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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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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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823民初7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天峻縣人民法院 2019-05-23
韓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 、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青海省天峻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青2823民初71號
原告:韓XX,男,撒拉族,青海省循化縣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青海阿克敦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天峻縣-4號。
負責人:趙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青海競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
負責人:吳XX,該分公司經理。
原告韓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天峻支公司)、乙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海西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和被告人保天峻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保海西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XX訴稱:2017年12月25日,其從他人處購買的貴DAJ8**攬勝極光越野車,在被告人保天峻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指定修理廠險、特約險等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原告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及時支付了全部保險費。2018年3月22日該投保車輛在循化縣積石鎮被盜,原告報案后循化縣公安局予以立案偵查,但至今沒有破案,盜竊車輛未追回。原告根據保險單約定向兩被告索賠未果。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車輛保險金354869.76元;2、本案訴訟費、律師費全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人保天峻支公司辯稱,對本案發生車輛被盜的事實經過不持異議。1、被盜車輛為抵押車輛,被保險人與該車輛無保險利益;2、依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被盜車輛與他人存在民事、經濟糾紛;綜上,被告對被盜車輛不負責賠償。
被告人保海西分公司未遞交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5日,原告韓XX從他人處購買的貴DAJ8**攬勝極光越野車,在被告人保天峻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指定修理廠險、特約險等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原告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及時支付了全部保險費。2018年3月22日該投保車輛在循化縣積石鎮被盜,原告報案后循化縣公安局予以立案偵查,但至今沒有破案,盜竊車輛也未追回。原告根據保險單約定向兩被告索賠未果。
另查明,貴DAJ8**機動車是原告韓XX從韓立忠手里以20萬元購買,該車前手分別為:任明生、梅志平、董川、謝芳、韓立忠,車輛行駛證記載車主為任明生;原告韓XX一直在天峻縣做生意為生;原告韓XX在被告人保天峻支公司處為貴DAJ8**機動車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指定修理廠險、特約險等險種,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韓XX,落款簽章為人保海西分公司;原告韓XX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告人保海西分公司提出索賠申請,同日與被告人保海西分公司簽訂了“委托機動車整車處置授權書”和“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確定貴DAJ8**機動車賠償金額為人民幣354869.76元,被告人保海西分公司又于2019年2月23日以原告與保險車輛無可保利益為由拒賠。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告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兩被告營業執照、保險單、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機動車行駛證、任明生身份證復印件、循化撒拉族自治縣公安局立案告知書、受案回執、借條、汽車抵押借款合同、收款收據、抵押汽車價值協議書、委托書、梅志平保證書及手機短信、質押債權轉讓協議及董川證明、董川身份證復印件、農業銀行交易明細清單、韓立忠證明、韓立忠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輛轉讓合同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被告人保天峻支公司、人保海西分公司明知貴DAJ8**機動車是抵押車輛,存在連環購車情況,車主為任明生并非原告韓XX,原告韓XX如實向被告告知了該車情況,兩被告對為該車進行保險而存在的風險隱患已充分了解并注意,而依然為了獲取收益(利益)接受原告韓XX為該車投保,表明該車具有保險利益,兩被告愿意為該利益承擔不可預測之風險,故被告人保天峻支公司“被盜車輛為抵押車輛,被保險人與該車輛無保險利益”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貴DAJ8**機動車是抵押車輛,存在連環購車情形,但原告韓XX購買該車后至今未與該車前手或他人因該車所屬正在發生民事、經濟糾紛,兩被告亦不能向法庭舉證該車的確存在民事、經濟糾紛,故被告人保天峻支公司依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案車輛與他人存在民事、經濟糾紛的抗辯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韓XX訴求判令本案律師費由兩被告承擔,因無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韓XX訴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被盜車輛保險金354869.76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韓XX被盜車輛(貴DAJ8**)保險金354869.76元。
二、駁回原告韓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24元,減半收取計3312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 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達瓦蘭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