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胡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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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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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終252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
主要負責人:儲XX,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安徽黃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男,漢族,住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浙江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胡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2018)浙0602民初37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一、保險金請求權具有特殊性,渦陽縣龍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胡XX之間的債權轉讓行為無效,胡XX不是本案適格原告。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的、發生保險事故時由被保險人主張保險金的合同,只有保險合同中載明的被保險人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以及保險標的都需要經過風險評估,才與其簽訂合同,如果被保險人或者保險標的具有較大風險時,保險人可選擇提高保費或者不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簽訂具有人身信賴利益,并且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四大基本原則,而誠信最主要約束的就是保險合同的當事方,如果保險金請求權可以隨意轉讓,將會導致保險行業亂象,同時可能會損害真正受害人的權利。二、案涉《保險權益轉讓通知書》的真實性不能確定,也不排除存在可撤銷和無效情形。被上訴人主張保險金的依據是該份通知書,但被保險人渦陽縣龍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受益人獅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沒有到庭參加訴訟,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從得知,且該份證據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三、孫端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不能證明車輛受損的事實以及車輛受損與此次翻車事故存在關聯。該份證明記載的情況是,民警到現場了解情況,相關情況是經公司人員介紹,而公司人員與案涉車輛具有利害關系,可信度較低。而且,民警沒有進行現場勘驗、調取現場監控、調查詢問等,對事故發生經過以及車輛的受損情況均沒有記載。從該份證據內容來看,派出所只是簡單地出具了普通的出警證明,沒有認定事實以及損失,達不到被上訴人證明目的。四、根據保險法的損失補償原則,車輛受損應該按照實際維修情況賠償,評估報告不能作為賠償依據,以評估報告作為確定損失的依據,可能會存在當事人獲利的情形。而且,本案評估損失與車輛實際損失不一致,上訴人前期委托鑒定機構評估時維修項目遠遠少于被上訴人以及一審法院委托評估項目。五、涉案車輛為牽引車,但被上訴人未提及該車輛是否牽引掛車以及保險情況,孫端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中也無相關記錄,因此被上訴人應提供證據證明相關情況,否則不能排除該車輛存在改裝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如果出現上述情形,保險人有權拒賠。
胡XX答辯稱,一、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渦陽縣龍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將保險索賠權轉讓給胡XX,且轉讓事宜已書面通知上訴人,該轉讓行為有效,胡XX依法取得訴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二、公估過程中,雙方在公估公司主持下,對維修完畢的車輛進行現場查驗,如果上訴人對車輛維修有異議,在查驗現場就可以提出來,但上訴人未向公估公司提出任何異議,說明上訴人對車輛損失情況、修復情況均無異。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本案中,被保險人一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立即報案,上訴人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退而言之,即便本案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無法確定,也不是被保險人一方造成的,而是上訴人未及時查勘造成的,上訴人仍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胡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向胡XX支付保險賠償金等合計人民幣139997元。一審庭審中,胡XX表示根據重新鑒定后的結果,對車輛損失變更為105000元,即總的訴訟請求變更為1143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皖S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在渦陽縣龍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該公司為皖SXXX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車輛損失險及相應的不計免賠率。2018年8月11日,田萬亮駕駛上述車輛在孫端鎮德伊輕質材料建材公司內翻車,紹興市公安局越城區分局孫端派出所接到110報警后出警查勘該事故,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中,車輛產生吊車費5000元、拖車費2000元。2018年9月26日,渦陽縣龍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通知某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委托浙江天和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并告知聯系方式,提醒某保險公司若對車輛損失有異議,可向該公司反映。2018年9月28日,某保險公司收到該通知。后渦陽縣龍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4日委托浙江天和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評估結論書,認定車輛損失為130697元,產生評估費2300元。2018年10月9日,渦陽縣龍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書面通知某保險公司,其將車輛本次事故的保險索賠權益轉讓給胡XX。2018年10月11日,某保險公司收到該通知。經某保險公司訴前申請,該院依法委托泛華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對胡XX主張的車輛損失進行司法鑒定,該公司認為車輛損失為10500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鑒定費8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渦陽縣龍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車輛損失險合同,系財產保險合同,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現渦陽縣龍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已將本次事故的保險索賠權利轉讓給胡XX,且已通知到某保險公司,故胡XX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該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抗辯該保險權利具有人身性,不能轉讓,缺乏事實依據,該院不予采納。因本案是廠區內發生的單車事故,故沒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但孫端派出所根據報警到現場調查,并出具了證明,可以證明保險事故發生的情況。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真實性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院對該抗辯不予采納。對于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胡XX委托了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某保險公司又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司法鑒定,胡XX、某保險公司對司法鑒定結論予以認可,故車輛損失根據司法鑒定結論為準。但胡XX自行評估也是通知了某保險公司,只是某保險公司未積極參與,故評估費用仍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吊車拖車費胡XX提供了有效票據,某保險公司僅僅抗辯過高,依據不足,該院根據胡XX提供的票據認定,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給胡XX保險金114300元,此款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履行。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中的爭議焦點是:訟爭事故損失有無實際發生,以及損失金額如何認定;本案中是否存在保險免責情形;案涉債權轉讓是否有效以及胡XX是否為適格原告。一、關于事故損失及金額的認定。案涉車輛事故客觀發生,有公安機關證明、公估報告等證據證明,車輛損失已然產生,不以是否維修以及維修情況為轉移。關于具體損失金額,一審法院已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具有合法評估資質,委托程序合法,一審法院依據評估結論認定損失金額,依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上訴人主張評估的損失與車輛實際損失不一致,但沒有證據證明,在損失評估及一審審理過程中亦未就此提出異議,本院對其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二、本案是否存在保險免責情形。上訴人主張,涉案車輛為牽引車,不排除該車輛存在改裝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若存在該情形,上訴人可以免除相應賠付責任。上訴人該項主張缺乏實據,本院不予支持。三、關于案涉債權轉讓的效力及胡XX的訴訟主體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被上訴人所受讓的權利,是基于保險合同關系產生的債權,且不屬于上述法律規定的不得轉讓情形。而且,轉讓事宜亦已通知上訴人,案涉《保險權益轉讓通知書》加蓋渦陽縣龍大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獅橋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印章,系證據原件,能夠作為有效證據。因此,案涉債權轉讓對上訴人發生法律效力,胡XX是本案適格原告。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8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世光
審判員 黃哲鋒
審判員 王晗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李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