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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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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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222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招遠市。
主要負責人:姜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昝X,天津云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住浙江省蒼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X,寶坻區正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73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未投保發動機涉水附加險,上訴人不負責賠償。評估機構認定的車輛損失與上訴人認可的損失相差較大,上訴人要求對被保險車輛實際維修項目、配件進行復勘,才能確定實際損失。
陳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陳XX車損263,767元、評估費13,188元、施救費800元,合計277,755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二次評估后,陳XX變更訴訟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220,850元;評估費、施救費自愿放棄。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13日,陳XX為其所有的冀B×××××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金額為331,963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3月7日0時至2019年3月6日24時,被保險人為陳XX。2018年7月24日12時31分,案外人楊子輝駕駛冀B×××××號保險車輛,在天津市寶坻區,因天降暴雨導致該車進水被淹,車輛損壞。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下達第12151042018800086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外人楊子輝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據寶坻區氣象局出具的當日氣象災害證明證實,2018年7月23日20時至7月24日16時寶坻城區降水量為116毫米,達到了暴雨級別。事故發生后,陳XX委托天津吉祥和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該保險車輛進行評估,認定損失為263,767元,陳XX支付評估費13,188元。某保險公司對陳XX單方委托做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評估,一審法院準許其申請后,依法委托天津普瑞迪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該保險車輛進行二次評估,認定損失數額為220,850元。陳XX對此鑒定結論沒有異議,并同意按二次評估數額請求賠償,而某保險公司認為此評估結論的評估結果依然過高,不同意全額賠償。保險車輛經天津市濱海新區寶聚鑫汽車修理廠修理,現已修復,支付維修費220,850元。
一審法院認為,冀B×××××號車輛登記車主為陳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陳XX作為車輛所有人和被保險人對投保車輛享有保險利益。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事故車輛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事故車輛損失經具有鑒定評估資質的天津普瑞迪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二次評估后,認定損失數額為220,850元,該評估結論是一審法院依某保險公司申請,通過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所作出,對此鑒定結論,予以認定。陳XX同意按此評估結論主張權利,一審法院準許。陳XX自愿放棄評估費、施救費主張,一審法院照準。保險公司對二次鑒定結果數額仍認為過高,但未能提交相關證據或線索予以證實,故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陳XX理賠款220,850元;二、駁回陳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33元,陳XX負擔547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186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是否應就涉訴車輛損失向被上訴人予以賠償,以及該車輛損失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首先,關于上訴人是否應就涉訴車輛損失向被上訴人予以賠償的問題。涉訴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被上訴人作為車輛所有人和被保險人應具有保險利益。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投保發動機涉水附加險為由拒絕賠償,但是在上訴人投有車輛損失險的情況下,上訴人并未舉證其就相關條款及問題向被上訴人盡到了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提示說明義務,故本院對上訴人的相應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其次,關于該車輛損失應如何認定的問題。依上訴人申請,經一審法院委托,天津普瑞迪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訴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鑒定,該公司系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機構,其評估結論應為客觀有效,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并無不妥。當事人提交了車輛維修費發票,亦可佐證該評估報告的客觀性,故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涉訴車輛損失數額予以確認。上訴人在二審期間提出復勘,但是一審中已經對該車輛進行了復勘,現上訴人再次要求復勘,沒有充足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1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炳正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代理審判員 史軍鋒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常嘉奕
書 記 員 沈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