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沈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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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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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71民終4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疆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019-09-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主要負責人: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女,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XX,男,漢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新疆井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黨XX,新疆井然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沈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2019)新7101民初3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上訴人沈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黨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2019)新7101民初345號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責任,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對事故成因存疑,申請鑒定后,由深圳市一正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簡稱一正公估公司)就XXX號車作出了《機動車輛事故成因公估報告》(以下簡稱《公估報告》)。但一正公估公司不具備評估此項事宜資質。一正公估公司提供的《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可見,其業務范圍僅為對保險標的承保前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殘值處理。而本案的委托事項為事故成因鑒定,并不在一正公估公司的業務范圍內,一正公估公司對事故原因未進行有效的判斷。其出具的《公估報告》第8頁載明:關于車輛損失原因的關鍵部位-一輪胎,直接采取輪胎廠家鑒定結果得出“輪胎受到過碰撞撞擊”,并未對此關鍵問題做出任何有效的、專業的解釋。綜上,上訴人對一正公估公司就XXX做出的《公估報告》程序及內容均不認可,該《公估報告》并不能作為本案重要參考依據。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沈XX辯稱,一正公估公司是因上訴人申請,由一審法院選擇的具有評估、勘驗、鑒定等資質的公估公司,該公司根據專業知識做出的公估結論清楚、明確,可以作為本案事故成因的主要參考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沈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修車費60482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拖車費用1000元;3.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壞期間的用車費20000元;4.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貶值損失20000元;5.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律師費7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沈XX為XXX號車的所有人,其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266216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6日。2019年1月15日9時01分,沈XX駕駛XXX號車行駛至連霍高速公路鹽湖收費站附近時,車輛爆胎,造成被保險車輛右前部及底盤受損。事故發生后,沈XX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告知沈XX將車輛拖至新疆新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后經某保險公司拆解定損,確認事故造成XXX號車的損失為50000元,施救費為1000元。XXX號車現已修理完畢,沈XX已支付修理費52164元。一審法院認為,沈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本次事故某保險公司雖對事故原因提出了異議,但經一正公估公司公估,事故損失是因被保險車輛碰撞或碾壓異物,致使車輛右前部及底盤受損。結合該公估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本次事故的成因屬于車輛損失險的理賠范圍,且不存在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情形,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定損確認的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為50000元,施救費為1000元。事故車輛在新疆新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后,沈XX支付修理費52164元,因經某保險公司定損金額為50000元,故一審法院確認應賠償的車輛損失金額為50000元。綜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沈XX車輛損失50000元、施救費1000元。關于沈XX主張的車輛損壞期間的用車費用、車輛貶值損失、律師費,因不屬于案涉保險的責任范圍,不予支持。遂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沈XX賠償車輛損失50000元、施救費1000元,合計51000元;二、駁回沈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一審期間根據上訴人申請,一審法院通過法定程序委托一正公估公司對事故車輛損失的原因及損失數額進行了鑒定和公估,一正公估公司的業務范圍為對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等。一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和沈XX對一正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的質證意見均為認可,某保險公司僅提出對輪胎的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應予扣除的意見。根據《公估報告》及某保險公司拍攝的事故車輛受損情況照片顯示,事故車輛系在高速路行駛過程中右前輪發生爆胎,車胎胎面部分分離,分離輪胎胎面高速碰撞拉扯或異物卷入導致右前杠部分損失;車輛底盤右前轉向節明顯存在碰撞痕跡。
本院認為,對《公估報告》的效力問題,該報告系一審法院依據某保險公司申請,通過法定程序選定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報告,且一審庭審質證時某保險公司對該報告予以認可,該《公估報告》合法有效。對某保險公司提出該報告對事故原因未作出有效判斷的上訴意見,根據《公估報告》及某保險公司拍攝的事故車輛受損情況照片顯示,本案事故原因并不復雜,主要系因車輛高速行駛過程中右側輪胎爆胎導致車輛右側底盤部位發生損壞,某保險公司二審庭審中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為事故車輛因爆胎導致的損失不屬于某保險公司承保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的賠償范圍。《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載明因碰撞、傾覆、墜落、火災、爆炸等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本案事故車輛系因輪胎爆胎,輪胎胎面分離后車輛高速運轉輪胎胎面打到底盤導致右側底盤發生損壞,該種情形屬于合同約定的“碰撞”的一種形式,即高速行駛的車輛爆胎后破損的輪胎胎面與底盤發生的碰撞。故根據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對發生碰撞造成的車輛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 孫 健
審& 判& 員 毛 建 梅
審& 判& 員 海熱尼沙.烏買爾
二 〇 一 九 年 九 月 九 日
書& 記& 員 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