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XX、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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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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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民終82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2
上訴人(原審原告):成XX,女,漢族,住高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河北保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韓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成XX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陽縣人民法院(2018)冀0628民初21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成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成XX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高陽縣人民法院(2018)冀0628民初2126號民事判決書,發還重審或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各項損失43908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成XX駕駛車輛冀F×××**發生交通事故,被上訴人應予賠償。1、事故發生后,上訴人及時向被上訴人報案,被上訴人派員查勘并表示同意賠付。一審庭審時上訴人提交的加蓋被上訴人理賠資料復印件章的報案信息及查勘信息顯示,出險后被上訴人及時派員查勘現場,明確記載了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地點等情況,其中查勘說明:標的行駛不慎追尾三者車賠付,標的全責,屬保險責任,建議立案。被上訴人查勘員已經確定了責任,并告知上訴人因責任明確不需要報交警處理。2、保險合同及相關法律并未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必須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或事故證明才予以賠付。3、被上訴人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進行發放并進行解釋說明,被上訴人所述免責的相關情形不應予以認定。4、被上訴人并未對此事故向上訴人出具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也并未賠付上訴人任何損失,故被上訴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履行賠付義務;二、上訴人的各項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應予認定。上訴人的車輛損失42608元是由保監會在冊的公估機構做出的,被上訴人對車損并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也并未提出足以反駁的證據,對上訴人的損失應予以認定。施救費1300元是為了減少車輛損實際支出的費用,被上訴人應予承擔;三、上訴人不應承擔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上訴人成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等各項保險賠償金43908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成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期間為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其中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45264元,予以確認。
成XX為證實其主張出示下列證據:1、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營業執照,用以證實成XX的身份和主體情況。2、保單抄件,用以證實投保及出險情況。3、評估報告、施救費票據,用以證實車損42608元、施救費1300元。某保險公司質證意見:該事故為雙方事故,沒有交警隊責任認定書,不能證明成XX負全責。2、該車車損限額45264元,成XX起訴數額為43908元,超過了80%,根據成XX提供的評估報告中的照片顯示,成XX的車輛損失未達到全損范疇。成XX提交的公告報告系單方委托,數額過高,不予認可,并在一審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了再次鑒定申請。鑒定費系間接損失,不予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成XX起訴書中明確說明該事故系雙方事故,雖然成XX在某保險公司入有車損險,但未提交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或事故證明,沒有證據證實事故發生的經過、責任劃分、是否存在免責事由等,導致無法判斷原告的損失應如何負擔、如何追償。總之,成XX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成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49元,由原告成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審正卷41頁保險報案抄件復印件上蓋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理賠資料復印件章,其中查勘說明記載:標的行駛不慎追尾三者車賠付,標的全責,屬保險責任,建議立案。查勘員:范毓琦。某保險公司質證稱,認可該印章的真實性,但不認可抄件記載的內容。本院對保險報案抄件復印件予以采信。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成XX向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理賠的訴求能否成立。
高陽縣翔瑞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高陽縣翔瑞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成XX是案涉被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因此,成XX對案涉被保險車輛具有保險利益,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理賠。
成XX為證實本案保險事故的發生經過和責任劃分,在一審中提交了蓋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理賠資料復印件章(編號:005011)的保險報案抄件。該份證據中對于出險經過、事故類型、責任系數、查勘說明、查勘人姓名都有明確記載。某保險公司雖然不認可該抄件記載的內容,但未能提交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雖然抄件上的印章與某保險公司不一致,但該印章載明的公司系某保險公司的上級單位,某保險公司應當對該印章確認的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全責的賠償比例向成XX承擔保險理賠責任。一審法院以沒有證據證實事故發生的經過、責任劃分等,導致無法判斷損失如何負擔、如何追償為由,駁回成XX的訴訟請求,屬于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
成XX提交的《評估報告書》和拖車費發票可以證實車損數額和施救費金額。而某保險公司未在一審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對車損申請重新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書證原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評估報告書》和拖車費發票記載的金額向成XX進行理賠。
綜上所述,上訴人成XX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高陽縣人民法院(2018)冀0628民初2126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上訴人成XX保險理賠款4390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898元,減半收取計449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898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紅哲
審判員 翟樂光
審判員 王 琦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陳寧
書記員邊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