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蘭店市鐵西家家建材商店、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遼02民終488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01
上訴人(原審原告):普蘭店市鐵西家家建材商店,經營場所遼寧省普蘭店市鐵西街道辦事處玉皇廟社區,注冊號210282600334227。
經營者:劉家國,男,漢族,住遼寧省普蘭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遼寧住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XX,遼寧住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1號公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200051129XXXX。
負責人: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廉XX,男,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普蘭店市鐵西家家建材商店(以下簡稱家家建材商店)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8)遼0214民初61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家家建材商店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就被上訴人是否將保險條款出示給上訴人并作提示未查清楚。被上訴人在庭上出示的保險條款并未在簽訂合同時出示給上訴人看,雙方簽訂的保單中沒有附加保險條款。投保人聲明部分系打印在保單上,并非手寫過后簽字蓋章。上訴人提供的與保險代理人杜曉翠的錄音證據可以證明,杜曉翠本人沒有見過該保險條款,并且沒有將該保險條款出示給上訴人更沒有對保險條款加以解釋。2.一審法院法律適用錯誤。一審法院僅以案涉保單中被上訴人在保單蓋章且保單有打印的聲明就認為上訴人已經知道保險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該條款是打印形式列在保單中而沒有經過投保人手抄后簽字蓋章,因此該條款應當屬于格式條款,不能作為認定上訴人知道免責條款的理由。一審法院僅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前半部分,而依據該條款,保險人應當對投保人作必要的解釋和說明,本案保險業務員沒有將該保險條款出示給上訴人,保險業務員也不了解條款的內容,更談不上對上訴人作出解釋和說明。綜上,該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對于上訴人不發生效力。
某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堅持一審判決。
家家建材商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其40萬元保險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家家建材商店于2016年8月15日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雇主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8月15日24時止,保險單的責任限額每人20萬元,2016年8月16日,雙方對保險合同進行了變更,其中,傷亡責任限額由每人20萬元變更為每人40萬元。2016年8月16日,某保險公司制作了批單,將死亡、傷殘每人責任限額由20萬元變更為40萬元。某保險公司制作的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六)項規定:因“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犯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條款采用加黑加粗的方式作出提示。2016年8月15日的雇主責任保險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載明:保險人已將《雇主責任保險條款》(包括責任免除部分)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均屬實,同意以此投保單及附件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家家建材商店在該投保單投保人位置加蓋公章。2016年8月21日,家家建材商店的雇員呂元濤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呂元濤在事故中嚴重超速、嚴重超載及闖紅燈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負事故的主要責任。2017年11月8日,某保險公司向家家建材商店出具的雇主責任保險拒賠通知書載明:根據雇主責任險保險(A)條款責任免除第六條第六款,因“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犯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員呂元濤嚴重超速、超載及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負事故主要責任,屬于條款責任免除范圍,發生的事故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本案中家家建材商店雇員呂元濤在事故中嚴重超載、嚴重超速及闖紅燈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除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是由。某保險公司制作的《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六)項規定:因“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犯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條款采用加黑加粗的方式作出提示。2016年8月15日的雇主責任保險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載明:保險人已將《雇主責任保險條款》(包括責任免除部分)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均屬實,同意以此投保單及附件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家家建材商店在投保人處加蓋公章。因此,保險公司在家家建材商店投保時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故家家建材商店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家家建材商店的訴請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普蘭店市鐵西家家建材商店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300元(原告已預付),由原告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家家建材商店提供其工作人員與保險銷售員杜曉翠錄音兩份,擬證明投保單上加蓋的公章是由杜曉翠即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蓋在了投保單上的,公章是一直放在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處。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談話當事人未到場,無法核實,且該證據并非新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所要證明的內容。本院認為,家家建材商店對投保單上公章真實性及投保事實并無異議,該公章系如何加蓋與本案認定并無關聯性,故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某保險公司未提供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補充查明,家家建材商店提供的其工作人員與某保險公司侯姓工作人員電話錄音中,其工作人員稱:“不管什么原因,除了他自己吸毒啊、自殺以外這個東西,犯法那個咱不管,就是說如果是死亡了就應該賠人家40萬哪”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就案涉免責條款是否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家家建材商店是否發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據該規定,對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時,保險人的義務為提示義務,即某保險公司對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保險人免責的后果應予提示說明。本案中,家家建材商店雇員呂元濤因嚴重超載、嚴重超速及闖紅燈被公安局交警部門認定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而應對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該法律明確規定駕駛人員應按交通指示行駛,不允許超速及超載。呂元濤作為司機對上述法律規定所涉交通規則應知情,家家建材商店作為呂元濤的雇主,亦應清楚法律不允許貨車超載行駛。在家家建材商店作為理性投保人應對上述法律規定知情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的義務限于就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與免責條款存在關聯性進行提示說明,而依據家家建材商店一審時提供的其工作人員與某保險公司侯姓工作人員的電話錄音可知,家家建材商店對雇員犯法保險公司免責的情況知情,此可以認定某保險公司對案涉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的義務,家家建材商店以某保險公司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而主張條款對其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駁回家家建材商店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家家建材商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上訴人普蘭店市鐵西家家建材商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薛 輝
審判員 周欣宇
審判員 孫文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 張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