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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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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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2民終84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六盤水市**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222061038XXXX。
負責人:張X,系該公司總經理。
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男,漢族,住貴州省水城縣,系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貴州省盤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1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2019)黔0222民初106號民事判決,依法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原審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保險人與上訴人公司存在的保險合同約定,財產損失2000元,且上訴人公司已賠付,因此上訴人公司在本案中不負責再次賠償。二、在(2018)黔0222民初3320號民事判決中,上訴人公司與袁發凱存在的是與第三者受害者關系,但該案件與本案不存在任何關系,原審判決上訴人公司賠付被上訴人8000元與上訴人公司保險合同沖突,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有責時財產損失保險限額為2000元,無責時為100元,因此上訴人公司僅負責賠償2000元,被上訴人墊付的費用理當自行負責。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
王XX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被告太平保險盤州支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為其墊付的貴B×××**小型越野客車修理費8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22日16時50分,原告之子王召晨駕駛貴B×××**號小型轎車從兩河盤州大道往紅果方向行駛,行駛至兩河新區××大道××浪路段(上瑞線2449Km+800m)處時,因未按操作規范駕駛,致使該車前端與袁發凱駕駛的貴B×××**號小型越野客車尾部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盤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第520222120180158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王召晨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袁發凱無事故責任。貴B×××**號小型轎車的車輛所有人為原告王XX,該車在被告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縣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貴B×××**號小型越野客車被送往曲靖市××××路威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修理,花費修理費59158元,原告王XX墊付了10000元。被告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縣支公司向原告王XX賠付了2000元。
(2018)黔0222民初3320號民事判決書中載明: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縣支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向王XX賠償了2000元,王XX向袁發凱墊付了10000元,王XX實際支付的8000元,應由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縣支公司予以返還。
一審法院認為,王XX所有的貴B×××**號小型轎車在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縣支公司投保了強制保險,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限內,所以,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縣支公司負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賠付的法定義務。本案中,本應由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縣支公司賠付貴B×××**號小型越野客車修理費,王XX為其墊付了10000元,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縣支公司已賠付了2000元,多余墊付的8000元應由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縣支公司支付給王XX。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支付原告王XX人民幣8000元。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本院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支付被上訴人王XX8000元。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設立目的是為了降低機動車行駛這一高危行為的風險,保障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得到及時補償,只要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員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就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的損失進行賠償,而不是對受害人的利益進行限制。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公司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應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該交強險限額是指一次事故的最高賠償責任限額,并未對被保險人造成交通事故是否有責任進行劃分,亦未對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財產損失等項目進行劃分,因此,無論被保險車輛是否有過錯,保險公司均負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122000元內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賠付的義務。再次,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系承保被上訴人王XX所有的貴B×××**號車輛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故對于貴B×××**號車輛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損失應當在122000元限額內支付保險金。最后,生效的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2018)黔0222民初3320號民事判決認定“事故發生后,貴B×××**號小型越野客車被送往曲靖市××××路威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修理,花費修理費59158元,其中被告王召晨、王XX墊付了10000元。被告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縣支公司向被告王XX賠付了2000元。”“另外,被告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縣支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向被告王XX賠償了2000元,被告王XX向原告袁發凱墊付了10000元,被告王XX實際支付的8000元,應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縣支公司予以返還?!惫室粚徟袥Q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支付被上訴人王XX8000元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其只應賠付2000元且已經賠付,被上訴人王XX墊付款項理當自行承擔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德權
審判員 羅 敏
審判員 龍 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嚴
書記員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