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古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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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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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1民終81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東港區、銀川路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100X13591XXXX。
主要負責人:孔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XX,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古XX,男,漢族,居民,住日照市五蓮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X,日照東港正律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日照東港正律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古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魯1191民初9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216000元,或改判車輛殘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或發回重審(爭議金額224763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古X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經一審法院委托評估,涉案車輛魯L×××××梅賽德斯-奔馳牌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價值接近新車購買價值,該車已無維修價值,否則將擴大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涉案車輛應推定為全損,殘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賠償古XX496000元。二、按照法院評估報告,涉案車輛損失為462640元;經某保險公司委托評估,在法院評估基準日期2018年12月3日,該車殘值市場參考價格為235000元,兩者之和高達697640元,遠遠高于該車新車市場價值496000元,故在古XX未提供維修費發票、維修明細等證據證明車輛維修損失價值為462640元的情況下,根據損失補償原則,保險賠償款數額與車輛殘值價格之和不應超過保險金額(即新車市場價值)496640元,扣除該車殘值市場參考價格235000元,某保險公司僅應賠償261000元,否則古XX將獲取非法利益。
古XX辯稱,評估報告系法院委托具有專業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一審法院據此確認涉案車輛損失,符合法律規定;評估報告中的車損是車輛的實際損失,已經扣除殘值損失1000元。
古XX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485763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古XX為其所有的魯L×××××號牌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7年7月13日18時起至2018年7月13日24時止,賠償限額為496000元。
2018年3月6日16時50分許,王某駕駛魯L×××××號牌轎車沿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222省道183KM+900M交叉口時,與沿222省道由北向南行使的案外人趙國駕駛的魯G×××××/V829K掛號牌重型半掛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傷,兩車損壞。2018年3月29日,五蓮縣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蓮公交認字【2018】第129號道路認定書認定王某、趙國負事故同等責任。
關于魯L×××××號牌奔馳轎車損失數額,應古XX申請,一審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日照昊大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魯L×××××號牌轎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價值進行鑒定。2018年7月27日,該所作出日昊大價評字【2018】第(00116)號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該車損失價值462640元,支出評估費23123元。鑒定評估結論作出后,某保險公司對于鑒定單位確定的車損數額不認可,申請鑒定人出庭,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詢問,并就評估報告確定的損失數額作出說明:價格評估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山東省價格鑒證操作規范》、《山東省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維修服務收費標準》,依據的是普通修理廠的公開市場價格,非4S店給保險公司出具的協議價格,評估公司僅對損壞的項目及部件進行鑒定,保險公司主張的車輛殘值與損失數額之和超出車輛的新車購置價格不是評估機構的業務范圍。某保險公司墊付鑒定人出庭的各項費用共計1000元。鑒定單位系具有鑒定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且系經法院依法定程序委托,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該鑒定評估報告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故對鑒定評估報告的證明力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應依據鑒定報告確定的損失數額462640元向古XX賠償。
因車輛損失鑒定,古XX為此支出的鑒定評估費23123元,系古XX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中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古XX已實際支出,故該款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為,古XX、某保險公司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對古XX、某保險公司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古XX已按合同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即將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轉移給某保險公司,在古XX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對古XX因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予以賠付。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向古XX支付保險賠償款共計485763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古XX保險賠償款人民幣485763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858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經查,涉案保險合同保險期限自2017年7月13日18時起至2018年7月13日24時止,一審法院認定為自2017年7月13日18時起至2017年7月13日24時止系筆誤,本院予以糾正。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車輛是否應按照全損處理以及一審法院采信評估報告確定車損價值是否正確問題。首先,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涉案車輛損失價值接近新車購買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應推定為全損,車輛殘值歸保險公司所有。但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與古XX之間已就車輛全損問題達成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九條的適用以保險公司已支付全部保險金額即保險公司與車輛所有人達成全損處理合意為前提,因此,最終是否按照全損計算以及殘值的歸屬取決于車輛所有人,不能強制推定全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某保險公司主張評估報告中關于殘值的認定與客觀事實不符,其自行委托評估的車輛殘值加車損已超過新車市場價值,違背損失補償原則。但某保險公司單方委托形成的評估報告并不足以推翻法院委托評估結論,且車輛損失與殘值之間并無必然關系,一審法院依據評估報告確定車損數額并無不妥。某保險公司主張該案保險賠償款數額與車輛殘值價格之和已經超過保險金額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58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田玉斌
審 判 員 滕聿江
審 判 員 田仕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吳俊霞
書 記 員 費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