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被上訴人盧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二審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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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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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6民終329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
負責人:鄧XX,該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男,該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盧XX,男,漢族,住廣東省封開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盧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2018)粵0607民初60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上訴人盧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向盧XX支付財產損失377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盧XX3770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7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2.本案訴訟費用由盧XX承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遺漏必要的訴訟主體,程序違法,導致事實審理不清。本案應追加交通事故的對方車主作為必要被告參加訴訟,以便查明事故各方過錯責任和掌握各方是否已實際賠付等基本情況,方能確認某保險公司能否有代位求償權及其數額。
二、盧XX未盡保險合同的協助義務,無法獲得先行索賠的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和《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一章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先行賠付的,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關情況,故盧XX有義務協助提供對方車輛的交強險等承保保險公司的信息,為某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提供保障,但盧XX至今不能配合提供。
三、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認定保險合同條款無效適用法律錯誤,該保險合同條款某保險公司已提示和告知盧XX,為有效條款。
被上訴人盧XX未作答辯。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之規定,結合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上訴請求與理由,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及審理范圍為本案是否遺漏必要的訴訟主體,某保險公司是否享有30%的絕對免賠率。對此,本院分析如下:
關于本案是否遺漏必要的訴訟主體的問題。盧XX為其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應依合同約定履行。盧XX一審階段提交了交警部門出具證明證實案涉事故的相對方未到交警部門處理,對其身份及事故成因無法查清,即盧XX并無隱瞞事故相對方的故意,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盧XX不予配合查找相對方并無依據。盧XX投保車輛發生合同約定的車損,應由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向其承擔賠付責任,事故相對方身份是否明確及是否劃分事故責任不能作為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某保險公司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可待前述事實查明后再另行處理。故事故相對方并非本案的必要訴訟主體,某保險公司關于本案遺漏必要訴訟主體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某保險公司是否享有30%的絕對免賠率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該規定,保險人對保險條款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有提示及明確說明的義務。經審查,案涉保險單為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且所載內容皆為打印,此外并無盧XX簽名確認,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已依前述法律規定,向盧XX就案涉爭議的30%的絕對免賠率作出提示及說明,在其未能進一步提供補強證據的情形下,無法證實某保險公司就系爭免賠率向盧XX履行了明確提示及說明義務。因此,案涉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免賠率對盧XX不發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以此作為免除其就系爭車輛損失的30%保險賠償責任之理由,依據不足。原審判定某保險公司賠償盧XX投保車輛事故損失37700元,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上訴所提,理據不足,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盧偉斌
審 判 員 李 煒
審 判 員 賈小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蔣 雯
書 記 員 陳婉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