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鶴山市盈發物流有限公司,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二審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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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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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7民終965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301-2室。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鶴山市盈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鶴山市址山鎮東溪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廣東森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廣東森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鶴山市盈發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發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2018)粵0703民初73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向鶴山市盈發物流有限公司返還46185元”,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盈發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在判決保險賠償金46185元時,出現較大失誤。1.根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五條: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危險貨物運輸駕駛人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機動車維修、檢測企業重要崗位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技術或者崗位技能,按照國家規定參加考試并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在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時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件,不得將從業資格證件轉借給他人使用。另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免除第二十四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故本次交通事故涉案粵J*****號輕型廂式貨車駕駛員黃光軍在駕駛營業性機動車未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明,符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規定的責任免除情形,某保險公司不應該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與商業保險承保風險具有關系?!兜缆愤\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從業資格是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比〉脧臉I資格證書意味著駕駛員具備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的基本職業素質,是道路運輸安全的基本保障,未取得從業資格不得駕駛營業機動車。實務中就有很多意外事故是發生在裝卸、作業等非行駛過程中,一個從事營業性運輸的駕駛員是否具有該崗位基本職業素質,顯然對于保險公司承保風險具有密切關系。盈發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車輛使用性質為營業貨運,故可以知道盈發公司對車輛的平時使用情況已經知曉,但卻允許未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明的駕駛員駕駛該車輛,明顯導致被保險機動車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3.盈發公司在一審提供的發票證據材料均為復印件,部分復印件的金額已無法辨認,無法證明盈發公司主張的金額屬實。且提供的部分復印件顯示部分損失項目已經由案外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理賠,盈發公司一審也提供了付款人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憑證,故某保險公司認為該部分損失已經由案外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賠償并申請法院去函調取相關理賠結論書了解理賠結果,如存在已經理賠或不屬實的部分不應重復向某保險公司索賠。4.盈發公司在一審提供了三部分的施救費發票,包括清障費5600元、短吊裝費2000元和拖車費850元,其實際均為拖車費用,明顯超出了合理范圍,故某保險公司認為該部分費用為案外人閔DC7062、閔DR852掛號車駕駛員自愿承擔或額外要求的費用,不屬于事故的必要損失,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盈發公司承擔。
盈發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一、某保險公司對合同免責條款未盡告知義務,因此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所提交的免責條款均沒有向答辯人履行告知的義務。(一)某保險公司向盈發公司出具的保險合同并沒有盈發公司的蓋章簽名確認,某保險公司從沒有就免責條款向盈發公司作出說明。某保險公司向盈發公司出具的保險合同只有某保險公司的蓋章,并沒有盈發公司的蓋章或簽名。且在本案糾紛發生后,盈發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被拒后,盈發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后某保險公司才向盈發公司快遞《投保人聲明》要求盈發公司簽署,且在聲明書中,本應由盈發公司親筆所書的聲明內容,均已被他人代為書寫。因此,某保險公司在與盈發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前根本沒有就免責條款內容向盈發公司作出任何的說明。(二)某保險公司所提交的免責條款從沒有向盈發公司作出過任何的告知或提醒,因此該條款對盈發公司不產生效力。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作為保險人的某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是應向投保人盡到告知義務及提醒義務,但某保險公司根本沒有向盈發公司出示過任何書面或口頭形式的解釋說明,盈發公司對某保險公司所提出的抗辯理由的免責條款根本無從知曉。因此,根據規定對免責條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二、某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條款為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中關于無相關從業資格證、許可證等證書即可免除保險人在商業三責險中賠償責任的規定,系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并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應當認定無效。(一)粵J*****車輛駕駛員黃光軍持有合法的駕駛證,可以駕駛粵J*****車輛,某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加重盈發公司責任,排除己方義務,應當認定無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可知,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并駕駛與準駕車型相符車輛的駕駛員就是合法駕駛人,駕駛員黃光軍已持有準駕車型為C1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駕駛粵J*****車輛,某保險公司所提出的免責條款中又同時約定黃光軍具有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方才賠償的額外要求,顯然屬于“免除己方責任義務、加重被保險人責任義務、排除被保險人應依法享有理賠權利的情形”。(二)某保險公司既無法證明駕駛員在事故發生期間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與此次事故發生的因果關聯性,也無法證明其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是否會增加承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駕駛員持有與案涉車輛相適應的駕駛證,駕駛員具有駕駛該案涉車輛的駕駛資格。雖然其無從業資格證,但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駕駛車輛的資格。保險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也未有證據證實無從業資格證即顯著增加了承保車輛的危險程度。保險公司若依據駕駛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而免責,亦明顯有違公平。(三)保險合同中關于“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免責條款中對“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含義不清,并未明確要求駕駛員取得何種許可證書或者必備證書,難以認定保險公司就投保人必須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從業資格證本身就是一個宏觀概念,從上述格式免責條款的字面內容看,并未出現從業資格證等表述,僅有“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等籠統概括描述,但國家哪些部門核發,具體是哪些操作證、許可證書、必備證書,該格式免責條款并未規定清楚、詳細。因此也不能認定保險公司對該條款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亦應當認定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的規定:“這里所規定的‘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否則,難以證明已經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理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而某保險公司所引用的《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僅為行政條例,非法律或強制性、禁止性行政法規,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某保險公司所提出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理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也就是說只要駕駛人取得準駕駛車型的駕駛資格即能駕駛相應機動車上路。而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僅為行政條例,沒有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且根據2017年交通運輸部等十四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以及國務院于2018年關于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物流成本的措施精神,是否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已經對能否駕駛該類型號的機動車不具有實質影響。故某保險公司不能以不具備普通貨車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為由免除承保事故的賠償責任。四、某保險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盈發公司重復理賠的情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某保險公司在一審質證過程中對盈發公司提供的定損報告、維修發票、清障費票據、吊裝費票據、拖車費票據等證據的三性均已確認,也就是說承認了盈發公司提出的就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到的損失。而某保險公司提出盈發公司有可能出現重復理賠的情況純粹是為了逃避理賠責任而作出的無理推測,其未能提供任何證明,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綜上所述,因某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盡到告知義務及明確說明義務,且其所設的免責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加重了盈發公司的責任,免除了己方的義務,因此其所設立的免責條款應當認定無效,某保險公司應向盈發公司履行賠付義務。
盈發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范圍內賠償盈發公司2000元,在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盈發公司45585元,兩項合計47585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鶴山市盈發物流有限公司返還46185元;二、駁回鶴山市盈發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990元,減半收取495元,由鶴山市盈發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80元。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一審民事判決書中第三頁倒數第一行“2017年1月27日應為2018年1月27日,應屬筆誤,本院予以糾正。
本院認為,本案是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規定,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向盈發公司賠償保險金計46185元。
一、結合已查明的事實和現有證據顯示,本案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案涉交通事故所涉粵J*****號輕型廂式貨車駕駛員黃光軍在駕駛營業性機動車未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從業資格證明,符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規定的責任免除情形,本案某保險公司不應在案涉商業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案涉保險條款中所約定的免賠事由應當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某保險公司負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本案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實其已對案涉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一審法院作出某保險公司應在案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項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其不應在案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承擔賠償責任以及該部分損失已由案外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賠償缺乏理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的規定,清障費、吊裝費以及拖車費等是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并且法律明確規定應由保險人承擔。同時,拖車費等施救費用因拯救方式、拯救難易程度等因素的不同,相關費用應按實際發生而有所不同。訴訟期間,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上述施救費用中存在非必要或不合理等費用的相關證據,因此,一審法院判令清障費、吊裝費以及拖車費等合理費用由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承擔,合法有據,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54.6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海疆
審 判 員 徐 闖
代理審判員 劉 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鄭平平
書 記 員 黃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