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X與甲、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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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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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129民初1735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一審 民事 延壽縣人民法院 2019-04-30
原告:鄭X,住黑龍江省延壽縣。
被告:甲,住黑龍江省延壽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
負責人:乙,總經理。
原告鄭X與被告甲、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冷,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甲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鄭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因房屋查封遭受的損失暫計人民幣60萬元(具體金額待鑒定機構意見書出具后變更),以原告對延壽縣福山小區5號樓的投入資金為基數,自2016年5月11日房產被查封之日起至實際解封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訴訟費、鑒定費由二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鄭X增加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因不動產被查封所造成的損失,1.鄭X對案外人姬某的利息損失,合計為767313元(947300元×月息3%×27個月),被查封房產按照2016年5月11日每平米銷售價格3150元乘總查封面積,在查封期間按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利息損失,約為905782.50元。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理由有增加,在查封期間之前鄭X已將部分房產向案外人姬某進行了抵債處理,由于甲的保全行為,致使抵給姬某的房產不能進行出售,姬某也拒絕了這種抵債的行為,因此對鄭X給姬某在查封期間因欠款而產生的利息損失,也應由二被告來進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7日,甲以借貸合同糾紛將鄭X訴至延壽縣人民法院,經一審、二審、重審一審、二審等四次審理,2018年4月12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1民終1269號民事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在延壽縣法院一審期間,甲向法院提出對鄭X所有的價值400萬元的房產財產保全申請,2016年4月29日,某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對如甲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致使鄭X遭受損失,依法應由甲承擔的賠償責任,由某保險公司向鄭X在400萬元內進行賠償。延壽縣法院分別于2016年5月11日和6月21日對原告所有的43套房產、車庫進行查封。保全裁定生效之時,原告所有的房產處于在售中,由于甲的財產保全行為,致使房產被查封,查封期間不能變現,原告投資成本無法回籠,存在利息損失。綜上,甲對鄭X的借貸糾紛訴訟及保全行為存在錯誤,致使鄭X財產損失,鄭X依據《民事訴訟法》、《保險法》、《擔保法》相關規定提起訴訟,懇請人民法院支持訴請。
甲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故無辯稱。
某保險公司辯稱,1.被告甲申請財產保全的措施不具備行為的違法性。甲作為債權人持有鄭X簽名的借條,依法申請財產保全,且提供了擔保,該保全行為經法院依法審查,裁定許可,其程序合法,不具備違法性;2.鄭X所謂的“損失”不符合法律規定,被告甲的財產保全行為未給鄭X造成損失。鄭X的損失計算沒有法律依據,甲查封的是鄭X名下的房產,并非“投入資金”,房產并不可能產生“利息損失”,延壽縣人民法院查封鄭X房產和解除房產數量一致,并無毀損滅失,未造成房產損失;3.被告甲的財產保全行為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財產保全過程中不存在過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2172號案件中指出:“因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原告認為被告的申請存在過錯,依法應就被告申請保全過錯的事實和應賠償的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判斷被告甲保全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應以行為進行判斷,不能以判決結果作為依據,若僅以法院生效判決未支持甲的訴訟請求來確定其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明顯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保全制度不符。綜上,被告甲及答辯人在保全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原告的主張與保全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鄭X提交的證據A1.延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063號民事判決書、(2017)黑0129民初1757號民事判決書、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民終1816號民事裁定書和(2018)黑01民終1269號民事裁定書各一份。擬證明:甲依據錯誤的借款合同將鄭X訴至法院,經法院查明甲舉示的證據欠條疑似造假,不足以支持其訴請,法院向甲釋明變更訴訟請求,但甲拒絕變更,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甲的全部訴請,可見,甲在與鄭X的借貸合同案件中存在主觀過錯,并希望通過判決的形式惡意獲得鄭X300萬元和利息款項,甲具有法定的侵權過錯。
被告甲未到庭參加訴訟,故無質證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根據原告提供的1063號民事判決,一審法院支持了甲的訴訟請求,可見甲在申請查封時并無主觀過錯,也無惡意獲得300萬本金和利息的主觀故意,最終判決是因為法院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是合伙糾紛,并非民間借貸,導致駁回了甲的訴訟請求,并不能以此證明甲存在所謂的法定侵權過錯。另外,4份判決均沒有否定甲訴訟請求依據借條的真實性,甲的訴訟過程沒有過錯,保全行為沒有過錯。
原告鄭X提交的證據A2.延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063號民事裁定書、(2016)黑0129民初1063號之3民事裁定書、(2017)黑0129民初1757號民事裁定書。擬證明:甲申請對鄭X所有的價值400萬元總計43套房產進行了查封。
被告甲未到庭參加訴訟,故無質證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對查封事實沒有異議。
原告鄭X提交的證據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函》復印件一份,調取于延壽縣人民法院(2016)黑0129民初1063號卷宗,來源于某保險公司。擬證明:甲向平安財產公司投保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由保險公司對由甲財產保全錯誤,致使鄭X損失在400萬元以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甲未到庭參加訴訟,故無質證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對保函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保險責任的范圍僅是致使被申請人遭受的損失,不包括追償產生的費用,所以訴訟費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是申請人財產保全申請錯誤。
原告鄭X提交的證據A4.證人姬某出庭證實:我和原告是朋友關系,和二被告不認識。我給鄭X出資買鋼筋,從2014年開始,我給鄭X出資70多萬,當時講的是一噸多給我1000塊錢,一共是311噸左右,我的利潤就在這1000塊錢里。一共是90多萬本金,我倆協議是他蓋完樓給我房子,2015年7月份,鄭X用五套房產抵債(2單元502室65平方米,3單元502室65平方米,3單元503室75平方米,5單元602室85平方米,6單元402室85平方米),當時沒查封呢,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也沒有到房產部門辦理預告登記。因為他和甲的關系房子被法院查封了,2017年8月9日,鄭X給我出具欠條了,除了鋼筋款,還有他個人借款,和我每噸1000元的利潤,鋼筋款為70萬元左右,加上我的利潤不到30萬,合計為947300元,約定月利率為3%。房子被法院查封,就把房子退回去了。我也沒有提出案外人異議。
被告甲未到庭參加訴訟,故無質證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明的問題有異議,根據證人陳述,房屋是在2015年7月竣工,由原告交付給其五套房產,但甲訴鄭X案是在2016年5月11日,期間間隔近一年的時間,證人沒有采取任何過戶登記等保全自己權利的行為,而且證人陳述的以現金方式向原告支付材料款也不夠客觀,根據核對證人身份其無業,不能合理說明資金來源,原告與證人之間的欠款行為無法證明客觀真是存在,而且原告交付的五套房產中,其中3單元502室并未查封,證人所謂的因查封不能出售是不客觀真實的,在法院查封財產后也沒有及時的提出案外人異議,沒有使用法律提供給其的救濟途徑,由此導致的所謂原告的損失,是因其自身法律意識淡薄造成的,與甲是否查封鄭X財產行為本身無關,原告與證人之間的利息約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本院確認:原告鄭X當庭提交的證據A1、A2、A3,系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及被告某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且二被告未提供相反的證據加以反駁,故本院予以確認。證據A4,系原告鄭X與證人姬某之間的合作或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原告鄭X抵債給證人姬某的房產,發生在法院查封之前,且未到相關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或預告登記手續,原告鄭X賒欠證人姬某鋼筋款,用案涉房產抵債并不是唯一的還款方式,故原告鄭X主張因法院查封造成對證人姬某的利息損失無其他證據加以佐證,且與本案無直接法律關系,故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7日,本案被告甲以本案原告鄭X借款為由,向延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要求對該案被告鄭X所有的房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2016年4月29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出具《保函》一份,保險責任為:申請人甲與被申請人鄭X,因民事經濟糾紛,向貴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申請凍結被申請人房屋或價值相當于人民幣4000000元的財產。如申請人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依法應由申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申請人在4000000元內進行賠償。本院分別于2016年5月11日、6月21日查封了鄭X所有的位于延壽縣××鎮××小區××樓××單元××室、××室、××室、××室;2單元201室、2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603室;3單元202室、203室、503室、603室;4單元301室、501室、502室;5單元501室、502室、601室、602室;6單元401室、402室、601室、602室;7單元601室;南車庫1號車庫、3號車庫、8號車庫、9號車庫、11號車庫、17號車庫、21號車庫、22號車庫、23號車庫、24號車庫;北車庫2號車庫、8號車庫、9號車庫、15號車庫、17號車庫、18號車庫,查封期限為3年,以上共計43套房產。本院于2016年10月7日作出(2016)黑0129民初1063號民事判決:被告鄭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甲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90000元。鄭X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黑01民終1861號民事裁定書,撤銷本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063號民事判決,發回本院重審。2017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7)黑0129民初1757號民事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甲不服,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4月12日,該院作出(2018)黑01民終126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8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17)黑0129民初1757號民事裁定書,依法解除了對上述房產的查封措施。查封的上述房產位于延壽縣××鎮××小區××樓,該樓于2015年竣工,并能夠進行市場銷售。原告鄭X庭審中稱,現有7套房產未售出。2018年8月2日,原告鄭X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因房屋被查封遭受損失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保函、刑事判決書、證明、農商銀行文件、證人證言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甲、某保險公司應否向原告鄭X支付因房產被查封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鄭X主張要求被告甲及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因房產被查封造成的損失,故原告鄭X對此訴訟主張應承擔舉證責任,庭審中,原告鄭X提供的證人證實的內容,與原告鄭X關于損失的主張并不存在因果關系,即原告鄭X向姬某償還鋼筋款及利息,有多種支付方式,以房抵債并不是唯一的還款途徑,所以,原告鄭X因欠姬某鋼筋款產生的損失,歸責于案涉房屋的被查封所致,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故本院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本案中,被告甲在另案中的訴訟請求雖然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原因在于被告甲在人民法院向其釋明法律關系的情況下,被告甲仍堅持以民間借貸案件進行訴訟,同時,被告甲在本院(2016)黑0129民初1063號案件中所提出的訴訟保全,本院已依法實施,因此,在雙方當事人對訴爭事實和權利義務的判斷未必與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一致時,如果僅以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支持作為申請保全是否錯誤的依據,可能會影響善意當事人依法通過訴訟保全程序維護其權利的實現,所以,申請保全錯誤,應以申請人主觀存在過錯為要件,不能僅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為充分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侵權行為以過錯責任為原則,無過錯責任要有法律依據,但本法中所規定的無過錯責任中,并不包含申請保全錯誤損害賠償責任。關于原告鄭X提出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查封的案涉房產按每平方米3150元的售價乘以查封總面積,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損失的主張,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即每平方米3150元售價標準的依據,以及因被告甲的訴訟保全給原告鄭X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綜上,原告鄭X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其遭受的損失與被告甲的訴訟保全申請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對原告鄭X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鄭X增加的訴訟請求,因其未按期繳納訴訟費,故本院不予審理。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鄭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800元,公告費560元,由原告鄭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鐵軍
人民陪審員 唐洪萍
人民陪審員 毛微微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劉偉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