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常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蘇12民終431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揚州市。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裴XX,江蘇德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常XX,女,漢族,住揚州市江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泰州市海陵區城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常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泰州醫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蘇1291民初20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二審訴訟費由常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未能查清案件的真實情況,判決車損金額明顯錯誤。常XX的車輛雖然損害,但是至今尚未維修,并且通過我公司調查了解事故車輛已被黃牛買斷,不可能實際修理。一審時常XX的代理人陳述事故車輛停在泰州市力馳修理廠,并且由該廠維修,修理廠可能會收取一些基本費用,并沒有按照正廠配件進行修復,故在車輛沒有維修,沒有維修發票,實際損壞金額未確定的情況下一審按照正廠配件價格判決系不當。另外從現有的事故車輛照片可以看出,發動機中缸、氣缸蓋等未見明顯損壞,故評估報告確定的項目不真實。
常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并沒有能夠提供新的證據證明其上訴理由,故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常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我因交通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失68900元、機動車評估費3545元,合計72445元;2、案件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24日20時04分,孫XX駕駛車牌號為蘇K×××××小型轎車沿泰州市祥泰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祥泰路可利西門,因避讓其他車輛撞上路間綠島,致車損,綠島物損,無人傷。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新區大隊認定孫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8年8月1日,泰州市樂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受泰州市高新區保險糾紛第三方調解工作室(以下簡稱第三方調解室)的委托對原告常XX的蘇K×××××車輛損失價格作出鑒定評估報告書【樂司法鑒字(20180080)】,評估結論為:該起交通事故中蘇K×××××車輛損失價格為68900元。常XX為此支付評估費3545元。
另查明,蘇K×××××的小型轎車登記在常XX名下,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73599.2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8月5日0時起至2018年8月4日24時止。
再查明,第三方調解室于2018年6月20日向某保險公司郵寄了鑒定機構搖號通知書,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門衛簽收,第三方調解室于2018年6月27日組織搖號,某保險公司無故缺席,且未要求陪同鑒定評估。
一審法院認為,常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均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保險法的規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關于案涉車輛的損失數額,某保險公司對常XX依據鑒定評估報告評估的車輛損失價格主張車損68900元持有異議,但其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來推翻上述鑒定評估報告,故對其辯解不予采信,并根據鑒定評估報告確認常XX車損為68900元。常XX所主張的鑒定評估費3545元,有其提交的發票為證,上述費用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常XX支付車損保險金689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806元、鑒定評估費3545元,合計435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此款常XX已預交,某保險公司負擔部分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一并給付常XX)。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理,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因某保險公司對鑒定報告有異議,本院通知泰州市樂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到庭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異議部分,泰州市樂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逐一作出解釋。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事故車輛是否實際維修以及一審評估報告能否作為定損依據。
本院認為,對事故的發生、責任的認定、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涉案車輛產生損失等,某保險公司均無異議,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屬于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投保人承擔保險責任。現車輛損失已經產生,至于涉案車輛有無修理,并不影響保險公司所要承擔的保險責任。
經泰州市高新區保險糾紛第三方調解工作室委托,泰州樂途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并出具了評估報告。該公司具有估損資質,且鑒定人到庭對保險公司提出的異議逐一作出合理解釋,現某保險公司亦無證據推翻該評估報告,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對該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一審將該評估報告作為定損依據并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1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冒金山
審判員 俞愛宏
審判員 陳霄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徐莉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