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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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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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民終155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826485727XXXX。
負責人:吳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祝XX,男,系該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女,漢族,住安徽省宿松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俞XX,安徽青弋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縣人民法院(2019)皖0222民初12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符合可以不開庭審理的規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重新對皖H×××××號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并以此評估意見為依據進行判決,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張XX承擔。事實和理由:1.案涉評估意見書認定的金額與某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相差甚大,該評估機構與評估申請人占明敏具有明顯的利益關系,且評估機構所在地與事故發生地的評估原則、價格體系、工資標準均不相同。2.某保險公司于一審當庭就對該評估意見書不予認可,并表示如調解不成則申請重新評估。庭審后,一審法院未予準許某保險公司的重新評估申請。
張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向張XX支付保險金7491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13日14時04分許,占明敏駕駛皖H×××××號小型轎車在蕪湖市繁昌縣G50滬渝高速公路402KM處,與李挺駕駛的皖A×××××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蕪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責任認定:占明敏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張XX已賠付皖A×××××號轎車損失價值2400元。經上海釜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鑒定,皖H×××××號轎車市場修復價格為70400元,評估費為2110元。一審另查明,張XX系皖H×××××號小型轎車的登記所有人,張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不計免賠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326649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為10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6月25日0時起至2019年6月24日24時止。張XX為主張權利,于2019年4月11日訴至該院。
一審法院認為,張XX、某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保險合同,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張XX為皖H×××××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不計免賠機動車商業保險,皖H×××××號轎車發生交通事故為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對皖H×××××號轎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的損失,在保險金額范圍內依法予以賠付。本起事故因皖H×××××號轎車與皖A×××××號轎車相撞發生,皖H×××××號轎車駕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據交強險規定,皖H×××××號轎車損失應在對方車輛交強險范圍內賠付100元,皖A×××××號轎車損失24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付。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辯論認為,對方車輛在交強險內無責賠付100元,該院予以采信。關于某保險公司辯論認為,皖H×××××號轎車損失評估價格過高,與其公司定損差距較大,該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定損是公司單方所為,且未經張XX認可,張XX委托上海釜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鑒定,其在舉證期限內,未申請法院重新鑒定,對某保險公司該辯論意見,不予采信,該院認可皖H×××××號轎車損失為70400元。鑒定費用及訴訟費用是張XX主張權利的必需費用,對某保險公司認為該二項費用不應由其公司承擔,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張XX損失為74910元,扣除100元,某保險公司應賠付張XX74810元。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張XX賠償金74810元。二、駁回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二審中,某保險公司、張XX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同一審一致,本院對其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一審判決以張XX方自行委托鑒定的評估意見書作為定損依據,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對于車輛因交通事故所致損失的金額,并非人民法院直接依照證據即可認定的事實,而應由專業機構依照其專業知識予以認定,當事人主張專業機構相關認定結論有誤的,應當提供足以反駁的相關證據和理由,否則對于專業機構所作結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證明力。本案中,案涉評估意見書系評估鑒定機構在對事故車輛受損部分進行拆解后所作,且評估鑒定機構所在地的差異對車輛損失的認定并無直接影響。某保險公司雖對案涉評估意見書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具有證明力的反證證明該評估意見書結論確有瑕疵,故原審法院認定該評估意見書的證明力,并在此基礎上處理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并無不當,上訴人的相關上訴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7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嚴 陣
審判員 汪 智
審判員 陳 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 雷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