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資陽市精工機械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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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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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民終56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新城市廣場(**)**樓25(F)。
負責人:鄧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四川豁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四川豁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資陽市精工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
法定代表人:譚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四川四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資陽市精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工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資陽市雁江區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25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因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具體理由如下:1.被上訴人訴請的維修費用過高,被上訴人也未就維修使用的配件來源是否為原廠配件進行任何舉證,且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修理前被上訴人未就維修項目、方式和費用與上訴人會同進行檢驗、協商,上訴人有權重新核定維修費用并按重新核定的標準進行賠付。2.被上訴人未實際支付維修費。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與資陽市雁江區百興修理廠之間的維修合同、支付維修費的財務記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不能單獨作為支付價款的憑證。
被上訴人精工公司辯稱,精工公司已按《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提交了相關證據,完成了自身的舉證責任,保險公司對于請求數額過高的抗辯,應由保險公司負擔舉證責任。精工公司沒有足額支付修理費不是法定的免賠事項。保險公司應按實際修理費用理賠。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精工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向原告給付川MXXXXX的修理費、施救費12754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給付川MXXXXX的修復費988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14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7年12月16日0時至2018年12月15日24時止。2018年6月24日22時33分,原告精工公司的員工肖書軍駕駛原告所有的車牌為川MXXXXX“奔馳”牌小車,在省道106線馬站處追尾鄧華駕駛的川MXXXXX小車,致兩車受損。2017年6月25日資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一大隊依法認定,肖書軍負全部責任。2019年5月8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川MXXXXX號車輛損失為:換件件數53件,換件金額71093元,輔料金額1920元,工時費金額5188.86元,定損合計金額為78201.86元。同日,確認川MXXXXX號車輛損失為:換件件數9件,換件金額2990元,輔料金額320元,工時費金額2000元,定損合計金額為5310元,殘值作價金額為80元,扣殘值后定損金額為5230元。該兩份《確認書》被保險人未簽章確認。2018年6月24日原告在資陽市百興汽修廠對車輛進行了修理,2018年7月15日,資陽市百興汽修廠出具川MXXXXX車輛結算清單:工時費4000元、材料費5880元,合計9880元;2018年12月19日,資陽市百興汽修廠出具川MXXXXX車輛結算清單:工時費9500元、施救費600元、材料費117444元,合計127544元;2019年5月27日、28日出具川MXXXXX、川MXXXXX車輛修理費發票。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原告在保險期內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被告應承擔保險責任。資陽市雁江區百興汽修廠對受損車輛進行了修理,川MXXXXX、川MXXXXX用去修理費127544元和9880元,合計137424元,被告主張實際發生的修理費與其《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定的定損金額不符,應當按核定的損失予以賠償,因被告出具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未得到原告的簽章認可,不能證明被告已將核定結果通知了被保險人,亦不能證明該“確認書”系雙方就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進行協商后達成合意,故被告要求按定損金額賠償的理由不成立,原告主張被告按實際發生的修理費支付保險賠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持。被告要求扣除川MXXXXX車輛無責任財產賠償限額10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資陽市精工機械有限公司川MXXXXX車輛修復費、施救費127544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資陽市精工機械有限公司川MXXXXX車輛修復費9780元;三、駁回原告資陽市精工機械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被上訴人主張的實際修理費用還是上訴人單方確定的車輛損失來理賠當事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險期內發生交通事故致被保險車輛受損,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2018年6月24日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精工公司及時向上訴人進行了報案,并將受損車輛送修。資陽市雁江區百興汽修廠于2018年7月15日、12月19日分別對受損車輛川MXXXXX車、川MXXXXX車的修理費用進行了結算。而上訴人直到2019年5月8日才出具了川MXXXXX車、川MXXXXX車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該確認書未得到被上訴人的認可,且上訴人也未能舉證證明資陽市雁江區百興汽修廠的修理費用存在過高或不當的情形。故原判確定由上訴人按照實際發生的修理費支付保險賠償金并無不當。雖然被上訴人在二審期間陳述修理費用尚未結清,但鑒于資陽市雁江區百興汽修廠已向被上訴人出具修理費發票,且發票金額與該廠出具的結算清單的金額一致,故可以發票及結算清單的金額作為本案判決的依據。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4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敬 紅
審判員 樊 彬
審判員 楊 虹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邵雪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