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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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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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民終141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24700830XXXX。
主要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平縣人民法院(2018)冀0624民初6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劉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阜平縣人民法院(2018)冀0624民初692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的車損為112662元,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因為本案的車損報告不具有客觀性。鑒定損失數額過高,鑒定依據明顯不足。被上訴人未提交修理費發票等證據相佐證。且公估定損過程并未通知上訴人參與,程序違法。上訴人申請被上訴人提交修理費發票等證據確定車輛真實損失。該事故車輛實際價值僅為141450元,112662元已接近車輛實際價值,遠超車輛實際價值70%,車輛修復價值較小。應將殘車判歸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按照車輛實際價值賠付;二、訴訟費、公估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訴訟費、公估費是由事故產生的間接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劉X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保險賠償金120000元,一審庭審中變更為128562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本起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和責任劃分與劉XX所訴一致,劉XX雇傭司機齊雷駕駛“冀F×××**、冀F×××**”在某保險公司投有商業車輛損失險限額為141450元且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劉XX車輛損失數額:1、車輛“冀F×××**”損失數額為112662元,2、施救費8000元,3、鑒定費用7900元,以上損失共計128562元。
一審法院認為,劉XX與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現劉XX就本次事故向某保險公司就損失主張權利,依法準許;某保險公司應依約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劉XX的合法損失。根據查明的事實,劉XX損失共計128562元,依法予以支持。施救費系保險車輛因事故受損,為防止更大損失的發生產生的必要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公估費用系劉XX為確定其損失支出的必要費用,應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車輛損失險的限額內賠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X各項損失128562元。上述款項匯至:阜平縣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賬號:50×××63,開戶銀行:河北省阜平縣農行中興分理處,并注明案號。案件受理費2872元,減半收取143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承擔的保險理賠數額是多少;二、上訴人應否承擔評估費及訴訟費用。
關于爭議焦點一:為查明案涉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一審法院委托第三方公估機構出具了《公估報告》,該委托評估程序客觀、公正、合法。某保險公司雖然上訴稱未通知其參與定損并且不認可《公估報告》確定的數額,但未提相關證據證實其上訴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依據《公估報告》認定被保險車輛損失數額,并無不妥。某保險公司關于劉XX應提交車輛修理費發票確定車輛實際損失的主張,無相關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根據查明的事實,本案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數額并未超出車輛實際價值,因此某保險公司主張在取得殘車所有權后按照車輛實際價值進行賠付,缺乏事實依據,不能成立。
關于爭議焦點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據此,某保險公司關于不承擔評估費和訴訟費的上訴主張,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87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紅哲
審判員 翟樂光
審判員 鄭金梁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陳寧
書記員邊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