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汾陽市安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晉11民終59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汾陽市。
負責人:王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西泰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汾陽市安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陽市。
法定代表人:魏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汾陽市安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捷汽運公司)的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汾陽市人民法院(2018)晉1182民初9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安捷汽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安捷汽運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汾陽市人民法院(2018)晉1182民初968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原審中對事故車輛的兩次鑒定均不符合客觀實際,不應予以認定;2、施救費、訴訟費、鑒定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安捷汽運公司辯稱,
安捷汽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人保財險汾陽支公司賠付原告保險賠款95,32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所有的×××、×××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主車為360,000元,掛車為9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6年3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2017年7月8日3時許,李文富駕駛該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223公里處時,與前方同車道行駛的賈京振駕駛的×××、×××車追尾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李文富負全部責任,賈京振無責任。原告支付施救費6,300元。經原告自行委托,山西誠凱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對×××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損評估為84,820元,原告支出評估費4,200元。審理中,被告對原告車損申請重新鑒定,本院委托深圳美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進行了重新鑒定,結論為車損80,510元,被告支付鑒定費4,83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等險種,并約定有不計免賠率,被告給原告出具保險單,雙方之間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有:車損80,510元、評估鑒定費9,030元,施救費6,300元,總計95,840元,由原告承擔重新鑒定減損部分相應鑒定費458元,余款95,382元由被告承擔,已承擔4,830元,尚應賠付原告款為90,552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付原告汾陽市安捷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90,552元;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83元,原告承擔50元,被告承擔2,133元。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審法院二次鑒定結論是否應采用以及施救費、鑒定費、訴訟費應由誰承擔。首先,關于一審判定的車損,一審中被上訴人安捷汽運公司自行委托山西誠凱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車損評估,評估的車輛損失價值為84,820元,審理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委托深圳美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進行了重新鑒定,評估的車損為80,510元。一審法院所委托的鑒定公司符合法定資質要求,作出鑒定的人員具有專業資格,且鑒定程序合法,數據來源客觀,故此份鑒定結論應予以認定,一審法院對×××號車輛以該重新鑒定意見所確定的車損80,510元為準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一方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鑒定,但必須有證據足以反駁現有鑒定結論并提出申請,上訴人認為該評估不客觀,但提不出有力證據予以反駁,且未提出書面申請,故一審法院依據第二次的鑒定結論作為車損賠償依據并無不妥,上訴人的此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次,關于施救費、鑒定費、訴訟費的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一審判決花費的施救費、鑒定費、訴訟費由上訴人保險公司承擔于法有據,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6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雅婷
審判員 李艷麗
審判員 李云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薛 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