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君健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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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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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民終26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16
上訴人(原審原告):雅安君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區***號。
法定代表人:張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四川民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號濱XX庭*幢*層**號。
負責人: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女,生于1979年3月21日,漢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系公司員工。
上訴人雅安君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健物流公司)因與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2018)川1802民初20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5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君健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君健物流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判決在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判決的90132.93元基礎上增加賠償君健物流公司的施救費18500元。事實和理由:一審未對君健物流公司的施救費18500元作處理,此費用在起訴前申請理賠時,某保險公司就審核通過了,后來以君健物流公司的駕駛員無運輸資格證為由未理賠。一審中雙方對18500元無異議,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部分也認定了君健物流公司支出了施救費18500元,判決時漏判。
針對君健物流公司的上訴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中查明的施救費用18500元某保險公司認可,確系一審漏判。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中的人傷保險金27496.93元,改判為支付3616.93元,訴訟費用由君健物流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事實錯誤,未扣除交強險無責方賠償金額。2018年3月24日,楊顯偉駕駛永安財保支公司標的車與三者渝D×××××、蘇B×××××、川T×××××號車發生碰撞,造成標的車駕駛員受傷及三者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認定楊顯偉全責。在楊顯偉的賠償中,一審法院未扣除其他三輛車的無責代賠限額,醫療費應扣除3000元,傷殘部分應扣除20880元,總計應扣除無責代賠2388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按照承保的險種承擔賠償責任,此次事故中楊顯偉系標的駕駛員,屬于商業中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本次事故是四車相撞事故,造成某保險公司車上人員受傷,應該由三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公司優先賠償后,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內承擔賠償責任。
君健物流公司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辯稱,在保險限額內起訴保險公司支付的費用是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君健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君健物流公司墊付的交通事故賠償款115541.73元;二、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案件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川T×××××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登記車主為四川享通運業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3月26日四川享通運業有限責任公司將川T×××××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轉讓給君健物流公司。但雙方至今未辦理車輛變更登記手續。2018年2月27日,君健物流公司作為案涉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在某保險公司為川T×××××號貨車購買了車輛商業保險,其中商業三者責任險保額100萬元、駕駛員座位險1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1日0時起至2019年2月28日24時止。君健物流公司另在其他公司購買了交強險。2018年3月24日,駕駛員楊顯偉駕駛川T×××××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G318線2832KM+800M處因占道行駛與渝D×××××號重型貨車發生碰撞,導致渝D×××××號貨車與蘇B×××××號客車發生碰撞,后川T×××××號貨車與川T×××××號客車發生碰撞,造成楊顯偉受傷,四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康公交認字(2018)第032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顯偉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駕駛員楊顯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資格證有效期從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保險事故發生后,君健物流公司支付施救費18500元,賠償渝D×××××號車修車費56500元、蘇B×××××號修車費5277元、川T×××××號車修車費2859元。駕駛員楊顯偉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出院病情證明書載明:1、右髕骨骨折;2、右側第9肋骨骨折。醫囑建議:休息3個月。雙方就以上費用于2018年7月2日達成賠償協議,君健物流公司賠付楊顯偉32405.73元,其中醫療費5716.93元、誤工費19288.8元、護理費3000元、住院生活補貼9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交通費500元。在簽訂本協議時一次性現金支付。2018年8月1日君健物流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作出不予賠付通知書,理由為:根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第四十條第二項第6款規定“駕駛人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線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情況下,保險人不予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君健物流公司、某保險公司雙方均對案涉保險合同無異議,該保險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某保險公司辯稱君健物流公司司機的從業資格證過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駕駛人員楊顯偉持有準駕車型為B2的駕駛證駕駛案涉車輛,具備駕駛涉案車輛上路行駛的資格。《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六款中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中并未明確載明含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作為提供該格式免責條款的永安保險公司必須舉證證實案涉從業資格證屬于上述商業險保險條款中所約定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范圍且對此履行了明確的說明義務,而其并未就此舉證,故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某保險公司辯稱楊顯偉的從業資格證系偽造,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也未提出鑒定申請,故對該辯解意見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就本起交通事故給君健物流公司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故君健物流公司的合法損失首先應由交強險承保公司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本案渝D×××××號車修車費56500元、蘇B×××××號修車費5277元、川T×××××號車修車費2859元,以上共計64636元均有正式發票予以佐證,予以確認。該損失應扣除川T×××××號車交強險理賠限額2000元,余62636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對于楊顯偉的損失部分,永安財產保險公司對楊顯偉與君健物流之間的賠償協議不予認可,一審法院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確認如下:
醫療費以實際產生并有醫療費票據作證的5716.93元。
誤工費:誤工天數為住院天數加休息天數即120天,楊顯偉雖系農村戶口,但其向本院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長期從事運輸行業,收入來源于城鎮。故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相關費用。即誤工費17880元(149元/天×120天)。
護理費:護理費參照雅安雨城區護工平均工資,一般護理按照100元/天計算,護理天數為住院天數30天,100元×30天≡3000元。
住院生活補助費,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認30元每天,天數應以住院天數30天為準。30元×30天≡900元。
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楊顯偉未構成傷殘,因此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
交通費,為提交正式票據為憑,不予認可。
以上共計27496.93元,由某保險公司賠付。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雅安君健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款90132.93元。二、駁回雅安君健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0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二審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有二:一、一審是否漏判施救費18500元。二、交強險無責方賠償金額是否應在本案中予以扣除。
關于焦點一,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于被保險車輛因發生事故所造成的施救費18500元無異議,爭議的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案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七條明確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君健物流公司為川T×××××號貨車購買了保額100萬元的車輛商業三者責任險,因此,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對案涉施救費18500元進行賠付。且在二審審理中某保險公司當庭認可對施救費18500元予以賠付,上訴人君健物流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漏判施救費18500元,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關于焦點二,一審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抗辯主張案涉交通事故是四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因楊顯偉屬于車上人員,故存在無責賠付的情況,要求無責方保險公司承擔無責代賠部分。對此,一審法院在2018年10月15日對某保險公司進行了明確告知,關于楊顯偉的無責賠付本案不予處理,可另行主張。某保險公司對該告知內容未提出異議,一審法院對該主張事實未作審理。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出對楊顯偉的損失部分應依法扣除無責代賠部分共計23880元。對此,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作為一審被告提出答辯意見,要求對案涉事故的無責賠付問題一并處理,一審法院對此已明確告知在本案中不予處理,要求某保險公司另行主張。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不予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君健物流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對施救費18500元未予以判決不當,本院依法對賠償款數額予以變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2018)川1802民初2045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雅安君健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款108632.93元;
三、駁回雅安君健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75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上訴人雅安君健物流有限公司已預交26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執行時一并給付上訴人雅安君健物流有限公司)。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孫智勇
審 判 員 周玉蓉
審 判 員 伍子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楊蒙琿
書 記 員 王文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