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都鑫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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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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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民初469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 2019-03-22
原告:北京都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qū)(游樂園)。
法定代表人:牛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北振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yè)場所北京市西城區(qū)。
負責人:武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瞿X,北京盈淵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都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都鑫公司)與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都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瞿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都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某保險公司支付其車輛損失保險金128385元、評估費5100元;2.某保險公司支付其施救費用105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19日1時27分,都鑫公司職員賈建偉駕駛保險車輛×××重型廂式貨車行駛至G22青蘭高速公路青島方向215公里+752米時,與李兆成駕駛的正常行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兩車車輛受損。×××號重型廂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商業(yè)險,包括不計免賠車損險。事故發(fā)生后,都鑫公司及時通知了中國某保險公司,因雙方就車輛損失的確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都鑫公司起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不同意都鑫公司的訴訟請求。都鑫公司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沒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某保險公司不認可;某保險公司對于受損車輛的定損金額為63516.72元,不認可都鑫公司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的損失數(shù)額;都鑫公司僅有車輛維修費用的明細,但并未實際支出。
都鑫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1.×××號機動車的行駛證;2.山東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二支隊沂源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以下簡稱《事故認定書》);3.河北燕趙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4.鑒定評估費發(fā)票;5.施救費發(fā)票及費用明細;6.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電子保單)及保險條款;7.賈建偉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號車輛的道路運輸證;8.修車費明細及曲周縣金豪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
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某保險公司認可都鑫公司提交的證據(jù)1、證據(jù)3、證據(jù)4、證據(jù)6、證據(jù)7的真實性,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某保險公司對以下證據(jù)持有異議:
1.都鑫公司提交的證據(jù)2《事故認定書》,用以證明賈建偉在涉案保險事故中負全責。某保險公司認可該證據(jù)的形式真實性,不認可證明目的,原因該《事故認定書》上僅有賈建偉的簽字,事故的另一方當事人李兆成未在該《事故認定書》上簽字。本院認為,《事故認定書》系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認定,系國家公務機關出具的公文,李兆成未在該事故認定書上簽字并不能推翻交通管理部門對涉案交通事故及責任的認定,某保險公司亦未提出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本院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及都鑫公司的證明目的予以認可。
2.都鑫公司提交的證據(jù)5施救費發(fā)票及費用明細,用以證明其實際支出了施救費10500元。太平洋公司不認可該證據(jù)的真實性。庭后,都鑫公司向本院郵寄了賈建偉交納施救費銀行卡的交易明細及賈建偉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其交納的10500元施救費,其中8200元系銀行卡刷卡,2300元以現(xiàn)金形式交納。都鑫公司表示該材料不作為證據(jù)提交,僅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參考材料,本院將前述材料送達給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認可該材料的真實性。據(jù)此,本院對都鑫公司實際支出施救費105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
3.都鑫公司提交證據(jù)8修車費明細及曲周縣金豪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用以證明修復車輛所需的費用,該費用并未實際支出,都鑫公司亦明確表示,其僅以《評估報告書》認定的損失數(shù)額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金。某保險公司不認可該份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認為,都鑫公司以《評估報告書》認定的金額主張其車輛損失,前述證據(jù)亦不影響本院對于車輛損失的認定,本院對該份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不予確認。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2017年9月27日,都鑫公司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的營業(yè)貨車(以下簡稱保險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車上司機責任險等險種。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fā)了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單,該保險單載明以下主要內(nèi)容:被保險人都鑫公司,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該險種的保險金額188160元,附加車損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28日00時00分起至2018年9月27日24時00分止。
都鑫公司和某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所用的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條款是由保險公司單方提供的格式條款,該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條約定了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shù)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
第十九條約定了保險車輛發(fā)生部分損失時,保險人的賠償金額計算方法: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nèi)計算賠償,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
保險條款不計免賠率險部分第一條約定了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按照對應投保的險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山東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二支隊沂源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載明,2018年8月19日01時27分,賈建偉駕駛保險車輛,行駛至G22青蘭高速公路青島方向215公里+752米時,因未確保安全駕駛,致使車輛與李兆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兩車車輛受損,無人員傷亡。賈建偉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負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李兆成無責任。
三、事故發(fā)生后,賈建偉電話通知了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8月19日對該保險車輛核定損失,并于2018年9月17日當面通知都鑫公司定損結果為63516.72元。都鑫公司認為,該定損金額不足以修復其保險車輛,于2018年9月10日委托河北燕趙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鑒定,該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出具了《評估報告書》,認定車輛損失128385元。該《評估報告書》亦附有:石家莊市商務局簽發(fā)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備案登記證》,載明經(jīng)營范圍包括二手車、事故車鑒定評估,機動車損失、價值、貶值、殘值、停運損失鑒定評估;河北省機動車鑒定評估協(xié)會簽發(fā)的《機動車服務機構登記證書》,載明其執(zhí)業(yè)范圍包括之動車損失、價值、殘值、貶值、停運損失、涉案物品鑒定評估;河北省機動車鑒定評估協(xié)會簽發(fā)的《機動車服務機構年度考評合格證書》,有效期至2019年8月;河北省機動車鑒定評估協(xié)會簽發(fā)的評估師陳建甫、劉鵬鑫、徐君志的評估師職業(yè)資格證書。都鑫公司實際支出鑒定費5100元。
都鑫公司因涉案保險事故支出施救費10500元。
庭審中,某保險公司不認可河北燕趙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損失的評估結論,經(jīng)本院釋明,明確表示不申請法院重新鑒定保險車輛的損失,亦未提交其他證據(jù)對前述評估結論予以反駁。
庭審中,都鑫公司稱,其已經(jīng)委托曲周縣金豪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維修保險車輛,應當向周縣金豪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支付修車費166724元,截至本案法庭辯論終結前,都鑫公司尚未實際支付修車費,都鑫公司以《評估報告書》的結論主張損失數(shù)額。
本院認為,都鑫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經(jīng)審查不存在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該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
本案爭議涉及的保險條款第六條的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本案中,都鑫公司投保的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賠償車輛損失,雙方當事人對保險車輛損失的金額存在爭議。某保險公司認為保險車輛損失應當按照其定損金額63516.72元確定,都鑫公司認為前述金額不足以修復保險車輛,并自行委托河北燕趙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該公司認定保險車輛損失的總價值為128385元。本院認為,都鑫公司委托的鑒定公司及評估師具有相關機構出具的鑒定評估資質(zhì)證明,某保險公司不認可評估結論,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反駁,且經(jīng)本院釋明,亦明確表示不申請對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進行鑒定評估,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本院對都鑫公司提交的《評估報告書》的結論予以認可,確認保險車輛損失金額為128385元。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都鑫公司未實際支出維修費,因此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答辯意見。本院認為,根據(jù)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系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該損失已經(jīng)經(jīng)過鑒定評估予以確認,都鑫公司是否實際支出不影響本院對于保險車輛損失的認定,在保險車輛損失已經(jīng)明確的情形下,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賠償保險金。某保險公司前述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都鑫公司提出的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28385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合同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保險條款第七條約定,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shù)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發(fā)生保險事故后,都鑫公司實際支出施救費用10500元,按照合同約定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都鑫公司提出的某保險公司給付其施救費用105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北景钢?,都鑫公司為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實際支出評估費5100元,按照前述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北京都鑫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128385元;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北京都鑫物流有限公司評估費5100元、施救費用10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視為自動放棄上訴的權利。
審判員 陳 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何宗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