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董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黑12民終81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綏化市北林區。
負責人:劉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女,漢族,該公司職員,住綏化市北林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XX,男,漢族,住綏化市北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黑龍江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董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2018)黑1202民初28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6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被上訴人董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判決,對案涉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2.訴訟費用由董XX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依據綏化市價格認定中心作出的(2018)060號價格認定結論書判決車損數額,但該價格認定結論書中鑒定事故車輛修復價格過高,現申請對該車輛車損進行重新鑒定。
董XX辯稱,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董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董XX損失138610元(其中車輛損失109110元、施救費10000元、拖車費195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法院認定,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董XX所有的黑M×××××/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于綏化市通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財險綏化支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主車限額254910元、掛車限額86142元)。2018年8月7日9時50分許,司機陳玉貴駕駛該車輛沿杭錦旗錫尼鎮汽車城東出口由南向北行駛至與109國道交叉路口右轉彎時,與沿109國道由西向東穆鵬林駕駛的寧A×××××/晉K×××××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陳玉貴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杭錦旗大隊第15062542018000018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玉貴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穆鵬林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董XX支付施救費10000元、拖車費19500元。董XX的車輛損失經其申請,本院依職權委托綏化市價格認定中心作出綏價認涉民字(2018年)060號價格認定結論書,價格認定結論為:修復費用市場價格為109610元,殘值為500元。因董XX的損失未得到賠償,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故其訴訟來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138610元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但認為董XX請求的車損過高,二次施救費19500元屬于不必要的支出,董XX應在事故發生地就近的修配廠進行維修,且該票據中包含了黑M×××××的運費,應予扣除。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在卷證實:1、黑M×××××/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行駛證及道路運輸證、司機駕駛證及上崗證及車輛保險單,證實董XX車輛運輸合法及車輛保險情況;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本次事故的發生及認定;3、施救費票據3張,證實支出施救費29500元;4、綏化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興隆分社出具的保險費用轉讓同意書一份,證實保險車輛貸款第一受益人同意將理賠款給付董XX,董XX具有訴訟主體資格。7、綏化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一份,證實董XX車輛修復價格為109610元,殘值為5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承認董XX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董XX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董XX所有的黑M×××××/黑M×××××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此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陳玉貴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上述事實及責任認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因本案標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一)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該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合法有效,故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賠償董XX的合理損失。關于董XX訴求的車輛損失,有綏化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予以佐證,某保險公司公司雖對此意見書有異議,認為評估價格過高,但未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亦無證據反駁鑒定結論,因鑒定評估部門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具有公信力,故本院對價格認定結論書予以采信。依認定結論書評估報告董XX車輛損失為109110元(109610元一殘值500元)。董XX請求的施救費29500元,有董XX提交的票據佐證,某保險公司對此提出異議,認為二次施救費19500元屬于不必要的支出,董XX應在事故發生地就近維修,且該票據中包含了黑M×××××的運費,應予扣除。因黑M×××××號車亦在某保險公司公司投保車損險,故某保險公司的扣除掛車施救費的抗辯理由不成立;董XX支出的二次施救費19500元,雖存在事故發生地就近維修困難,但運回綏化的路途較遠,故本院依據就近維修原則,酌情支持二次施救費(拖車費)13000元。某保險公司辯稱不承擔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定,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董XX損失132110元(其中車輛損失109110元、施救費10000元、拖車費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3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471元,董XX自負65元。上述款項董XX已預交,某保險公司在執行上款時一并付清。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案涉事故車輛鑒定價格是否過高,應否予以重新鑒定。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案涉事故車輛在該公司投保的事實無異議,故案涉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現董XX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交納了保險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實際參與本案鑒定的全過程,對鑒定程序及鑒定機構的資質均無異議,其雖主張案涉事故車輛修復價格過高,經法庭詢問并未舉示證據予以證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因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實綏化市價格認定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中鑒定價格過高,該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依據綏化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認定車輛修復數額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7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金中
審判員 于成林
審判員 王 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