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XX與乙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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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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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兵1001民初16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北屯墾區(qū)人民法院 2019-03-04
原告:尼XX,男,漢族,個體司機,住北屯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新疆黑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北屯市。
負責人:張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男,漢族,甲保險公司客服部職員。
原告尼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中華聯(lián)保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4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本案不適宜繼續(xù)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經(jīng)本院院長批準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繼續(xù)于2019年3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8年4月11日,原告尼XX向本院申請對其事故車輛損壞程度是否達到全損,或如未達到全損則對修復費用數(shù)額進行評估鑒定。2019年3月1日,原告尼XX撤回該申請。原告尼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庭審,被告中華聯(lián)保分公司到庭參加庭審。本院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尼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財產(chǎn)保險金80000元,庭審中根據(jù)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將賠償金額變更為64500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10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機動車保險合同,約定原告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碼新HWN6**、廠牌型號江鈴JXXXX8XXYXGB2箱式運輸車,向被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95480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保險費2382.95元。2017年9月12日,原告與青河縣的別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車輛損壞,別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根據(jù)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被保險的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原告多次與被告協(xié)商賠償事宜,但被告認為有侵權人,不予定損賠償,為此訴至人民法院。
被告中華聯(lián)保分公司辯稱,認可原告主張的事實,根據(jù)汽車修理廠出具的修理清單,被告同意向原告賠付75000元,包含需更換的配件及修理費。為將原告的車輛從事故現(xiàn)場拉運回北屯市,被告已委托北屯震江汽車修理廠替被告支付了6500元的施救費、看管費。為確定修理部位及費用,被告委托北屯震江汽車修理廠將原告事故車輛進行拆解,尚需向該修理廠支付4000元修理費。扣除必須支付的10500元,被告同意向原告賠付64500元。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
原告尼XX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2017年9月12日,新疆阿勒泰地區(qū)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2017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機動車輛保險單(抄單)》。以上兩份證據(jù)用于證明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系保險車輛,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金額為95480元,原告對事故無責任。經(jīng)質證,被告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對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3.保險車輛事故現(xiàn)場照片兩張,用于證明原告的車輛達到了全損。經(jīng)質證,被告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認可車輛達到了全損。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中華聯(lián)保分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北屯震江汽車修理廠材料預算清單三份,用于證明原告車輛需更換的配件及修理費用合計75000元;2.阿勒泰市北屯震江汽車修理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用于證明震江汽車修理部經(jīng)工商局核準登記;3.北屯市鑫快捷道路救援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收取物流輔助服務及道路救援拖車費65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阿勒泰市北屯震江汽車修理部出具的拆卸費40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用于證明被告必須支付的費用為10500元,應當從被告賠償?shù)谋kU金中予以扣除。經(jīng)質證,原告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對被告證明的事實予以認可。對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不再贅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告尼XX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系在被告中華聯(lián)保分公司投保的保險車輛,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本案中,被告雖未對事故車輛及時進行定損,但在訴訟過程中委托了北屯震江汽車修理部對事故車輛進行拆解,并對更換修理配件及費用列出清單。現(xiàn)原告同意被告按照北屯震江汽車修理部列出的修理清單賠付75000元,并同意被告在扣除必要費用10500元后向原告賠付64500元,屬對其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要求被告賠付保險金64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尼XX保險賠償款645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2.5元(原告尼XX已預交),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第十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谷長國
審判員朱娜
人民陪審員靳文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孫雅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