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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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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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終365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盧龍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324754016XXXX。
負責人:曹寶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北秦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甲,男,漢族,農民,住遷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遷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遷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張X甲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負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車輛在事故發生時未年檢,上訴人商業險免賠。
被上訴人張X甲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張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損費、施救費、公估費等2677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張X甲自有×××號小型客車一輛。2018年1月18日,張X甲以陳翠玲的名義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三者責任險等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144624.8元,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1月19日零時起至2019年1月18日24時止,張X甲已全額繳納了保費。2018年5月12日19時許,劉志榮駕駛張X甲所有的×××號小型客車行駛到遷安市平青樂線225公里50米于家村路的×××號小型客車行駛到遷安市××里口由北向南行駛時,與武大永駕駛的×××/×××的重型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遷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認定劉志榮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張X甲將受損車輛拖至遷安市遷安鎮樂朋汽車修理部進行維修,發生施救費500元,此次事故給張X甲造成的車輛損失經一審法院委托河北保中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定車損數額為23279元,發生公估費3000元。張X甲實際向修理廠支付的修理費為23279元。另查明,張X甲的案涉車輛投保的被保險人陳翠玲同意由張X甲作為實際車主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理賠款。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雙方對遷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張X甲的×××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事實均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并采信。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保單等均屬保險合同文本范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張X甲全額交納了保費,且本次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就應當對張X甲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所發生的保險事故造成張X甲車輛損失依約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稱原張X甲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未進行合法年檢構成免賠,故主張對張X甲的車損不予賠償。但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就免責事由向張X甲做了明確的告知和說明義務,故某保險公司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評估報告認定該車損失數額為23279元,真實合理,客觀公正,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張X甲已將受損車輛交由修理廠修理完畢,并如數支付了修理費,有修理廠出具的更換修理配件清單及收據發票能夠證實,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亦應予賠付。公估費、施救費是張X甲為查明自身損失發生的合理費用,亦應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付。陳翠玲作為被保險人同意由張X甲作為實際車主直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理賠款,則某保險公司應就該保險事故直接向張X甲進行理賠。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范圍內向原告張X甲支付保險賠償金2677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0元,減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有效的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商業險免賠問題。本案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依法應予采納,交警事故認定書中并無上訴人所提被上訴人未按規定年檢的事故原因,且車輛年檢應按公安部門的規定進行,一審法院卷中被上訴人車輛行駛證證實了該車的年檢情況,故上訴人請求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案上訴人對一審法院判決的其他認定并無上訴意見。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9元,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陽利
審判員 趙君優
審判員 孫申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