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X、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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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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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贛07民終105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01
上訴人(原審原告):鐘X,男,漢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
委托代理人:胡X,江西紅土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700784137XXXX。
負責人:華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饒XX,男,漢族,系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鐘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8)贛0781民初42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鐘X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理由為:一審訴訟中上訴人提交的由瑞金市捷奧汽車維修中心出具的報價單合理合法,之前雙方定損時被上訴人也認可定損金額為32000元,即便被上訴人不認可上訴人提交的報價單,也應按照32000元的定損價格作出判決。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上訴人向一審法院請求:1.判決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付其保險金51300元;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13日,原告鐘X在被告處為其所有的贛BXXXXX奧迪牌小型轎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等系列保險,并向被告交納了保險費用10937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10月14日零時至2018年10月13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292708元。2018年9月20日,原告鐘X將車輛停放在瑞金市龍珠路時被砸,造成車輛受損。次日早上,原告鐘X發現車輛受損遂向被告報案。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原告發出《理賠告知函》,以事故系他人惡意行為所致,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而拒絕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判決作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主張其車輛受損金額為51300元,對此原告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庭審中,經詢問原告是否需要申請鑒定,原告亦拒絕鑒定。因此,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51300元損失的請求,難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鐘X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82元,減半收取541元,由原告鐘X自行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為支持其上訴請求,提交了由贛州華宏汽車有限公司出具的估算單,擬證明本案涉案車輛的車損失為50364元。對該證據,被上訴人對其三性均提出異議,本院經審理認為,該估算單并不能等同于上訴人應實際支出的維修費用,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被上訴人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案涉贛BXXXXX奧迪牌小型轎車受損后,被上訴人曾對車輛定損,定損價為32000元。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贛BXXXXX奧迪牌小型轎車被砸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疇;二、車輛損失應如何認定。現分別評述如下:
關于爭議焦點一,被上訴人主張涉案車輛系人為損毀,不屬于保險責任范疇,其主要依據是《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六條的規定,經查,該條款第六條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對此,本院認為,該條款明確將“碰撞”列入保險責任范圍,且未對“碰撞”的具體含義進一步解釋說明,在此情形下,應作出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即不能當然地將人為損毀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外;同時,被上訴人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向投保人就機動車因他人損毀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條款明確向投保人進行解釋說明;此外,上訴人為案涉機動車在被上訴人處投保了附不計免賠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將人為損毀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也符合民眾的樸素認知。綜上,涉案贛BXXXXX奧迪牌小型轎車被砸受損應認定為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的特別授權代理人自認曾對涉案車輛進行過定損,定損價為32000元,上訴人亦認可該事實,二審期間,上訴人陳述“如果預估單價不能得到支持,我方也同意按照定損價32000元予以處理。因此,在上訴人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際遭受損失的情況下,本院依據上述事實,本著尊重當事人意愿和減少當事人訴累的原則,兼顧公平,認定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賠償款32000元。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鐘X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1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2018)贛0781民初4226號民事判決;
二、限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上訴人鐘X損失32000元;
三、駁回上訴人鐘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41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82元,一、二合計1623元,由上訴人鐘X負擔619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100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鐘偉民
審 判 員 彭偉明
審 判 員 肖利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代理書記員 李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