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瑪依市創拓有限責任公司、甲保險公司等與克拉瑪依市偉鋒工貿有限公司、克拉瑪依市鑫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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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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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2民終390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1
上訴人(原審被告):克拉瑪依市創拓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法定代表人:呂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新疆炎黃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主要負責人:范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主要負責人:木XX.阿甫,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甲,新疆同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克拉瑪依市偉鋒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
法定代表人:郭XX,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克拉瑪依市鑫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法定代表人:毛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乙,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乙,新疆鼎澤凱(克拉瑪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牟XX,男,漢族,克拉瑪依市偉鋒工貿有限公司司機。
上訴人克拉瑪依市創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創拓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克拉瑪依市偉鋒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鋒公司)、克拉瑪依市鑫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鑫豐公司)及原審第三人牟XX財產損害賠償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克拉瑪依市白堿灘區人民法院(2019)新0204民初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創拓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甲,被上訴人偉鋒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郭XX,被上訴人鑫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乙、張鵬,原審第三人牟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創拓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創拓公司僅承擔被上訴人偉鋒公司車輛修理費的20%的賠償責任,且對被上訴人偉鋒公司的停運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1.本案事故系由于被上訴人鑫豐公司工作人員陳某某違規吊裝操作造成。案外人陳某某作為特種作業吊裝駕駛員,在吊裝嚴重超過吊帶繩索自身負荷的情況下進行起重作業,且違規將起重擺臂經過被上訴人偉鋒公司所有的車輛駕駛室,其違規行為系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陳某某作為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一審法院采信其證人證言,從而確定由上訴人創拓公司承擔本案事故60%的責任,系認定事實錯誤。2.根據上訴人創拓公司與被上訴人偉鋒公司簽訂的《工程車輛作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服務過程中發生設備損壞、人員損傷或操作失誤造成的事故等,均由被上訴人偉鋒公司承擔,故上訴人創拓公司不應當承擔停運損失的賠償責任。且該合同第4.9條約定,未經上訴人創拓公司書面同意,被上訴人偉鋒公司不得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施工項目委托給第三方。但被上訴人偉鋒公司違約將吊車吊裝作業部分轉委托給被上訴人鑫豐公司,被上訴人偉鋒公司存在違約。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參照適用該司法解釋。但本案中,被保險車輛XXX號吊車發生事故時屬停駛狀態,不應當參照該司法解釋,由其承擔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賠償責任。
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之規定,商業三者險僅對投保車輛本身所引發的碰撞、刮擦、顛覆、墜落等造成損失進行賠償。本案事故系XXX號吊車在停駛狀態下吊包過程中,出現繩索質量問題導致財產損害,不屬于商業三者險賠償范圍。且造成此次事故的近因系繩索斷裂,該原因并非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保險責任范圍,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保險責任違反近因原則。
被上訴人偉鋒公司針對三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辯稱,認可一審法院確定的責任比例及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請求二審法院公正判決。
被上訴人鑫豐公司針對三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1.上訴人創拓公司作為施工作業管理方,負責現場監督管理及吊裝指揮,并提供噸包吊裝繩索,實施噸包的安裝和卸車工作。本案的事故系噸包吊裝繩索斷裂造成,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創拓公司承擔60%的責任正確。2.涉案事故系安全生產事故,一審法院依據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協會的復函,認定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上訴人創拓公司針對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辯稱,涉案事故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交強險保險范圍,亦屬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保險條款》規定的商業險保險范圍,故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均應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請求。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針對上訴人創拓公司的上訴請求,答辯意見與其上訴意見一致。對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因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未針對其提起上訴,故不發表答辯意見。
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同意上訴人創拓公司及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意見。
原審第三人牟XX述稱,涉案事故發生在上訴人創拓公司管理的井場,故其應當承擔責任。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一審原告偉鋒公司的訴訟請求:1.判令鑫豐公司、創拓公司連帶賠償車輛維修費28210元、停運損失費185947.2元(自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9月11日,111天X1675.2元);2.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以下簡稱涉案貨車)系偉鋒公司所有,掛靠于克拉瑪依建平工貿有限公司名下。2018年3月1日,創拓公司作為甲方與偉鋒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工程車輛作業服務合同》,約定合同標的為工程車輛作業服務。2018年5月23日,偉鋒公司為創拓公司進行井隊搬遷,派牟XX駕駛涉案貨車拉運井隊搬遷的貨物。因汽車起重機不夠,偉鋒公司與鑫豐公司口頭協議,以2700元的價格租用鑫豐公司的汽車起重機一天,鑫豐公司派遣其員工陳某某駕駛XXX號汽車起重機(以下簡稱涉案起重機)到井隊搬遷現場進行吊裝作業。陳某某操作涉案起重機從涉案貨車上吊起重金粉包(以下簡稱噸包)時,因捆綁噸包的繩索斷裂,噸包掉下砸落在涉案貨車駕駛室頂部,致牟XX受傷,涉案貨車受損。事故發生后,乙保險公司出險,同意涉案貨車在克拉瑪依區華通汽車修理廠修理,產生修理費28210元。涉案起重機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起重、裝卸、挖掘車損擴展險、車損險、三者險、不計免賠率,三者險保險限額500000元。本案事故發生于前述保險的保險期間內。一審法院認為,涉案貨車受損系起重機從涉案貨車車廂內起吊噸包時經過貨車駕駛室,捆綁噸包的繩索斷裂,噸包從吊鉤上落下所致。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8年12月5日《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給江蘇省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的復函),涉案事故應當比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3條的規定,故涉案事故屬于交強險理賠范圍。且鑫豐公司駕駛員陳某某在使用涉案起重機過程中,違規操作導致偉鋒公司產生的修理費損失屬于財產直接損毀,依據特種車保險條款的規定,屬于三者險的理賠范圍。停運損失及鑒定費用系間接損失,不屬于三者險理賠范圍。偉鋒公司因涉案貨車維修支出維修費28210元,一審法院依據嘉思特公司對停運損失的鑒定意見及調查了解,確定停運損失為58372.20元[972.87元(1222.87元-250元)X60日],偉鋒公司因此支付鑒定費3000元,故甲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財產損害責任限額內賠償偉鋒公司車輛維修費2000元。在吊裝過程中,噸包繩索由創拓公司提供,并由創拓公司工作人員負責捆綁,鑫豐公司起重機司機在操作過程中亦存在違規行為,故應當由創拓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鑫豐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因此,對甲保險公司賠償后剩余的87582.20元(維修費28210元+停運損失58372.20元+鑒定費3000元-交強險賠償的損失2000元),創拓公司承擔60%賠償責任為52549.32元;鑫豐公司承擔40%賠償責任為35032.88元,其中車輛修理費為10484元[(28210元-2000元)X40%],合理的停運損失及鑒定費為24548.88元[(58372.2元+3000元)X40%],鑫豐公司應承擔的車輛修理費10484元未超過三者險的賠償限額,由乙保險公司予以賠償。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一、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偉鋒公司車輛修理費2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二、創拓公司賠償偉鋒公司車輛修理費、合理的停運損失費、鑒定費共計52549.32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三、乙保險公司賠偉鋒公司車輛修理費10484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四、鑫豐公司賠償偉鋒公司車輛修理費、合理的停運損失費、鑒定費共計24548.88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五、駁回偉鋒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關于<關于認定交強險賠償責任>的復函》(中保協函發[2008]215號),擬證實涉案事故系安全生產事故,不適用交強險的各項賠償規定,其不應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上訴人創拓公司經質證,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經質證,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被上訴人偉鋒公司、原審第三人牟XX經質證,對真實性、合法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被上訴人鑫豐公司經質證,對真實性、合法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且認為該復函系保險行業協會的文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結合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意見,對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該復函系對中國保監會新疆監管局《關于認定交強險賠償責任的函》的回復,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未提交中國保監會新疆監管局函件中涉及的具體案件,不能證實該案件與本案性質一致,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且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僅系自律性組織,其出具的文件對協會會員以外的社會群體不具有約束力,故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關于<關于認定交強險賠償責任>的復函》,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案經二審審理,依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事實如下:一審期間,被上訴人鑫豐公司以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為涉案肇事車輛XXX號吊車交強險的保險人、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為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為由,主張追加二者為本案被告,一審法院予以準許。庭審中,上訴人創拓公司認可,涉案事故中,斷裂的繩索由其提供,事故現場進行指揮及吊包捆綁亦由其工作人員完成。另查明,上訴人創拓公司與被上訴人偉鋒公司簽訂的《工程車輛作業服務合同》第五條雙方的權利義務之乙方(被上訴人偉鋒公司)義務,第4.11條約定,“在施工作業中,承擔因乙方工具、設備、或人為操作失誤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以及人員傷亡一切損失,損失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從工程款中扣除,如損失費用不夠扣除,乙方另行支付”。本院所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對以上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開庭筆錄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被上訴人偉鋒公司作為受損車輛XXX號牽引車的所有權人,其因車輛受損向侵權人提起損害賠償,本案應當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法院以用人單位責任糾紛進行審理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付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案雖然涉及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兩種法律關系,但是被上訴人鑫豐公司作為被保險人,其在一審審理期間申請追加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為被告承擔保險責任,該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故應當就兩種法律關系一并審理。雙方當事人對涉案事故造成被上訴人偉鋒公司支出車輛維修費28210元、停運損失58372.20元、鑒定費3000元,合計89582.20元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上訴人創拓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2.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3.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4.上訴人創拓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
一、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即“上訴人創拓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問題。根據本院查明事實,本案事故產生的原因為:1.被上訴人鑫豐公司駕駛員違反吊車操作規程,將貨物從XXX號牽引車車頭經過;2.上訴人創拓公司工作人員將超過繩索最大承重的噸包一并捆綁起吊,導致繩索斷裂。捆綁噸包的繩索由上訴人創拓公司提供,且其工作人員明知繩索的最大承重為3噸,卻捆綁重量超過4噸的噸包,一審法院據此認定上訴人創拓公司承擔涉案損失60%的責任,被上訴人鑫豐公司承擔40%的責任,符合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即“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交強險制度作為一種強制性保險,其設立目的是以該強制性責任保險保障受害人能及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賠償,具有強烈的保障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2008年12月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給江蘇省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的復函)明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3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得出,即使并非通常意義上的交通事故,但為了保障受害人的權益能夠得到救濟,其損失也應比照條例,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予以理賠。本案中,被保險車輛XXX號吊車作為特種車,在工作場所作業時發生事故,雖然不屬于交通事故,但遭受損害的人與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本質的區別,應當給其同樣的社會救濟保障。故被上訴人偉鋒公司因本案事故造成的貨車修理費損失屬于交強險理賠的范圍,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三、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即“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保險條款》第三條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的人員。”第二十二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或操作人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被上訴人鑫豐公司在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處為XXX號吊車購買了商業三者險,后其聘用的駕駛員在操作XXX號吊車作業過程中,造成被上訴人偉鋒公司所有的XXX號牽引車受損,該事故屬于商業三者險理賠的范圍,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上訴稱僅投保車輛本身所引發的碰撞、刮擦、墊付、墜落等才承擔保險責任,本院認為,保險是通過將眾多單位和個人結合起來,將個體對應風險轉化為共同對應風險,從而提高風險造成損失的承受能力。保險的基本職能是轉移風險、損失分攤。本案中,XXX號吊車作為特種車輛,其主要功能為吊裝貨物,因吊裝發生事故以分攤損失是被保險人購買商業三者險的目的所在,若將此處的意外事故解釋為僅限于保險車輛本身引發事故的縮小解釋,與保險的基本職能相悖,故對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該上訴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四、關于第四個爭議焦點,即“上訴人創拓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問題。上訴人創拓公司主張依據其與被上訴人偉鋒公司簽訂的《工程車輛作業服務合同》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設備損壞、人員損傷或操作失誤造成的事故等,均由被上訴人偉鋒公司承擔責任,故其不應當承擔停運損失。根據本院查明,《工程車輛作業服務合同》第五條雙方的權利義務之乙方義務,第4.11條約定,“在施工作業中,承擔因乙方工具、設備、或人為操作失誤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以及人員傷亡一切損失,損失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從工程款中扣除,如損失費用不夠扣除,乙方另行支付”。該條約定由乙方即被上訴人偉鋒公司承擔責任的前提系因被上訴人偉鋒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本案中,事故發生的原因系被上訴人鑫豐公司駕駛員違規操作及上訴人創拓公司工作人員工作過失,被上訴人偉鋒公司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并不存在過錯,故上訴人創拓公司依據該條約定主張免除賠償停運損失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產生的維修費數額、確認的停運損失及支出的鑒定費,認定上訴人創拓公司賠償被上訴人偉鋒公司52549.32元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上訴人創拓公司、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雖然存在錯誤,但處理結果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26元,由上訴人克拉瑪依市創拓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114元,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50元,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6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喬 匯 濤
審判員 巴哈古麗艾買提
審判員 吳 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郭 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