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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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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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馬民三終字第0017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
負責人:俞XX,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薛X,安徽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漢族,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縣,現住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
委托代理人:金XX,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XX,安徽華冶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1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X,被上訴人李X的委托代理人金XX及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在原審中訴稱:2013年3月14日,其自己的皖E×××××奧迪A4轎車沿104國道行駛,在青龍山路七里崗交叉口處與一輛農用車相撞,導致其車輛受損,農用車逃逸。后某保險公司對其車輛損失定損合計金額為36263元,但是其認為實際損失超過定損數額,后經安徽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估損總值為69685元。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購買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280000元不計免賠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期限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7月23日止,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但當其在某保險公司理賠時,某保險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拒絕賠償,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1、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保險金69685元;2、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用3450元;3、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在原審中辯稱:1、對涉案車輛事故的真實性存有異議;2、安徽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評估涉案車輛損失69685元,數額過高,申請重新鑒定;3、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審查明:2013年3月14日,李X駕駛其所有的皖E×××××號的奧迪A4轎車沿104國道行駛,在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淳化青龍山路七里崗交叉口處與一輛農用車相撞,導致皖E×××××車輛受損,農用車逃逸。皖E×××××車輛車損情況經安徽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評估為69685元,李X墊付鑒定評估費3450元。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訴訟中,馬鞍山二毛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該車輛損失重新鑒定評估為64895.5元。李X為皖E×××××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8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7月23日止,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但李X申請某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無果,以致成訟。
原審認為:李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訴訟中,鑒于馬鞍山二毛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重新鑒定評估為64895.5元,并且雙方對鑒定評估機構均無異議,故涉案車輛損失按重新鑒定評估價64895.5元確定為宜。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涉案交通事故真實性存疑的主張,因其沒有提供證據佐證,又與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相互矛盾,故關于某保險公司該項主張,沒有事實和證據證明,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2015年6月4日作出如下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李X保險賠償金人民幣64895.5元,并支付李X墊付的安徽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評估費3450元;二、駁回李X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14元(已減半收取),由某保險公司負擔722元,由李X負擔92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僅憑李X的單方陳述材料,直接認定事故事實并確認其保險責任顯系錯誤;二、雖然其對事故的真實性存疑,但為避免后續車損無法認定,仍依約對李X車輛進行定損,李X單方委托第三方予以評估,與其定損結果差額懸殊;三、原審雖然組織進行了重新評估,但該鑒定機構僅對李X提交的原評估結論的材料價格作了重新審定,并未對材料更換的合理性及真實性進行審核,故該損失鑒定書仍不能作為定損的依據。綜上,請求二審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李X辯稱:一、其在原審中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陳述材料與原審依職權調取的交通事故現場圖,能夠證明案涉事故的真實性,某保險公司雖對此持有異議,但未能提交相反證據予以反駁;二、因某保險公司開始時并未對車輛進行定損,故其只能委托第三方對車損進行評估,原審在重新委托鑒定時亦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該評估報告應被采納。綜上,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一組新證據:拍攝于2013年5月5日的車輛維修跟蹤照片復印件一組,證明涉案車輛在維修過程中有部分零部件未更換,但在評估報告中卻有更換記錄,原審委托的重新鑒定評估報告部分內容不屬實。
李X質證認為:該組照片不能作為新證據提交,且照片內容不能達到某保險公司的證明目的。
本院認證意見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系復印件,對方不予認可,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認定。
李X在二審中未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相同。
圍繞上訴請求范圍,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審對涉案事故真實性的認定是否有誤;二、如無誤,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車輛損失64895.5元,依據是否充分。
本院認為:一、關于事實真實性問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李X在原審中提交的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淳化中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陳述材料與原審法院依職權向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淳化中隊調取的交通事故現場圖,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涉案事故的真實性,某保險公司雖對此持有異議,但未能提交相反證據予以佐證,故某保險公司關于事故并不屬實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二、馬鞍山二毛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在原審中所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書》,屬于原審法院依法委托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意見,原審依據該意見認定車輛損失的金額,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雖對此持有異議,但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明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或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等情形,故某保險公司主張原審對車輛損失的認定有誤,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的負擔按一審判決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162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廣金
代理審判員 周永龍
代理審判員 華慧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左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