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太和華源物流豐源貨運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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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民終60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3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00746786XXXX。
負責人:張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太和華源物流豐源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太和縣沙河東路華源物流園C區-129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22691099X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安徽民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太和華源物流豐源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源物流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18)皖1222民初74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少承擔保險賠償金50000元并由華源物流公司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違反法定程序;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評估費和施救費違反法律規定和客觀事實。
華源物流公司答辯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華源物流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1098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22日,華源物流公司為其所有的皖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23日0時至2018年9月22日24時止。2018年8月16日19時許,赫登里駕駛皖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皖K×××××),沿京珠線由北向南行駛至阜陽市潁泉區聞集吳營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致車輛失控,撞上路西側徐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和田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造成徐磊和田磊受傷,三車及電動三輪車上所載物品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阜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直屬事故大隊認定,赫登里負全部責任,徐磊、田磊無責任。事發后,華源物流公司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皖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損進行評估,估損總值為98600元,華源物流公司支付評估費4000元,此事故華源物流公司支付皖K×××××(主)、(皖K×××××)施救費6660元,華源物流公司并對涉案車輛進行了維修,支付車輛維修費99140元。
原審法院認為,華源物流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華源物流公司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關于皖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損問題,經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評估,估損總值為98600元,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評估,某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且該評估較客觀、合理,故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不予準許,車輛損失金額評估為98600元,予以確認;對于評估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施救費問題,因是對皖K×××××(主)、(皖K×××××)的施救產生的施救費6660元,且華源物流公司未提供該掛車的投保信息,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施救費3330元較為合理。綜上所述,對華源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太和華源物流豐源貨運有限公司車輛損失98600元,評估費4000元,施救費3330元,合計款105930元;二、駁回太和華源物流豐源貨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96元,減半收1248元,太和華源物流豐源貨運有限公司承擔50元,某保險公司1198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供新的證據,當事人未提出新的舉證質證意見,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綜合當事人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否正確。
本院認為,評估鑒定機構根據其專業知識和技能,采用特殊的方法和行業標準作出的評估意見,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客觀性,在沒有足以推翻的證據情況下應予采信。當事人委托評估鑒定系當事人履行舉證義務行使舉證權利的體現,證據的證明效力由人民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認為華源物流公司委托評估鑒定違反法定程序,損失評估過高,其對此未能提供證明證明,其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原審法院對其重新鑒定申請未予準許并無不當。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審法院認定的評估費和施救費屬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判決某保險公司予以承擔符合法律規定。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來斌
審判員 褚潁芬
審判員 孟樂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肖 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