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李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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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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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民終728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00886093XXXX。
負責人:袁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湖南祈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X,湖南祈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湖南理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27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其減少賠償款108525元。事實和理由:一、事故車輛尚未實際修理,一審判決以鑒定意見預估的金額作為確定事故車輛車損的依據不足,車損金額應以實際修理金額為準。二、對于車損,李XX自行委托評估,并將多項無法確定已損壞的部件列入評估范圍,導致評估意見確定的車損過高。重新評估后,評估結果發生了重大改變,李XX支付的評估費屬于其自行擴大損失造成,應由其自行承擔。重新評估費4000元,一審法院未進行處理不當。三、李XX主張的其向第三人賠償的相關損失,缺乏相應的證據支持,某保險公司不應理賠。
李XX辯稱,其車損已經兩次評估進行了確定,一審按照評估意見確定的金額確定其車損并無不當。李XX向第三者支付的賠償款系在交警部門組織調解下確定的合理數額,保險公司理應理賠。兩次評估費用均系確定其損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負擔。
李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128105.7元;2.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李XX為其所有的湘F×××××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104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為2017年5月13日0時起至2018年5月12日24時止。2018年4月10日7時5分許,李XX駕駛湘F×××××號車輛在岳陽縣新墻鎮十二公里東街路段由東往西行駛時,因避讓由北往南橫過馬路的行人,向左側打方向,占左側車道行駛時,與由西往東正常行駛的由蔣良軍駕駛的湘F×××××號大型專用校車發生相撞,造成袁應枚等11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岳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2018]第04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湘F×××××號校車上袁應枚等共計11人被送往醫院進行檢查治療,李XX支付11位傷者門診檢查費共計2511.7元。2018年5月8日,經岳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主持調解,李XX與11位傷者簽訂《交通事故調解書》,除前期墊付的醫療費,李XX一次性賠償袁應枚等11人后段費用共計14500元,該11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確認收到李XX支付的賠償款14500元。2018年5月10日,李XX對湘F×××××號小車車輛的損失申請評估,岳陽三權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經評估出具了岳三權評字[2018]055號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其車輛損失為106994元。李XX支付評估費2000元。本案一審中,某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申請重新評估。經委托,湖南公立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了湖公價評[2018]263號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車輛損失為88025元。另查明,李XX支付湘F×××××號車輛施救費1300元、支付湘F×××××號車輛施救費800元。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李XX為湘F×××××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1000000元限額的商業三者險、110400元限額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并繳納保險費,雙方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已經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險單及保險責任條款均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的,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依法承擔保險責任。施救費及評估費屬查明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予以支持。結合本案事實和現有證據,一審法院對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損失作如下認定:1.車輛損失88025元;2.評估費2000元;3.施救費2100元(1300元+800元);4.醫療費及賠償款共計17011.7元(2511.7元+14500元)。以上損失共計109136.7元,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支付。判決如下:由某保險公司在湘F×××××號車輛所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責任限額內支付李XX保險金共計109136.7元。上述應支付的款項當事人應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6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法院查明的相關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一、一審法院以重新鑒定意見確定的數額作為李XX的車損賠償依據是否正確;二、本案中的評估費應如何負擔;三、李XX賠償給案外第三人的賠償款,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理賠。
關于焦點一,本案中,李XX駕駛的湘F×××××號小型汽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損。雖然湘F×××××號小型汽車在評估前未實際維修,但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的基礎條件是被保險車輛遭受實際損失,而不是該車輛是否被維修。不管湘F×××××號小型汽車實際維修與否,其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損的客觀事實均存在,被保險人有權結合實際決定是否放棄修理,保險公司不能因被保險人未實際維修就否認損失的客觀存在而不予賠償。而且,重新鑒定意見系依據某保險公司的申請所做,充分保證了各方當事人的程序權利,故一審法院以重新鑒定意見確定的數額作為李XX的車損賠償依據正確。某保險公司認為李XX的車輛未實際維修,其不應賠償車損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李XX自行委托評估所產生的評估費雖然系確定其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但由于評估意見所確定的車損金額與重新評估意見差距較大,且一審對李XX自行委托所做的評估意見并未采信,故由此所產生的評估費應由李XX自行負擔。至于重新評估費,屬于保險公司確定李XX的車損所支付的費用,該筆費用本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確定的系某保險公司應對李XX承擔的理賠責任,故一審對某保險公司支付的重新評估費不予處理亦無不當。某保險公司認為其不應承擔第一次評估費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某保險公司認為一審對重新評估費未予處理不當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焦點三,根據岳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岳縣公交(認)字[2018]第04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袁應枚等11人受傷。經岳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主持調解,李XX與11位傷者達成調解協議,除前期墊付的醫療費,李XX一次性賠償袁應枚等11人后段費用共計14500元,該11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確認收到李XX支付的賠償款14500元。上述賠償協議系在交警部門調解下所達成,無明顯不公,且避免了損失的擴大,故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對李XX支付的上述費用進行理賠并無不當。
李XX的損失包括:1.車輛損失88025元;2.施救費2100元(1300元+800元);3.醫療費及賠償款共計17011.7元(2511.7元+14500元),以上共計107136.7元。由于李XX駕駛的湘F×××××號小型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104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特約險,上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未超出保險限額,故李XX的上述損失共計107136.7元,應由某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對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支付李XX保險金107136.7元;
二、駁回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666元,由李XX負擔437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22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471元,由李XX負擔4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42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邵莉茜
代理審判員 宋紅燕
代理審判員 蘇 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書 記 員 隋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