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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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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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民終12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1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34808642XXXX。
負責人:李X甲,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保定市競秀區建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平縣人民法院(2018)冀0624民初4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的車損為108730元,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因本案的車損及貨物損失報告不具有客觀性,鑒定損失數額過高,鑒定依據明顯不足,遠遠超過該車實際損失金額。該車實際價值為113280元,車損金額預計為2-3萬元,定損金額108730元已經非常接近車輛實際價值,車輛應推定全損由上訴人收回,該損失報告明顯失真。且鑒定過程未通知上訴人參與,程序嚴重違法。上訴人申請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庭質證說明定損依據,同時申請對事故車輛進行重新鑒定并實車復勘,確定真實損失。二、訴訟費、公估費是由事故產生的間接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且公估費屬于被上訴人自行擴大的損失,上述費用均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王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一、鑒定報告系被上訴人依法申請并由法院按法定程序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程序合法,結果客觀公正,上訴人在一審中沒有申請對車輛進行復勘,所以上訴人的第一條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公估費屬于確定損失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應由敗訴方負擔。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12萬元(暫定,待評估后變更);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在一審庭審中,王XX將訴訟請求數額變更為13383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對于王XX提交的行駛本、駕駛本、事故認定書、保單,某保險公司表示無異議,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王XX提交了申請一審法院按照相關程序委托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冀F×××××車輛鑒定報告書,鑒定車輛損失為108730元,某保險公司對公估報告書的真實性無異議,雖認為評估金額過高,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支持自己的辯解意見,故對該報告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對于公估費7600元,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公估費系間接損失,不予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負擔,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不予采納;施救費系事故發生后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或使事故車輛脫離危險狀態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屬于保險責任,王XX主張160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過高,一審法院結合本案實際情況綜合認定為9000元。關于賠償三者損失1500元,王XX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對該損失不予認定。綜上,綜合認定王XX的具體損失數額如下:1.車輛損失108730元;2.公估費7600元;3.施救費9000元。以上共計125330元。
一審法院認為,王XX為其所有的冀F×××××、冀F×××××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等,并繳納了保費,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故某保險公司應依據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X各項損失125330元。上述給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77元,減半收取1488.5元,由原告王金平負擔8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403.5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2018年5月19日3時25分,被上訴人王XX駕駛冀F×××××、冀F×××××東風重型半掛車行駛至保阜高速83公里+350米時,先后與冀J×××××解放重型半掛車、晉H×××××陜汽重型半掛車發生刮擦,造成冀F×××××、冀F×××××東風重型半掛車及晉H×××××陜汽重型半掛車車輛損壞、無人員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阜平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負全部責任。王XX為冀F×××××東風半掛牽引車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含不計免賠率),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為113280元。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22日12時起至2018年8月22日12時止,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23日0時起至2018年8月22日24時止。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審理焦點是:一、應否依據公估報告書認定被保險車輛的損失;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公估費和訴訟費。
關于第一個焦點,為證明被保險車輛的損失,被上訴人王XX向一審法院提出了鑒定申請,經一審法院委托,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并出具了公估報告書。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庭審質證時明確表示“對公估報告書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評估金額過高”。而該公估報告書損失評估報告第二頁第八項“鑒定估價主要程序”項下明確記載“2018年7月27日我公司安排公估人員與保險公司共同對該車進行了復勘,我司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及損失照片,對損失明細清單逐一核實損失配件項目及維修工時……”,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鑒定過程并未通知上訴人參與,程序嚴重違法”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且對其“申請河北強大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庭質證說明定損依據,對事故車輛進行重新鑒定并實車復勘”的上訴主張不應支持。某保險公司雖主張鑒定損失數額過高,但并未提交任何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王XX提交的公估報告書系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有鑒定資質的公估機構作出,客觀真實,且估損金額108730元(已扣除殘值)未超出車損險保險限額,故應當據此認定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車輛應當推定全損由上訴人收回”,但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對此進行了約定,故不予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公估報告書定損數額即108730元向王XX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關于第二個焦點,公估費系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案涉公估報告書被作為認定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采信,且王XX在一審訴訟期間提交了公估機構出具的公估費發票,而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公估費用具有不合理性,故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公估費7600元應由保險人即某保險公司承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負擔的除外。”某保險公司作為本案敗訴方,且在王XX訴求判令其負擔訴訟費用的前提下,應依法負擔相應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7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紅哲
審 判 員 翟樂光
審 判 員 王 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杜斯妹
書 記 員 佟鐵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