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龔XX、龔自招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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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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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二初字第78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梁河縣人民法院 2015-12-28
原告,組織機構代碼21912100-X。
地址:梁河縣。
負責人寸志宏,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田德興,男,漢族,大專文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河縣保鄉九保村委會新橫街24號197404241014。
被告龔XX,男,1999年1梁河縣梁199901171730。
法定代理人龔自招,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梁河縣梁197龔某1181610。系被告龔XX的父親。
被告龔自招,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梁河縣梁197109181610。
委托代理人尹治傳,男,1962年8月15日生梁河縣梁河縣遮島鎮先鋒路111號,身份證號碼:
5331221962081521x。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龔某1公龔某2支公司與被告龔XX、龔自招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龔某2告某保險公司、被告龔自招的委托代理龔某1傳龔某2加訴訟。被告龔XX、龔自招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龔某1年11月15日,被告龔XX無證駕駛機動車黃某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黃濟忠受傷,梁河龔某1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龔XX負全部責黃某015年1月20日,黃濟忠因傷口發炎,治療無效死亡,受害人家屬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與原告共同賠償其損失,后梁河縣人民法院判決原告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龔某1120000元。被告龔XX無證駕駛機動車,造成第三人傷害,這屬于保險公司免責范圍,賠償責任應當由致害人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龔某2向貴院龔某1由于被告龔自招是被龔某1坤的法定監護人,也是龔XX賠償責任的法定承擔者,故此特向二被告依法行使追償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由某保險公司墊付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120000元。
被告云NXXXXX答辯人購買的云NDS9**號二輪摩托車在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梁河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2014年11龔某1日因答辯人管理疏忽,龔XX駕駛外出在芒東街將行人黃繼忠撞傷,住院二次后死亡,事故發生后,該摩托車在交強險保險期限內。2015年2月3日,死者家屬將答辯人及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死者家屬12萬元,剩余的31萬余元由答辯人承擔。(2015)梁民一初字第35號判決判令原告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2萬元,判令答辯人賠償46092.59元。判決書生效后答辯人履行了賠償義務。保險公司起訴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保險公司理應賠償的12萬元,答辯人認為沒有法律依據。本案中,死者家屬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要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償12萬元,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承擔的法定賠償款保險公司沒有上訴,答辯人從未向保險公司提出過要求保險公司墊付該款項。保險公司起訴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保險公司賠償死者家屬的12萬元與答辯人沒有任何因果關系。屬保險公司必須履行的賠償款,故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予以駁回。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道路交通事龔某1書原件一份:欲證明被告龔XX未取得駕駛證。
2、計算書列表、強制保險標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2015)梁法執字第78號結案通知書、(2015)梁民一初字第3龔某2決書各一份;欲證明被告龔自招的肇事摩托車在原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已經按照法律文書履行了賠償義務。
經質證,被告對上述兩組證據均認可,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云ND**龔某2普通二輪摩托車的車主系龔自招,該摩托車在原告處投保交強險。2014年1龔某15日22云NXXXXX龔XX無證駕駛云NDS9**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芒東中心小學往芒東糖廠方向行駛,當行至芒東鎮芒東街子糧管所黃某時與在道路黃某的行人黃濟忠相撞,導致黃濟忠及摩托車所載人員黃某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當晚黃濟忠被送往梁河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因傷情嚴重,當晚又轉至德宏州人民醫院骨一黃某。2015年1月20日黃濟忠因傷口發炎,再次被送入州人民醫院骨一科治療,入院后病情惡化,于2015年1月23日22時09分死亡。梁河縣交警大隊龔某1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龔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和無信號道路不避讓行人,是造成事故的黃某因,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黃濟忠無責任”。經本院審理判決如下:1、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賠償原告黃繼光醫療費、死亡賠償金龔某1120000元;2、由龔XX賠償原告黃繼光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人民龔某1338.龔某2,此款由龔XX龔某2人龔自招賠償;3、被告龔自招賠償原告黃繼光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人民幣19753.97元;2、3項共計人民幣龔某292.59元,扣減被告龔自招已支付的37640.99元,還應賠償8451.60元。保險公司依照(2015)梁民一初字第35號判決書履行了賠償義務。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龔某1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龔XX系無證駕駛,是該起交通事故龔某1人,原告在理賠后向被告龔XX主張追償權,有事實根據和法龔某1,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龔XX系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龔某2民事龔某1本案中,被告龔自招龔某1席坤盡到監護責任,故,龔某2的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龔自招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龔某2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龔自招償還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人民幣12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00龔某2半收取1350,由被告龔自招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判決生效后,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在履行期限內自覺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履行期限屆滿后兩年的時間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 楊麗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龔晶晶