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石家莊興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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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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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065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7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號*座**層。
代表人:楊志軍,該營業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河北世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家莊興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縣。
法定代表人:楊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范XX,石家莊市行唐巨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石家莊興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唐汽貿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2015)行民二初字第000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趙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于英、陳麗娜參加評議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代書記員王浩擔任本案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8月25日興唐汽貿公司在甲保險公司為車輛冀A×××××車投保了商業險,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興唐汽貿公司,保險期間為2014年8月26日0時至2015年8月25日24時止,承保險種有機動車損失險、商業三者險等險種及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203400元。2014年10月22日0時40分許,高二小駕駛冀A×××××+冀A×××××貨車,沿241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西石邱村東路段,與前方同向行使的高峰駕駛的冀A×××××+冀A×××××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責任經行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驗,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二小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高峰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興唐汽貿公司的被保險車輛冀A×××××經委托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車損評估,該公估公司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公估報告書,公估結論為冀A×××××車輛損失金額為80250元,公估費2408元。庭審時甲保險公司以公估報告系單方委托、程序違法為由申請重新鑒定。但在該院指定期限內未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亦未繳納鑒定費用。興唐汽貿公司的被保險車輛準牽引總質量38700千克,庭審中雙方當事人明確事故發生地點距拖達規定地點的拖車里程為50公里。
原審法院認為:興唐汽貿公司與甲保險公司2014年8月25日簽訂的保險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屬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公安交通警察管理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既興唐汽貿公司司機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無異議,該院予以確認。興唐汽貿公司作為被保險人,于保險事故發生后,有權要求甲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興唐汽貿公司的被保險車輛冀A×××××經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車損評估,鑒定車輛損失金額為80250元,公估費2408元,庭審時甲保險公司以公估報告系單方委托、程序違法為由申請重新鑒定。但在該院指定期限內未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亦未繳納鑒定費用,該院不予采信。故該院對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結論該車車損為80250元予以確認。關于公估費2408元,是為證明受損車輛的受損程度而產生的必要的合理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關于拖車費,拖車里程按雙方當事人明確的50公里計算,拖車費為700元/車次+30元/車公里×(50-10)公里=1900元。關于現場整修費,因無具體整修項目,該院不予采信。綜上,該事故致興唐汽貿公司冀A×××××車的車損為80250元,拖車費1900元,共計82150元。減去事故對方車輛在交強險無責賠償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剩余82050元未超出甲保險公司承保的機動車損失險的承保限額,甲保險公司應予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該院判決為:甲保險公司給付興唐汽貿公司保險理賠金82050元。限判決生效后5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62元,減半收取981元,由興唐汽貿公司負擔81元,甲保險公司負擔900元。公估費2408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興唐汽貿公司提供的車損公估報告系其單方委托,程序違法,不具有證明效力;二、訴訟費用和公估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甲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興唐汽貿公司答辯稱:一、甲保險公司不認可公估報告的證據效力,但其未能提供相應的反證予以證明。甲保險公司在原審法院指定的時限內未申請重新鑒定,是其放棄了自己的訴訟權利,基此,原審法院依據興唐汽貿公司提供的車損公估報告等證據予以判決,并無不當;二、公估費是為查明被保險車輛損失而產生的合理、必要的費用,依法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更是有法可依。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誤,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供新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興唐汽貿公司提供的車損公估報告能否作為認定保險車輛損失的證據以及甲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訴訟費用和公估費。
關于涉案保險車輛損失證據的認定。興唐汽貿公司為證明保險車輛所受損失提供了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受行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車損公估報告,公估結論為車輛損失金額為80250元。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及公估人員王勝利和李松星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證》可以證明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和公估人均具有從事保險公估的相應資質,其所出具的公估報告依法具有證據效力。甲保險公司雖然主張公估報告系單方委托、程序違法,但其沒有提供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審法院依據該公估報告認定保險車輛損失為80250元,并無不當。
關于公估費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興唐汽貿公司主張的評估費2408元,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甲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在原審法院確定甲保險公司應當賠償興唐汽貿公司保險金的前提下決定由其負擔本案一審訴訟費用,亦并無不當。甲保險公司主張其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用和公估費,因與上述法律規定相悖,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62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 勇
審 判 員 于 英
審 判 員 陳麗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書記員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