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國網湖南省電力公司益陽供電分公司、曹XX、李X財產損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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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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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民終302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
負責人:勞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國網湖南省電力公司益陽供電分公司,住所地益陽市。
負責人:謝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女,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湖南湘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曹XX(曾用名曹輝),男,漢族,住益陽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男,漢族,住益陽市。
被上訴人曹XX、李X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湖南天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網湖南省電力公司益陽供電分公司(以下簡稱供電公司)、曹XX、李X財產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2017)湘0903民初17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審查、詢問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供電公司、曹XX、李X承擔。事實與理由:1、交強險只針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本案中供電公司的損失是因湘H3XX**號重型作業吊車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造成的,不屬于交強險賠償的范圍。2、曹XX在不具備操作證的情況下操作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險的賠償責任。3、保險公司已將相關保險條款送達給投保人,并將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告知義務,本次事故屬于條款約定的免責事項。
供電公司辯稱,供電公司受到損失是客觀事實,不管是保險公司賠還是曹XX、李X賠,總要有一方進行賠償。
曹XX、李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二審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供電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曹XX、李X連帶賠償供電公司財產損失14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月12日1時5分,曹XX駕駛湘H—3XXXX號重型作業吊車行駛至益陽市大桃路和秀峰路十字路口,為雄森國際吊裝大型液晶廣告牌時,在車輛調整方位、升出吊臂時不慎將供電公司所有的鐵大Ⅰ、Ⅱ線038號#桿掛斷,致使該區域內全線停電。2016年1月22日,益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出具益公交認字[2016]第F150號事故證明,建議就本次事故損害賠償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李X申請對供電公司的財產損失數額進行鑒定。2018年4月12日,長沙天時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作出價格評估結論書[報告編號:長天時價評益字(2018)第020號],該份價格評估報告書認定:益陽市雄森國際地段電力線路設施修復費用為74857元。
另認定,李X為肇事車輛湘H—3XXXX號重型作業吊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2016年1月13日,李X將肇事車輛湘H—3XXXX號重型作業吊車轉移登記至案外人文姜名下。
一審法院認為,曹XX在益陽市大桃路和秀峰路十字路口駕駛湘H—3XXXX號重型作業吊車為雄森國際吊裝大型液晶廣告牌時,在車輛調整方位、升出吊臂時不慎撞到供電公司所有的鐵大Ⅰ、Ⅱ線038號#桿掛斷,造成供電公司的損失,供電公司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李X雇請曹XX駕駛H—3XXXX號重型作業吊車,故李X對曹XX對供電公司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侵權責任。李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5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加之,益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出具益公交認字[2016]第F150號事故證明雖沒有明確曹XX的責任大小,但曹XX在駕駛過程中損害了供電公司的設備、設施,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對供電公司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損失由某保險公司依保險合同約定按責承擔,仍有不足部分損失由李X一方承擔。因某保險公司可足額賠償供電公司,故李X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根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供電公司財產項下損失2000元;二、某保險公司在三責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供電公司72857元;三、駁回供電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3100、鑒定費5000元,共計81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100元,供電公司負擔3000元。
二審中,曹XX與李X在本院舉證期限界滿后,向本院提交了曹XX所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某保險公司質證稱,該份證據不屬于二審的新證據,其真實性無法確認。供電公司質證稱,該份證據不屬于二審中新發現的證據,曹XX未按舉證期提供證據,應承擔不利后果。本院對以上證據經審查認為,該份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雖然曹XX、李X未按本院規定的舉證期進行舉證,但該份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該份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發生事故時,駕駛員曹XX具有機動車駕駛證B2證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除上述事實之外,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害責任糾紛。當事人二審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本案承擔賠償責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8年12月5日對江蘇省徐州市九里區法院的《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回復:“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43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在進行作業時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該復函雖不屬于法律法規,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保險行業的監管機構,其所發布的文件,保險公司應遵照執行。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本案為吊車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造成的損害,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發生事故時,駕駛員曹XX有機動車駕駛證B2證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故對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曹XX在不具備操作證的情況下操作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喻 寧
審判員 雷 宏
審判員 劉覓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書記員 方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