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皖11民終613號 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負責人:呂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曹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夏邑縣。
委托代理人:沈XX,滁州市瑯琊區(qū)清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譙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皖1103民初31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承擔13180元。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衡評估結論判令其公司承擔車輛損失25780元,依據(jù)不足。因中衡評估公司并未對車輛更換的零配件的合理性、必要性進行核實,該評估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
王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證據(jù)證實,且涉案車輛在重新評估時某保險公司是全程參與的,對車輛評估的每一項目都是逐一核對的。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計32955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2月16日,臧學娣駕駛皖M×××××號小型客車,沿定遠縣永康鎮(zhèn)方青路由南向北行駛至3公里處,因駕駛操作不當造成皖M×××××號小型客車側翻到公路旁邊的田地里,造成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皖M×××××號小型客車登記車主系王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限額為42179元的機動車損失險,且不計免賠;本起事故發(fā)生于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皖M×××××號小型客車因施救,支出施救費2200元。為查明車輛損失價值,王XX委托了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皖M×××××號小型客車的車輛損失價值進行了評估,該評估機構于2018年5月4日出具評估報告:皖M×××××號小型客車車損價值29755元;王XX支出評估費1000元。訴訟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皖M×××××號小型客車的車損價值進行重新評估。經(jīng)一審法院依法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該評估機構于2018年11月8日出具評估報告:皖M×××××號小型客車車損價值2258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負賠償義務,賠償數(shù)額如何確定。
針對焦點:皖M×××××號小型客車因交通事故致?lián)p及施救車輛支出的費用,屬于保險人的賠償范圍,保險人應按約履行賠償義務。評估費系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綜上,某保險公司應承擔25780元(車輛損失費22580元+施救費2200元+評估費1000元)的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保險金計人民幣25780元。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620元,減半收取310元,由被告原告王XX負擔6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5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二審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賠償?shù)臄?shù)額如何確定。
涉案車輛發(fā)生事故側翻,致車輛不同程度損壞。事故后不久王XX即委托評估機構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為:皖M×××××號小型客車車損價值29755元。在訴訟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皖M×××××號小型客車的車損價值進行重新評估。經(jīng)一審法院依法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評估結論為:皖M×××××號小型客車車損價值為22580元。該重新評估報告已經(jīng)庭審質證,且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報告的更換價格予以認可。故該評估報告能作為定案依據(jù)。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應承擔25780元(車輛損失費22580元+施救費2200元+評估費1000元)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中衡評估公司未對車輛更換的零配件的合理性、必要性進行核實,該評估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的理由因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確鑿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對該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 達
審判員 葛敬榮
審判員 田 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姚 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