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雷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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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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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終101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組織機構代碼證:91371500672221797C。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雷XX,男,漢族,住山東省夏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石家莊市橋西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河北詠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雷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2018)冀0110民初27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2018)冀0110民初2749號民事判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一、依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保險合同約定:本保單僅承保牽引車車牌號為魯P×××××,對應掛車車牌號為魯P×××××,該主車牽引其他掛車使用時所發生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本次事故出險時涉案車輛魯PUL15**牽引的車為魯P×××××并非保險合同約定的掛車魯P×××××,故上訴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不予承擔保險金賠償責任。二、上訴人對特別約定盡到了明確提示和說明的義務,上訴人一審中提交了投保單、投保人聲明和保險條款,可以證實被上訴人收到了保險單和保險條款,且投保單中特別約定部分作出了提示,保險單下方對特別約定也作出了提示,上訴人已經履行了保險法的明確說明義務。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保險合同特別約定部分并未違反法律強制性法規,且屬于雙方自愿簽訂,一審法院繞開合同約定而考慮危險程度是否增加的問題,完全違背了合同約定。
被上訴人雷XX答辯稱:上訴人所述的特別約定屬于免責條款,免責條款不符合保監會的規定,也沒有盡到明確提示說明義務,且特別約定并不能導致本次保險風險的增加。故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雷XX的一審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魯P×××××車輛損失23248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31日13時07分許,原告司機代玉超駕駛魯P×××××重型半掛車行駛至青銀高速公路青島方向634公里+200米附近時,牽引車駕駛室右下方起火發生事故,導致牽引車駕駛室全部燒毀,事故經石家莊市鹿泉區公安消防大隊現場調查,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鹿公消火認字[2018]第0008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時間2018年3月31日13時許;起火部位為牽引車駕駛室右下方處;起火點為牽引車駕駛室右下方油箱前部;起火原因為牽引車駕駛室右下方供油系統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河北省高速交警總隊石家莊支隊銅冶大隊2018年4月25日出具了第20180000002號《道路火災事故證明》,證明:牽引車駕駛室全部燒毀,掛車無損失,無人員傷亡。石家莊雷霆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收取原告救援服務費7000元。另查明,代玉超駕駛的魯P×××××重型半掛車實際車主為原告,該車掛靠在高唐縣旭通運輸有限公司經營,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自燃損失險225680元,附加不計免賠。經該院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2018年8月17日出具《公估報告》,確定本次魯P×××××車輛事故損失金額為人民幣210680元,公估公司收取公估費14800元。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及提交的證據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其魯P×××××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含自燃損失險,并附加不計免賠,該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依據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保險期間,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210680元及救援服務費7000元,因被告未履行賠償義務,原告因此支出的公估費及訴訟費應由被告負擔。被告辯稱根據保單“特別約定”主車和掛車不符,不予賠償,但本次事故的發生為牽引車駕駛室右下方供油系統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原告使用其他掛車并未導致保險公司的保險風險增加,且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不同的掛車與主車搭配使用增加了保險風險,魯P×××××車是獨立的主體,保單也是獨立的,故被告辯稱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辯稱救援服務費金額過高,并未提交反駁證據,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雖請求對車輛改裝情況進行調查,但《火災事故認定書》已明確說明了起火原因,故被告的申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雷XX事故賠償金23248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94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保險公司應否免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本次事故出險時涉案車輛魯PUL15**牽引的是其他掛車,并非保險合同約定的掛車魯P×××××,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不予承擔保險金賠償責任,但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就免責條款向雷XX進行了明確說明,根據法律規定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故某保險公司以簽署免責條款為由拒賠車輛損失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8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立紅
審判員 劉瑞英
審判員 任永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張恒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