民事判決書,蜀順公司系因違反教育培訓合同約定而向嚴X承擔違約責任損失,不屬于交通事故中法定的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蜀順公司為尚XX墊付的30000元醫療費,亦不屬于交通事故中法定的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蜀順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蜀順公司還主張其已投保不計免賠率險,只要出事保險公司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不計免賠率險系附加條款,針對主險條款中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本案中被保險人不應承擔交通事故責任,故不存在免賠率計算的問題。
綜上所述,蜀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四川省蜀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談光麗
審 判 員 任文磊
審 判 員 劉一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趙小瑩
書 記 員 李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